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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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贷款人抵押人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03  分类: 购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购房合同可以抵押贷款吗

篇一:抵押借款买房合同

抵押借款购房合同

借款人: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抵押担保人: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贷款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贷

第一条 借款性质:本借贷行为系民间借贷。

第二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在购买、装修自住生活用房屋。须合法

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三条 借款额:人民币元整,¥元。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

月,期限最后一天为还款日。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出具的、向本合同约定银行账号汇款的银行凭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银行转账凭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协商一致借款期限可以变更、延期并签定书面补充协议。

第五条 借款利率、付息方式、时间及逾期付息规定:本合同项下借款期

限内的年利率为%(百分之)。利息从贷款转账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个月为一期,共分 期,每期元;第一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之前付清,依此类推(具体付息时间按银行汇款凭据计算)。若逾期付息,借款人同意每天按贷款余额加倍支付利息。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

同意。提前全额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还应另行支付30天的利息。部分提前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还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20天的利息。

第七条 借款人承诺:

1、 当出现危及借款安全、妨碍借款用途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贷款

人、抵押担保人协商处理办法;

2、

3、

4、 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用途实现后,向贷款人、抵押担保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

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担保人。

第八条 贷款人承诺:

1、 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 按时足额按本合同约定的账号通过银行转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第九条 提前收回贷款:

1、 除非借款人违约,贷款人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确需提前收

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借款人,若借款人同意,利息按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期限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若借款人不同意,

则本合同继续履行。

2、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

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

及违约金):

(1) 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2)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且逾期30天以上者;

(3) 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

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十条 银行账号与兑换汇率:

1、 贷款由贷款人通过银行转入下述借款人银行账号:

由抵押人分别转给各位贷款人。或直接转入贷款人书面指定的账号。

第二部分 抵押担保

第十一条 抵押物:为确保贷款人的贷款能如期偿还,抵押担保人自愿以其

拥有所有权的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产(权证字号:)抵押给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抵押担保人承诺,抵押行为已得到抵押物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抵押担保无效,抵押担保人承诺与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二条 抵押价值: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约定的抵押房地产在本合同缔

结之日市值约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十三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

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

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贷款人律师的代理费等)。 第十五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

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

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七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

押物转让、抵债或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抵押物评估: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估价,抵押人必须予

以合作。第十九条 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则贷款 人有权依法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因发生本合同第九条所述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抵押人

同意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

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需要人民法院裁决的,由原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各方当事人签字(并逐页小

签)本合同生效。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撤销抵押登记之日终止。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外,应由合

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人签字: 抵押担保人签字: 贷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定立于篇二:购房抵押贷款合同

购房抵押贷款合同

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说明 :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

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

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

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

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

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

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

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

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

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解释。

购房抵押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见本合同附则首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为明确责任,格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执。

一、贷款

第一条 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第二条 贷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

第三条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限于乙方支付其购买本合同第十

四条规定之房产的购房款。

第四条 提款条件。乙方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

款:

(一)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已监证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

证》原件;

(二)乙方已支付不低于购房价20%的首期款项;

(三)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四)已办妥抵押物的投保手续,并将甲方列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五)本合同已生效,乙方已签署《借款借据》;

(六)已办妥抵押物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

(七)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还款专户;

(八)乙方未出现或无潜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九)甲方指定的其他条件。

二、利息计算及还款

第五条 贷款利率。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第六条 计息方法

一、计息方法:利息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之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

实际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每年360天。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了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办法,本合

同项下贷款利率或计息办法也随即相应调整,调整时毋须专门通知乙方。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前利率管理办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

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将从次年1月1日起按当日

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并以此确定新的月供款额。

四、利息和挪用利息

1、如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

构成逾期贷款。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包括本金及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

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2、如乙方本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即构成挪用贷款。甲方有权

就挪用贷款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挪用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七条 供(还)款计划。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供款方式中的一种具体

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

(一)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按月平均归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逐月结算还

清。计算公式如下:每月供款额=每月供款/供款总期数 +(贷款金额-已还

本金)×月利率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

每月供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供款总期数]÷[(1+月利率)供

款总期数-1]×贷款金额

(三)其他还款法:

第八条 供款总期数及每月还本付息时间。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第九条 乙方在贷款期限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以甲方贷款分户账面数字为

准,首期及最后一期供款应按实际贷款本金余额及用款天数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乙方保证在每月的还本付息日之前,将每月供款额(保证存款余额

至少比月供款额多一元,否则计算机不能自动扣收)存入或入本合同第三十三条

约定的还款帐户内,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处开

立的其他帐户中扣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

第十一条 如乙方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甲方

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

第十二条 提前还款

(一)本合同生效一年后,乙方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向甲

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

(二)部分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一万元的整倍

数;部分提前还款只限于归还按还款计划从后算起的贷款本金,而不能冲减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

