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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订立合同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08  分类: 其他合同 手机版

篇一: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因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1999年10月,A公司业务员李某与某市B公司商谈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因B公司不肯降价无法签订合同。

B公司邀请李某吃晚饭,并在席间强行灌醉李某。李某酒醒后发现一女子在其房间。

B公司前来再次要求李某签订合同,并威胁称昨晚在李某房间的是一名暗娼,已掌握了其嫖娼的证据。

李某此时才知道这是陈某布设下的陷阱,但惧怕因此破坏其温馨家庭和工作,遂按B公司价格签订了合同。

后来A公司即找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遭到B公司拒绝。A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理由及结果:

B公司为使李某与其签订价格不合理的钢材买卖合同,故意布设陷阱,并以欲毁坏其名誉相威胁,此行为属于胁迫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意思上的强制,违背了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因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A公司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B公司能要求A服装公司支付报酬吗?

某年6月,A服装公司委托B公司于9月1日前为其公司积压的真皮茄克寻找买主,并约定:事成之后,A服装公司将支付给B公司2万元报酬。

直到8月27日,B公司方获悉C商场急需购进一批真皮茄克。

A服装公司经理得知B公司已初步找到买主线索,便自行与C商场取得联系,签订合同达到目的。

随后以迟迟找不到买主为由,通知B公司要求终止合同。

B公司仍向A服装公司要求支付2万元报酬。A服装公司对此一概拒绝,B公司遂诉诸法院。

审判理由及结果:

A服装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则,B公司仍有权要求A服装公司支付2万元报酬。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守信,相互协作,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 裸体慢走能挣回10000元吗?

邓屠户、李某、陈某是好友,在一小酒店饮酒。喝得有点耳酣面热之时,邓屠户掏出刚卖完猪肉的10000元放在酒桌上对李某说:“你如果有种敢把衣服脱光到街上去走十分钟,这10000元就是你的了。”

李某叫喝着要立马签个协议,由陈某与酒店的服务员作证。

签完,李某竟真的脱光衣服,到街上走了15分钟一时弄得邓屠户诸人惊愕不已。

邓屠户给钱后后悔得要命,第二天便去索还,李某当然不给,一时间老朋友撕破脸皮,直至告上法院。

结论与理由:

该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因而李某应当归还邓屠户10000元。

→依法和维护道德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要约能否撤销?

1999年10月6日,商场书面通知张某等人于10月18日至20日续订2000年度柜台租赁合同,如届期不签合同,每日按租金的5%交纳滞纳金,逾期3天不签合同者,商场有权收回柜台,另行出租。

他们接到通知后,组织了季节货物。

10月14日,商场又通知他们:因其所在位置另有他用,不能与他们签订2000年度柜台租赁合同,并声明10月6日的通知作废。

10月16日,张某等15人要求与商场签订2000年度合同,商场拒绝。11月17日原租赁合同到期,当晚,商场要求张某等15人撤出商场。

张某等人遂起诉商场,要求继续租赁柜台。

结论与理由:

商场10月6日的通知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所以商场必须与张某等人签订租赁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水泥厂与建筑公司的合同有效吗?

某建筑公司急需100吨水泥,遂同时向甲、乙两家水泥厂发函: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于接到信后15日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承担。

甲水泥厂接信后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500元发货100吨,建筑公司回电同意。

乙水泥厂同时也接到建筑公司要货的信件,便积极组织货源,并在接信后的第10天,将100吨袋装水泥装车,直接送至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拒收乙水泥厂送来的货物。

理由是:本建筑公司仅需要100吨水泥。已与甲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乙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论和理由:

乙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有效成立(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受胁迫订立合同案例),建筑公司应当接受乙水泥厂送来的货物。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口头借款合同纠纷中的证据

林某向刘某借5万元做生意,由于是老朋友,并未出具书面欠条。

孰料林某经营中损失惨重。

刘某获悉林某还借了他人钱款,且现在开始有耍赖不认账的苗头。

刘某担心林某对自己的口头借款也同样耍赖,为此种隐患的存在感到烦恼。

后经高人指点,遂去信一封,开头不谈钱字,而是对其遭遇表示慰问,并最后声明,自己的5万元借款可延迟半年归还,并继续不计利息。

林某认为是患难之中见真情,甚为感动,并去信恳请要求延长为一年。

刘某收到信后,一颗驿动的心终于平静下来。

→刘某由手无证据而演变至获取证据,注重了证据的转换,使自己由劣势地位变成主动优势

地位,使其债权的实现更获保障。

张女士能要求学校退还赞助费?

