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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购房合同陷阱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07  分类: 购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二手房买卖中必须留心的八大注意事项及陷阱

二手房买卖中必须留心的八大注意事项及陷阱

二手房买卖 注意事项 陷阱

随着置业观念的悄然转变,二手房以它价低、质量可靠、风险小以及即买即住的优点得到了众多置 业者的青睐。专家建议,在日益高涨的房价形势下,青年人的一次置业就应该根据自身实力选择合适 的次新房,以减轻还款压力。

注意1 了解该套“二手房”是否属于允许出售的房屋

因为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时,有些单位还保留有优先收购权。所以,一定要征询原产 权单位同意所购房屋转让的书面意见,并签章。

注意2 了解房屋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可靠

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有权”关系,房屋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但最要 紧的是,一定要由卖方出示、提供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

注意3 了解所购“二手房”的准确建筑面积

合同中约定出售房屋的面积应以现在的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其他面积不计在内。此外,还要考察 地段、环境、价位和房屋结构、格局、采光条件以及物业管理等相关问题。注意4 了解购买“二手房”的程序

购买“二手房”买卖双方必须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 局市场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已购住房出售登记、过户和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手续。注意5 了解屋内设施的交验细节

有些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常常口头向客户保证,屋内装修的铝合金门窗、地板、空调以及柜子、热水 器可以全部赠送。结果到实际交房时客户却发现门窗被卸、地板被撬、屋内狼藉不堪,而业主承诺的 空调、热水器更是不见踪影。

注意6 付款方式

在购房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注意付款方式的一个个环节。比如,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在付款方式 的选择上标明,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客户即支付相当于房价款百分之多少的定金给业主或中 介公司等。

注意7 交房时间

在合同签订的时候还应该明确注明房屋交验时间是在过户后第几个工作日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 房屋交验前产生的费用及房屋交验时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另外,双方的其他约定也需在合同中注明 。

注意8 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时最好清楚标明各方的责任义务,这样可大大有利于避免纠纷的发生。如悔约 责任、违约金款项、逾期付款责任、滞纳金款项及其他违约情况等。揭秘消费陷阱:买二手房八陷阱不得不防

3·15新报法律专家团揭秘消费陷阱——买二手房 八陷阱不得不防

二手房,因为其价格优势以及周边成熟的配套设施为不少市民青睐。但相对于新开发的商品房,二 手房买卖存在更多的风险。为此,新报法律专家团成员,德欣律师事务所任秀福律师专门总结了买卖 二手房的几个陷阱,提醒买房人注意。

陷阱1

房屋买卖前,验证产权证是买房人一般都不会忽略的环节,但产权证的真实性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考 虑的。最直接、有效的防范方法,是到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查询,核实产权的真实性。

陷阱2

出卖人具有合法处分权,是保证“二手房”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的基本条件,否则可能导 致买卖合同无效,这是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陷阱”。要想避开这个陷阱,买房人应注意 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出卖人必须是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如果房屋有多个共有人需要全体共有人 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出卖人为已婚,买卖行为需要取得其配偶的确认,购买二手公有住房, 应取得共同居住人同意。

陷阱3

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如果卖房人又将该房屋卖给他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先前的买卖合同 无法履行。“预告登记”是避免这一陷阱的有效手段,但买房人要注意,必须在预告登记 后三个月内去办理申请产权变更登记,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的,预告登记失效。陷阱4

购买的房屋正由出卖人或承租人居住的情况下,在买房人付款后,如果房屋居住人拒不交付房屋, 买房人仍会无房可住。为避免这一陷阱,在购买这类房屋时,买房人应在房屋腾空,具备交付条件后 再交付房款并在付款后立即接收房屋。

陷阱5

一些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房屋,是因为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开发商欠缴政府费用、设计变更未经 批准),可能在长时间内无法取得产权证。如购买此类房屋,先要把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弄清楚,对未 来风险有充分预期,再决定是否购买。

陷阱6

如果房屋存在被抵押、被法院查封情况等产权受限制的情况存在,买房人在购买房屋后,将无法顺 利取得所有权,甚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买房人应事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如存在上述情况 ,不要购买。

陷阱7

为卖出房屋,卖房人经常会向买房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承诺,但有些内容并未写进合同中。事后,当 买房人发现问题时,有苦难言。为避免这个“陷阱”,买房人应就关心的问题询问卖房人 后,尽可能去核实情况的真实性,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写进合同里。

陷阱8

原房主如果欠缴暖气、水、电、有线电视等费用,会导致买房人无法正常使用这些附属设施。买房 人首先要了解清楚相关情况,同时把法律责任明确写进合同当中来约束卖房人。购房被中介忽悠?二手房4大陷阱一一拆招

最近的二手房市场特别火,无论买卖还是租赁,都出现了近一年来的高峰。但是在热闹的市场交易 中,遭遇二手房交易陷阱的客户也有不少,其中四类情况非常多见。门店房

两开间缩水为单开间——

陷阱一:不实房源

萧山的韦女士打算在杭州市区开店做生意,因此过完年后她就开始留意合适的店面房源。2月份, 她看到一家中介公司登的房源广告中,有一套位于市中心香积寺路的店铺,根据广告中的描述,该房 源是“沿街旺铺”,面积约50多平方米,层高较高,可分隔为上下两层,并且特别注明为 “两个开间”。“综合这些条件,我觉得这套房源做店面房还蛮合适的。”韦 女士说,她很快就跟这家中介公司取得联系。

经纪人第一次带韦女士去现场看房的时候,经纪人表示房东不在杭州,手里又没有房子的钥匙,因 此只能在门口打量几眼。当时韦女士发现,从门面的梁柱来看,这套房子应该是单开间的。但是经纪 人解释说,旁边空的那套商铺也是这位房东的,里面是打通的,肯定是双开间。