(三)部分提前还款后,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但乙方可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重新选择新的还款的还款计划(包括期限不变、期限缩短以及还款额不变、期限相应缩减共三种方式),并由乙方单方书面确认。

(四)提前还款能免去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但部分提前还款后,利率仍按原贷款期的同期利率执行。

(五)提前还款时,乙方须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执行利率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三、抵押担保及相关约定

第十三条 乙方愿以本合同第十四条所述之房产设定抵押,作为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甲方除继续向乙方追讨外,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从中优先受偿。

第十四条 抵押物基本情况。见本合同第五十六条。

第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的价值为本合同第十四条所述的购房总价。

第十六条 抵押期限。见本合同第五十七条。

第十七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之抵押权限设定后,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甲方执管,直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时止。

第十八条 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解,乙方对此有义务给予合作。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在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当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处臵抵押物:

(1) 乙方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馈赠人同意承继本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或乙方的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愿意代其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经甲方同意。

(2)甲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办理抵押备案或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内乙方已按期或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备案的撤销手续,并将已由甲方执管《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相关文件的正本交还乙方。

四、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购买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险,投保金额应不低一塌胡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总额。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对抵押物办理连续不断的财产保险保险单证原件由甲方执管。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当保险赔偿发生时,甲方有权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接受和支配保险赔偿金,并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赔付乙方所欠甲方贷款本息时,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二十五条 如发生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保险索赔事件时,乙方应在五天内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

第二十六条 上述投保的保险费及因保险索赔事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或以转售、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理,也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经甲方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所

篇二: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电话: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电话: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用于生意周转,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生意周转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4、借款利息:月息为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证号:)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

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全部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有权任意处置该抵押物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订立时间: 年月 日

篇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 款 人:_________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 鉴于: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购房人民币贷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同时借款人与贷款人确认(根据情况选,不选的打): □ 本合同系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的《个人综合授信合同》的附属业务文件。 □ 本合同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所签署的独立的业务文件。 第一条 贷款金额、用途 1.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用途限于购买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不得挪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二条 贷款期限、利率及计息方式 2.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个月,预计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实际贷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 2.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 2.3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结息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为本合同约定的每期还款日。 2.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可采用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或准固定利率(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 浮动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 □上浮 □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 签订本合同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为:_______% (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若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 按年调整,分段计息。即从利率调整的次公历年的首个公历日起,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 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固定利率 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的基础上 □上浮 □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 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整购房贷款固定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不作调整。签订本合同时的同档期固定利率为:_______% (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 准固定利率 自贷款发放之日起_______个月(预计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实行固定利率,即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止)。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的基础上 □上浮 □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 如在此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调整购房贷款固定利率,执行利率不作调整。签订本合同时的同档期固定利率为:_______% (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固定利率执行届满后,即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实行浮动利率,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 □上浮 □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如在此期间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其中,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如借款人需继续采用固定利率计息,则应另行向银行提出申请。 若在执行浮动利率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 按年调整,分段计息。即从利率调整的次公历年的首个公历日起,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 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参见本合同第九条相关内容)。 第三条 借款人提款条件 3.1 除非贷款人同意,否则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及内容方面均令贷款人满意地全部达成前,贷款人无任何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3.1.1 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且已签署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文件。 3.1.2 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包括担保文件)已合法地生效。 3.1.3 担保权或类似优先权已合法设立并生效(如有):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保险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所有权凭证、抵押权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付贷款人占有;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物交付贷款人占有;出质行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该登记已完成。 3.1.4 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担保文件及其他文件已由贷款人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贷款人要求)。 3.1.5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用于提款、付息、付费及还款等的银行账户。 3.1.6 贷款人提出的其他条件。 3.2 尽管有前款所述,以上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满足时必然有义务放款,在贷款人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或受政府宏观货币政策或金融监管政策限制,根据贷款人自身额度等情况需调整、增加贷款发放条件,或发生其他重大情事变更的情况下,可暂缓、减少或取消放款,并通知借款人;并且,如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未全部满足时即放款的,也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四条 贷款发放及支付 4.1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按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支付约定具体如下: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时将贷款资金支付至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下述交易对象账户,支付条件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交易资料及凭证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下述交易对象账户的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支付委托,贷款人的上述支付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交易对象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__,账号/存折号/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签署本合同时,借款人尚不能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信息,则在本合同签署后,借款人应在支付日前的3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人受托支付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支付申请,且在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将贷款资金按照申请支付金额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条件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交易资料