张女士在一家私立学校为女儿报名时,按照校方的要求交了4万元赞助费和1万元学费。

后来张女士想让孩子改上另一所学校,于是要求学校退还其所交的费用。

但是校方仅退了她1万元学费,原来在招生简章中有一条规定:“学生因故退学,只退学费。不退赞助费”。

张女士当初没注意看招生简章,那么张女士只能自认倒霉吗

?

理由及结果:

张女士在报名时没有注意招生简章中不退还赞助费的规定,且校方也没有特别提请张女士注意该条款,对此张女士可以提请法院以学校履行解释合同义务不充分为由索取一定的赔偿。

商家的解释权

时下,一些商家纷纷举办名目繁多的优惠促销活动以招徕顾客,然而少数商家的所谓优惠是优而不惠、华而不实。

当顾客与之论理时,商家却以“享有解释权”为由推得一干二净。

解释权成了商家的法宝,对顾客则是无可奈何的凶器。

结论与理由:

商家在进行促销活动时,预先明定自己享有解释权,但这种解释权是有限制的,并非如商家所想像般可以为所欲为。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如某宾馆规定“钥匙丢失,赔款500元”。

仅仅“按快门”不收费吗?

王女士在某蛋糕房买蛋糕耐,看到墙上贴着“满200元免费拍艺术照”的促销广告,于是就挑选了一个满200元的大蛋糕。

但是当她前去免费拍照时,却发现服装费、化妆费、底片费等影楼都照收不误,原来仅仅“按快门”是不收费的。

王女士有一种上当的感觉,那么,王女士能为自己讨个说法吗

?

结论和理由:

王女士有权免费派艺术照。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乙被欺骗丧失订约机会应获赔偿吗?

由于经济形势不好,甲、乙两个体工商户都想将自己拥有的铺位转让出去,却苦于找不到买主。

适逢丙从外地来投资做生意,正想买个铺位安置下来,遂与甲、乙私下分别接触,经过权衡,初步决定以5万元受让乙的铺位。

甲获悉丙已决定买乙的铺位而不买自己的铺位,便去找乙,表示要以更高的价格6万元将乙的铺位买下来,乙一时轻信,便回绝了丙的购买。

丙于是回头买下了甲的铺位。事后,甲以种种借口称不能买乙的铺位,乙此时方知上当受骗,遂成纠纷。

结论与理由:

甲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显然在缔约过程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乙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属于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丙要承担责任吗?

甲因办厂借乙现金10万元,利息为1%,期限1年。

丙以自己的6间私有房屋作抵押,并同乙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由丙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丙未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该款到期后,乙向甲多次催要,甲因生意不景气无法偿还,丙则以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不能成立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乙以丙为被告诉至法院。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使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属缔约过失责任。

该合同是否有效?

广告公司甲称乙公司委托其在八省三市电视台上发布广告,甲已履行义务,而乙拒绝付款,故请求乙公司支付劳务报酬。

但乙公司称,双方并未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不存在代理发布广告的问题,故拒绝支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未加盖公章是否成立?

某贸易公司派业务员李某于7月20日到某市服装厂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风雨衣合同。

由于李某忘了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服装厂的印章。

李某答应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服装厂,但一直未办理该项事务。

服装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运800件,但风雨衣运到某地车站后,贸易公司拒收,并向服装厂发了电报:速来人处理。

贸易公司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便把风雨衣暂时存放在车站附近。

由于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服装厂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对方则以未盖公章否认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当然无效吗?

国源贸易公司、俊业纺织品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大米合同。

合同签订后,国源立即发货,运至某货运站时通知俊业接货并支付货款。俊业回电声称因资金紧张暂不能付款,货物请国源代为保管。

国源只得将货物在该市某仓库暂押下,同时得知该型号大米的市场价格正在下跌,但国源本着严格履行合同的精神,多次催促被告收货,俊业一直不予答复。

国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俊业严格履行合同,接收货物和支付货款,并且承担违约

责任和支付货物保管费。

俊业答辩称:由于其经营范围仅为纺织品贸易,不具有经营大米的资格,其与原告签订的购销大米合同超越了经营范围,应为无效合同。

审判理由及结果:

被告之所以拒收货物,不是因为资金紧张,而是因为市场上同型号的大米价格下跌。

鉴于原、被告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合同,而且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该合同没有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标的物也不属于限制流通物,仅属一般地超越经营范围,不能因此而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中约定的是条件还是期限?

