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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期间签买卖合同有效吗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05  分类: 买卖合同 手机版

篇一:抵押房屋买卖合同

抵押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 的房产,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

二、买卖条件

1、房屋价格:甲方同意将其已购买的上述房屋以总价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元整)出售给乙方。该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一切费用(包括税费及必要的公证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甲方房屋有共有、租赁等行为应告知乙方,并自行约定解决。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如发生产权纠纷、债权纠纷或租赁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已对甲方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

三、房屋贷款抵押的注销

1、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的 天内至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同时提交办理该房屋所属权证、土地证所需的各类材料。

2、甲方应在从银行取得的上述房地产已结清贷款、注销抵押的证明文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的 天内将相关文件交给乙方保管、留置。

四、乙方付款

1、乙方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房款元(大写: 元)给甲方。甲方同意在房款

支付 日内,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但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申请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外的构造及设施,如任何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则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违约责任处理。

2、乙方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申请当日支付尾款元(大写: 元)整。

五、其他约定

1、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开通费送于乙方。

2、甲方所留屋内家俱、电器均送于乙方。

六、违约责任

乙方中途悔约,则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

甲方中途悔约,则应在悔约之日起日内将房款退还给乙方,另给付乙方房价的20%的违约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含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十、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卖方及配偶): 乙方(买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篇二:抵押房屋买卖合同

抵押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房屋抵押期间签买卖合同有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

在房产,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

二、买卖条件

1、房屋价格:甲方同意将其已购买的上述房屋以总价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 元整)出售给乙方。该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一切费用(包括税费及必要的公证费等)均由

方承担。

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甲方房屋有共有、租赁等行为应告知乙方,并自行约定解决。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如发生产权纠纷、债权纠纷或租赁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已对甲方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

三、房屋贷款抵押的注销

1、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的 天内至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同时提交办理该房屋所属权证、土地证所需的各类材料。

2、甲方应在从银行取得的上述房地产已结清贷款、注销抵押的证明文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的 天内将相关文件交给乙方保管、留置。

四、乙方付款

1、乙方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首期房款 元(大写: 元,含定金 万元)给甲方。甲方同意

在首期房款支付 日内,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但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申请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外的构造及设施,如任何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则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违约责任处理。

2、乙方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申请当日支付尾款 元(大写: 元)整。

五、其他约定

1、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开通费送于乙方。

2、甲方所留屋内家俱、电器均送于乙方。

六、违约责任

乙方中途悔约,则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

甲方中途悔约,则应在悔约之日起 日内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含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十、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卖方及配偶): 乙方(买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篇三:以出售给他人并已实际交付的房屋设定抵押是否有效

以出售给他人并已实际交付的房屋设定抵押是否有效?

时间:2008年07月22日 | 投稿人:(律师)袁为国 | 关键词: | 浏览:2446 将已出售给他人、并已经实际交付的房屋再行抵押给第三人,是否有效?本文对此进行阐述。

袁为国

2005年10月17日,被告韩某将自建的一间二层房屋出售给原告马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在一年内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房款,被告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璜,接通了水、电,一家人于2006年初搬入新房居住。可是,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两证”过户给原告。

2007年11月15日,被告韩某在原告马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居住的房屋作为向第三人李某借款的担保,抵押给第三人李某;在没有将该房屋已出售给原告的事实向公证机关和房管部门如实说明的情况下,被告和第三人就该房屋抵押事项先后在公证处、房管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公证》和《房产他项权证书》。

原告得知这一事实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将“两证”过户到原告名下;第三人则主动申请参加此案诉讼,请求确认抵押有效,要求将该房屋拍卖优先实现其债权。

被告以出售给原告、并已实际交付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其行为是否有效?这是处理本案的关键,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被告和第三人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该抵押行为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将已出售给原告、并且已实际履行的房屋再行抵押,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抵押行为无效。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被告将已经出售给原告的房屋设定为借款抵押,主观上明显地存在恶意。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借款抵押协议时,到实地看过房屋,明知此房屋已由别人入住,在此情况下,仍与被告签订房屋抵押协议,主观上亦存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故意。由此可以认定,被告与第三人在将此房设定抵押时,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构成串通,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均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二、我国《担保法》第37条、《物权法》第184条均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本案所涉房屋,被告于2005年出售给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款、原告一家搬入其中居住,对该房屋已经享有实际的权益;未完善的仅仅是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两证”还登记在被告名下。这种事实形成了房产实际权属与登记权属之间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使得该房产属于“有争议的财产”。

我国《担保法》第37条、《物权法》第184条均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由此可见,被告将本案所涉房屋抵押给他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无效。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自已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本案所涉房屋,虽然房产证还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原、被告双方“钱货两清”,被告对该房屋早已不享有实际的经营管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3条规定:“以自已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四、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抵押人隐瞒此种情况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第48条规定: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案被告和第三人虽在形式上办理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但是,他们在办理这些手续时,隐瞒了该房已出售给原告、并已实际履行的事实,不符合办理抵押登记的实质性要件。此种登记不仅不能产生抵押的法律效果,抵押人还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将已出售给原告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明显违反社会公德,此种风气不可滋长。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合同法》第7条均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本案被告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并已实际履行后,又将同一标的物抵押给第三人,不仅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也违反最起码的社会公德。任何房屋买卖,从签订合同——办理转户登记之间,都会有一个时间差;如果容许原房屋所有权人利用这个时间差,将卖出去的房屋再抵押给第三人,那么,房屋交易就失去了安全感。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保护合法交易的立法精神,对不讲诚信、不遵法律、不守道德的行为不能予以支持,本案被告与第三人之间设定的抵押无效。

(江苏省建湖县江苏为国律师事务所 袁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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