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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民调工作方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5-03  分类: 工作方案 手机版

篇一:法治某县建设2015年行动方案

法治某县建设2015年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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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查找制约依法治县、建设法治威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信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领导重视,以上率下,努力形成齐抓共建、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坚持开门搞活动,紧密衔接县委学讲话、转作风、优环境、抓改革、促发展大讨论活动,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切实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坚持聚焦解决问题,讲求实效,确保达到社会认可、群众满意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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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行政部门集中学法、执法公开专项行动。县直各相关部门实行全员每周二、四晚集中学习制度,立足本部门实际,挑选需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展针对性学习,确保让每名干部都能学透、会用、用好。组织持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不予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本部门网站等公开执法平台及相关系统建设,并完成与县党政门户网的衔接工作;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将各自的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程序、执法人员信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执法结果、救济方式及法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通过公共网站公开、新闻媒体公开、办公场所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方式,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进行公开,并及时更新。加大对公开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公开不到位、不及时的,要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管副职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问责。(责任领导:商黎英,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配合部门:县直各执法部门)

(二)开展百千万普法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法律进百家单位、千家企业、万家农户普法宣传活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县司法局及县直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写针对性强的法律宣传材料,开展好普法活动。各乡镇(区)全体干部、各村支部书记、治保主任、民调主任要村村进,户户去。利用各种形式搞好普法宣传,结合六五普

法要求,突出不同行业和对象特点,针对机关、乡村、社区、学校、

企业、单位的不同需求,科学设定宣传内容、明确工作职责、量化工(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医院民调工作方案)作指标,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全县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依法治县家喻户晓,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并逐步建立法治宣传长效机制。(责任领导:李庆环,责任部门:司法局,配合部门:各乡镇(区)、县直有关部门)

(三)开展雷霆严打专项行动。一是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围绕街头两抢、入室盗窃、扒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活动,打一批现行、抓一批逃犯、查获一批被盗物品,侦破一批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犯罪案件。二是严厉打击黄赌毒、非法制售危爆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整治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等治安复杂区域,特别要着力整治犯罪分子易藏身、易滋生黄赌毒、不法分子易落脚的治安乱点。三是强化社会面巡防管控。围绕案件高发的重点部位、场所、路段和城乡结合部,开展街头路面巡查,做到白天见警察、晚上见警灯,有效控制动态环境的社会治安情况,始终保持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要快破、快诉、快判,充分体现严打方针。(责任领导:徐艳刚、王丰学,责任部门:公安局,配合部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

(四)开展以优化企事业和公共场所周边环境为重点的利剑行动。

一是扎实开展涉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排查化解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因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动用工及劳资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二是狠抓企业周边治安问题整治。严厉惩处强买强卖、强装强卸、欺行霸市、寻衅滋事、阻拦施工和敲诈勒索等地痞、无赖、村霸和流氓恶势力;严厉打击非法索取过路费、占地费,非法拦阻企业过往车辆,无偿占有或变相占有企业财产以及非企业自愿、强行要求企业提供赞助的行为;坚决清理、整顿和取缔企业周边地区的各类非法冶炼、加工、收购站点和复杂场所,减少诱发犯罪因素。三是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打击盗窃、哄抢企业和农、林园区资产,破坏电力、电信、农业基础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报复陷害企业及企业管理、经营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严重侵害企业利益的案

(事)件,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集中整治扰乱、妨碍企业、园区正常生产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聚众到企业、园区闹事或冲击企业生产、施工和办公场所,殴打企业人员,扰乱企业生产经营和办公秩序的案(事)件

。四是深入开展校园周边、医院周边治安环境整治,严厉打击破坏干扰校园和医院秩序违法行为。(责任领导:徐艳刚、王丰学,责任部门:综治办、公安局,配合部门:各乡镇(区)、县直有关部门)

(五)开展农村打黑除恶灭霸扫痞专项行动。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全面建立起五位一体(警务室、治保会、调委

会、巡逻队、宣传站)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严厉打击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通过威胁、恐吓、欺骗、打砸等方式破坏干扰基层选举的违法人员;把持、操控基层政权,插手重点项目建设,非法强揽工程、干扰阻挠施工建设等破坏经济和发展环境的黑恶势力;横行乡里、祸害一方,侵害群众利益、欺压残害百姓,破坏、干扰村务,称霸一方、为非作恶的村霸、乡霸等农村黑恶势力;侵占集体财产,垄断集体资源,为其个人、家族及同伙谋取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违规买卖集体土地、侵吞征地补偿款、非法强占集体和群众土地的村干部;其他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损坏党和政府形象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和即将开始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

会环境。(责任领导:王建华、王丰学,责任部门:组织部、公安局,配合部门:各乡镇(区)、县直有关部门)

(六)开展打击非正常上访活动。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宣传教育,开展打击违法上访、维护社会稳定活动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学习信访条例、懂得信访条例、遵守信访条例、会用信访条例,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反映问题必须依法、逐级、有序,否则就是违法上访。一手抓依法打击,对缠访、闹访、非访以及借上访之名扰乱滋事的行为一律依法打击,特别是对非正常进京访和两节期间恶意欠薪、讨薪违法上访行为要从快从严从重严厉打击;对党员干部及其亲属参与、支持非访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触犯刑律

