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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条例》调研报告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05  分类: 调研报告 手机版

篇一:认真学习条例努力做好统战工作

认真学习《条例》 努力做好统战工作

9月23日,区委统战部组织全体干部召开学习会,会议学习了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和*****同志在省委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并就做好今后的统战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参加并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中央和省委分别召开了统战工作会议,会议理论内涵深厚、战略视野宽广、政策创新丰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科学回答了新时期统一战线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讲话,结合***实际对做好我省统一战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提供了基本遵循。现在的关键,就是抓好落实,把贯彻好会议要求及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在学深悟透、善用善成上下功夫,努力用其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会议指出,《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条例(试行)》是党内第一部统战工作法规,为做好新时期统战工作提供了政治保障、组织保障和法治保障,对统一战线的性质、地位作用,对统战工作的范围对象、领导职责和主要任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组织机构、制度保障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我们一定要增强《条例》意识,重视《条例》、学习《条例》、贯彻《条例》,全面落实各项职责任

务。

会议强调,做好今后的统一战线工作,着重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把统一战线的重要法宝地位在思想上确立起来、在实践中运用起来,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不断提高新形势下统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二是要抓好中央和省委统战工作会议、两个重要讲话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为统战工作人员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要求,全面提升能力素质。三是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方法路径,要掌握规律、坚持原则、讲究方法,加强与统战对象的沟通联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全面小康提供最广泛的力量支持。四是立足**科教、文化、办公相对集中的地域优势,以《条例》、讲话为准绳,确保民族宗教工作基础稳定,努力在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队伍建设及非公经济领域做出亮点、做出特色,圆满完成全年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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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宣传提纲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宣传提纲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将统战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先后召开中央统一战线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出台《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深刻阐述了新时期巩固发展统一线战的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成为新时期统战工作的行动指南和重要保障,极大激励了党外群体。本《条例》共十章46条,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一、总则

本章主要规定了统一战线的具体含义、指导思想、主要任务、以及工作范围和对象,完善丰富了统一战线基础理论,共4条(第1条至第4条)。

(一)、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二)、 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

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三)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华侨、归侨及侨眷;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 本章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统战机构设置和宣传工作;二是各级党委开展统战工作的主要职责;三是统战部的具体工作职责;四是统战工作的宣传工作,共6条(第5条至第10条)。

(一)统战机构设置原则与权限: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战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战工作;统战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战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战工作机构;统战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战工作;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民族、宗教人士具备条件可担任副部长;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战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协调和督促工作。

(二 )、是各级党委开展统战工作的主要职责:将统战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重大问题;制定和贯彻统战方针政策,推动与统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战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战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把统战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战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统战条例》调研报告)统战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战工作的领导;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落实中央关于统战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向上级党委报告统战工作。

(三)统战部的具体工作职责: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主要有:1、调查研究并检查执行统战工作各方面的情况,向党委反映统战情况并提出意见;2、联系民主党派,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尽职履职和加强自身建设;3、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了解他们的情况和建意见、建议;4、检查督促相关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培养和举荐好少数民族干部;5、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6、开展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7、党外人士担任人大、政协以及政府和司法机关职务的安排,了解党外人士的生活现状并给与帮助;8、指导下级统战工作,领导好、指导好、管理好工商联党组。

三、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共4条(第11条至14条)

(一)、按照统战工作对象可分为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二)、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主要是通过政党协商、参政议政、政治监督等形式参与我国行政管理事务。1、政党协商是指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有权参与重大文件、政策、法律法规、路线方针的修改与制定,也有权建议司法、检察机关领导人员;2、支持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政权,如重要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国家事务的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陪同中央领导同志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

(三)、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可通过提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共产党进行政治监督。主要有:1、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2、对党委班子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4、向党委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5、受党委委托

进行专项监督;6、人大会、政协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7、对司法、检察机关提出意见;8、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

四、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党外知识分子是统战工作的重要对象,又可分为以下三类(第16条至第18条):

(一)、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战工作和活动。

(二)、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三)、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战工作。

五、民族工作

本章共3条(第19条至21条)主要规定了统战工作中关于民族团结、改善民生等问题。

(一)、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

篇三:2015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

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

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

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八条 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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