及凭证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支付申请对借款人交易对象的上述支付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4.2 如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签署后的九十天届满时仍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借款合同。 4.3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利息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条)。 □ 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每期利息 = 期初贷款剩余本金期利率)。 □ 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_____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每期还款日为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本付息额 = 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 □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期还本付息额 = 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 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_____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每期还款日为_________________。 5.2 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月(公历概念)约定还款日起开始还款。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月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具体为,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小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2.2条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大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将分为一期的应还利息及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利息分别计算,其中:一期的应还利息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计算利息,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2.2条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等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即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计算的当期应还利息。 5.3 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的零点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账户(结算户)中,还款账户的银行卡卡号或活期一本通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 5.4 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5.5 若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账户为可透支账户,则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进一步授权,当该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可以在账户允许透支金额范围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由此发生的透支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5.6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5.7 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未还贷款本息的逾期罚息,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5.8 除采用固定利率的情形外,贷款人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因素而对每期应付本息款额所作的调整,借款人须无条件照此履行。 5.9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未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5.10 借款人如提前归

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计收提前还款日之后的贷款利息。 5.11 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按照以下规定收取违约金: 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______%支付违约金;如正常还款__________年以上提出提前还款,可免收违约金。 有关提前还款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债权担保 6.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6.1.1 由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的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6.1.2 由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6.1.3 由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6.1.4 其他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保证与陈述 7.1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向贷款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7.1.1 借款人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签署本合同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7.1.2 借款人在此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其所出具的对外进行贷款支付、涉及借款人以及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信息和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7.1.3 借款人在此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7.1.4 借款人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并且,借款人将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继续向贷款人承担上述信息的及时披露义务。在发生前述事件时,借款人应当在有关事件发生之日或其知悉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7.1.5 借款人的工作、住所(或联系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该变更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7.1.6 借款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办理完毕并有效。 7.1.7 借款人保证,本合同贷款涉及房地产预售的,借款人将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或贷款人的指示及时完成有关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及后续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7.1.8 借款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要求的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7.1

购房合同贷款人抵押人

.9 借款人保证在贷款期间,将根据贷款人不时提出的要求,提供、增加或变更贷款人满意的担保措施。 7.1.10 借款人保证应贷款人要求出具的有关本人家庭成员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前实际拥有成套住房的数量、本人或本人家庭成员名下使用贷款购买的住房套数、本人申请本次贷款的同时未在其他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等内容的借款人声明真实、有效,借款人确认该声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7.1.11 借款人确认,贷款人已将本合同在贷款人个人网上银行或贷款人的营业网点进行公示。 第八条 违约事件 8.1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8.1.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8.1.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8.1.3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8.1.4 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物状况的; 8.1.5 借款人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8.1.6 借款人为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提供的担保人/担保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由于担保人的其他行为,如担保人出国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等导致其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 8.1.7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8.1.8 借款人或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8.1.9 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之间所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约定的; 8.1.10 借款人或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8.1.11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8.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支付方式支付贷款资金的; 8.1.13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的; 8.1.14 借款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的;

8.1.15 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在担保文件项下发生违约的。 第九条 违约处理 9.1 当本合同第八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9.1.1 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中,对于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的罚息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执行利率上浮__________%执行;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执行利率上浮__________%执行。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率计收,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计收复利; 9.1.2 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调整为在调整当日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__________%并立即执行; 9.1.3 有权单方面调整借款人的还款方式(适用于借款人出现8.1.2条违约事件的); 9.1.4 有权单方面调整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方式(适用于借款人出现8.1.12条违约事件的); 9.1.5 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已提用贷款部分的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未提用部分取消,并有权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任一账户(含可透支账户)中扣划款项以清偿债务,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如拟扣划账户中的币种与借款币种不一致的,有权按贷款人扣划当日所公布的汇率自行换算后扣划,相关风险和损失概由借款人承担; 9.1.6 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9.1.7 按借款人为本贷款所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9.1.8 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承担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9.2 如借款人/抵押人未在开发商向其发出可以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证明的通知后_______天内配合开发商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小产证)相关手续的,或者借款人/抵押人未在贷款人发出通知后_______天内配合贷款人办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或最高额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相关手续的,贷款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调整为在调整当日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__________%并立即执行;有权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有权下调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资产分类结果,并将下调结果按照有关要求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系统等管理部门,由此可能出现降低借款人资信评估水平及其他不利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费用 10.1 借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和税费。 10.2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 本合同中提及的贷款本息包含贷款本金、利息、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与本贷款或贷款之担保有关的任何未清偿费用。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自身业务操作规定出具和记载的会计凭证为准。 11.2 若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更且根据该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必须对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贷款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本合同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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