当韦女士提出等房东过来的时候好好再看一下房子的时候,经纪人表示现在想买这套房子的客户很 多,如果韦女士有意向买这套房子,可以先交订金1.5万,如果成交了充抵房款,如果不成交可以全额 退还。韦女士想想自己也没什么损失,于是交了这笔“订金”。过了几天,中介通知她可 以去现场看房,这次韦女士进到房子里面,发现根本就是单开间,当她询问经纪人的时候,经纪人表 示是自己弄错了。“单开间怎么做生意啊?”韦女士当即决定退了这套房子,前面一直服 务态度很好的经纪人这时翻脸了,怎么都不肯退还1.5万元的订金。

拆招:不实房源是黑中介惯用的招数。比较常见的是抛出虚假低价房源做诱饵。对此,最管用的防 范措施就是买卖双方当面询问,避免只听中介方面的一面之词。

为免交赔付金,中介上演双簧戏——

陷阱之二:独家代理

冯女士卖房子的时候,曾经有不少中介公司找上门来要求独家代理她的房子。其中一家中介公司开 出的条件是:两个月内以商定的价格帮冯女士卖掉这套房子,如果到时候没有卖出去,中介方面将支 付给冯女士2000元的赔付金;如果期间冯女士将房源挂到别的中介公司或者擅自卖房,则要赔付中介 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时冯女士的房子已经叫卖了很长时间,一直没有找到买家,因此冯女士与该中 介签订了独家代理协议。

冯女士的房子一直没有卖掉。眼看只差十来天,两个月的期限就要到了,这时候冯女士的电话忽然 多了起来。“都是一些自称是买家的陌生电话,其中有一位表现得特别想买我这套房子。 ”冯女士回忆说,那位女客户对冯女士说,自己很喜欢这套房子,只要价格便宜一点就准备下单 。冯女士告诉这位客户自己的房子已经委托给中介公司独家代理了,如果她真的想买,可以到该中介 一起谈。不过那位客户不同意,坚持要跟冯女士私下里交易,并且急着要签意向书。

“我真的差点心动了,难得有这么诚心的客户。”冯女士说,当时家里人提醒这很可能 是中介唱的一出双簧戏,因此她对这位客户表示要再考虑考虑。“结果,在两个月限期的最

篇二:买卖二手房7大陷阱盘点

朝阳法院月均受理二手房买卖纠纷超过80起 法院提示消费者———

近三年来,随着房价的上涨和波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也在增加。房价上涨时,卖房人违约多,房价下跌时,买房人违约多。朝阳法院三年来受理了3059件二手房买卖纠纷,平均每月受理超过80件。这些纠纷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为买方或者卖方贪图利益恶意违约引发的。朝阳法院对受理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不诚信行为做了概括,归纳出7类常见恶意违约案件,提醒市民警惕。

■类型1:恶意串通循环汇款伪造交易事实

案例:甲与乙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8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所有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乙向甲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来,乙将该房屋另售予丙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丙称自己是以自有资金向乙购买的房屋,并提交了购买房屋与过户期间总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汇款记录。

但经法院查实,发现200万元的款项支付过程,均是由乙先汇款给案外人丁,随后由丁汇给丙,再由丙汇回给乙。很明显,乙与丙利用案外人丁,通过循环汇款的方式虚构了交易事实,且丙在购买涉案房屋前并未进行实地查看,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可以认定乙、丙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类型2:利用其他诉讼保全标的房屋拒绝过户

案例:甲向乙购买房屋,签订合同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尚在办理中。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入住该房屋。两年半后,乙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证,却拒不配合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乙提交了一份民事裁定书,法院因乙所涉另案,对该涉案房屋予以查封。经查,在乙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后,请其朋友丙将自己诉至法院,称案外人丁曾向丙借款770万,乙是保证人,现丁不还钱,要求乙承担保证责任,并由丙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对乙名下的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

法院经核实情况,认为甲已经支付全部房款并占有房屋,故变更保全裁定,将保全标的物变更为乙名下的其他房屋,从而判定甲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乙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类型3: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房产

案例: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68万元的价格购买乙名下的房屋,但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乙却以甲无购房能力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过程中,乙悄悄与其儿媳丙签订合同,将涉案房屋以43.3万元的成交价格另行出售,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将房屋过户至儿媳丙的名下。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于案件诉讼期间以低廉价格另行转让涉案房产,且买受人系自己儿媳,亦知晓涉案房屋已有诉讼,故乙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甲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

篇三:二手房八大陷阱

购买二手房容易被“坑”的八大陷阱

时间:2016-06-06 来源:内蒙古日报 作者:内蒙古日报

最近朋友吐槽,前段时间图省事、经济实惠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没想到,钥匙拿到手后房子却一直未能入住,前后一共被骗去50多万。在这里小编提醒您,购买二手房不比买新房省时省力,不要听由卖方花言巧语,要与卖方或产权人充分沟通,并到房产局等相关部门咨询准备交易房屋的产权情况

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其一,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唯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其二,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房屋已出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还在被别人租赁。如果买方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方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

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受市政规划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已经了解到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不清晰的土地情况

二手房中买方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方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10多年,对于买方来说还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就不划算了。

合同约定不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问题均应(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二手房购房合同陷阱)全面考虑。最后,最好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查看一下所出售房屋的户口情况,房子里有两套户口的最好别买,除非两套户口的户主都是房产权利人。

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为提升业绩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方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方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方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

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物管费用有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方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方有可能要全部承担。产权不明晰

有些房屋由多人共有,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方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方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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