篇二:xx乡人民政府重大疑难不稳定问题专项工作方案

xx乡人民政府

关于组织开展重大疑难不稳定专项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到12月31日止,在全乡组织开展重大疑难不稳定专项工作攻坚活动。为确保专项攻坚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省、xx市、xx市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部署,按照“调解优先”原则,广泛动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民调员,在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本区域内群众反映强烈,累积多年、久拖未决以及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集中开展攻坚活动,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活动步骤

活动从即日起到年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3月15日前,各村、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专项攻坚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此项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攻坚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动员培训阶段

3月16日至31日,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全乡民调员进行深入动员部署,并对所属的调委会主任和民调员进行全员培训。培训要采取集中授课、典型示范、现场观摩等行之有效的方法。重点培训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基本方法和调解技巧;调解常见、多发或疑难民间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相关知识及人民民调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三)排查梳理化解阶段( 4月1日至11月30日)

1、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广泛动员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深入村组、社区、厂矿、企业、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主动排查矛盾纠纷。同时,以治安复杂村居、高发案区域、矛盾纠纷高发地区为重点区域;以外来务工人员、上访人员、刑释解教“三无人员”、老弱病残人员、服刑在教人员子女、城乡失业人员、压煤村庄拆迁户、流动人口等为重点人群;以就业、劳资关系、城镇化建设、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宅基地、村民自治、村组经济、生产经营、干群关系等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为重点问

题;以全国“两会”、传统节日为重点时段,分片包干,专人负责,严密排查。

2、分析研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在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的基础上,对常见的、一般的矛盾纠纷,以往调解工作中遗留下来的以及新发现的疑难矛盾纠纷,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有关单位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统计、梳理和分析,按照纠纷性质、积压时间、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制定有针对性的调解预案,为开展调解做好充分准备。

3、攻坚克难,及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对矛盾纠纷进行严密排查、认真梳理、分析分类、建立台帐、制定预案的基础上,建立责任制,采取挂牌督办制、联动调解制、包案负责制等有效措施,一抓到底,务求案结事了。挂牌督办制,每个班子成员轮流值班、接访,现场办公处理重点疑难案件。联动调解制,对涉及多方管辖、久拖不决、群众情绪偏激的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组织相关力量开展联合集中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加以解决。包案负责制,对所有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区分案件的性质和类型,明确包案责任人,明确办结时限;其中,要突出各村民调员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职能,作为调解农村矛盾纠纷的中坚力量,每个村民调员在攻坚活动中直接办理的典型调解案件不少于3起。在化解陈年积怨的同时,要积极预防化解新

的矛盾纠纷,避免矛盾积累。要在人民调解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平等自愿和不妨碍当事人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攻坚活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攻坚活动作为司法行政系统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活动方案、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争取党委政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和支持。为加强对专项攻坚活动的组织领导,乡党委政府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陈再文同志任组长,乡长杨飞剑同志任副组长任副组长,全体班子领导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

(二)狠抓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各县市区在开展活动过程中,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谋划和推进专项攻坚活动。同时,要密切关注活动开展过程中各个工作环节的情况,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采取实实在在的工作措施,狠抓落实,扎实做好每个环节、每个步骤的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力求实效,坚决杜绝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严格奖惩,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今年中央转移支付的业务经费中拿出10%用于奖

励专项攻坚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造成矛盾激化,发生民转刑和群体性越级上访等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协调联动,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在广泛组织发动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民调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基础上,在全乡建立专业化调委会和标准化调委会,培养80名政治素质好、调解水平高、深受群众信赖的调解能手,制定出台我乡人民调解与信访衔接联动工作机制,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仲裁调解、治安调解、法律援助、法制教育“七位一体”的工作格局,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衔接有序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新机制。

(五)加强宣传,努力营造舆论氛围。各村、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标语、横幅、专栏、板报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专项攻坚活动的部署安排,大力宣传各地、各单位开展专项攻坚活动的经验做法,大力宣传专项攻坚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专项攻坚活动的社会知晓度,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xx乡人民政府

2011年2月23日

篇三: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行政部门及各科室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并确定1名主要代表。

(二)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纠纷处理完结6个月后医疗机构可以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医疗机构应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殡仪馆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运送尸体。

尸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在殡仪馆的保存费用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依法承担。

(四)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意见反馈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机构做好调查工作。

(六)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交书面答复。

处理医疗纠纷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有以下行为的,经劝说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分别有八种行为:

(一)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

(二)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

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

(三)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

公、诊疗场所;

(四)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

尸、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以及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

(五)抢夺尸体或者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六)侮辱、威胁、恐吓、谩骂、殴打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 以及非法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

(七)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公安机关接到警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甄别身份,制止过激行为;

(二)及时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医疗纠纷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理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阻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

殡仪馆的,现场民警应当配合卫生、民政等部门和殡仪馆,做好尸体处置事宜。

第二节 解决机制

第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听取对方意见,核实相关信息材料,实事求是,协商解决。 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书面协议。 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需提交医调委进行协助处理。

第五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按照就近原则,可以申请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也可以主动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委受理调解申请后,会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终止调解的,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指定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必要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合理回避要求的,经医调委审查后,应当予以更换。

医调委或者其指导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人民调解员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向医调委提出回避。

第九条 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调解员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有关专家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医疗纠纷情况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对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

第十一条 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不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医调委应当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院行政部门应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经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就医疗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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