(1)今年10月1日,甲将其所有之自行车赠与乙;

(2)乙80岁生日时,甲将其自行车赠与乙;

(3)下次下雨时,甲将其所有之自行车赠与乙;

(4)乙考上大学,甲将其所有之自行车赠与乙。

→条件与期限的根本区别,在于条件是以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为内容,即偶成事实;而期限则是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为内容,即必成事实。

(1)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是期限。

(2)时期确定,能否到来却不确定,是条件。

(3)时期不确定,但事实的发生确定,是期限。但是,如果约定的是“明天如下雨”则属条件。

(4)时期不确定,事实发生与否也不确定,是条件。例如甲乙约定。

未成年人以私有钱买摩托车有效吗?

现年14周岁的周某在家务农,因图生意而欲购摩托车一辆,后听说同村被告杨某有一摩托车欲出售,遂前往商之,议得4000元价格,遂回家取自己私有钱财买之。

回家后被原告周父发现,经检查,该车价格偏高且使用年限将至,遂找到被告要求退货,被告不允。

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所得财物。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既然作为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父亲对该合同不予追认,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双方应返还所得的财产。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买手购进他货有效吗?

买手甲一向为某文具店到各厂家购买文具货物。

在一次交易中,甲见某厂家有滞销加厚玻璃以低价出售,又起意购买。

该厂家明知甲仅为该文具店的买手,但仍由其以某文具店的代理人身份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篇二:效合同受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属无

受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案情:

2006年8月,刘某与张某两人合伙经营了一家店铺,同年12月,刘某与张某达成协议解除了合伙,刘某给付了张某人民币6万元,店铺让刘某一个人独自经营。解除合伙后,刘某店铺经营的非常红火,张某眼红,遂经常到刘某店铺闹事。2007年2月,张某与刘某再次签订一合同,约定刘某给付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不得到刘某店铺干扰其正常经营。合同签订后,刘某反悔,不同意给付张某5000元。两人就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发生纠纷。

分歧:

本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刘某在订立合同时,因受胁迫,其意思表示不真实,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刘某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刘某没有义务给付张某5000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第二个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虽然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请求撤销合同。刘某与张某签订合同显然是受到了张某的胁迫,但是并非所有受胁迫的合同都是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有一个前提,合同本身是相对有效的,也就是说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相对有效的前提,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了可撤销权后,合同才失去法律效力。本案第二个合同属于内容违法,自然不可能成为可撤销合同。

二、合同内容违法,则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以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与合同另一方要求对等关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就如同抢劫者与被抢劫者签订合同要求对方给付金钱,则抢劫者不抢劫对方,又如同盗贼与受害人签订合同,给付我多少财物,则不盗取你的其他财产,如果认定这类合同是受胁迫的可撤销合同,假设受害人均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这些抢劫、盗窃合同就因此合法化了?显然这是非常荒谬的。

综上,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篇三: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案情]

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遂与乙发生争议。

[问题]

1.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 未定的合同。

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2.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 权。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效合同。据此,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案情]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张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张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乙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张某回公司后未及将此事报告公司,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乙公司等候两天后,发现没有回复,遂特快信函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后5日内追认并履行该合同。该信函由于邮局传递的原因未能如期到达。第八日,甲公司收到该信函,因此时铝材因市场原因价格上涨,遂马上电告乙公司,表示追认该买卖合同。乙公司却告知,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出卖给了丙公司,并已经交货付款完毕。由于甲公司过期不予追认该合同,该合同已经失效。甲公司则认为,邮局传递迟延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因此,合同因追认而生效。双方遂发生争议。

[问题]

1.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铝材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中,法院应支持谁的观点?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效力未定。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依《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也就是说,对于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但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本案中,张某并无购买铝材的代理权,却代理甲公司签订购买铝材的合同,属于越权代理,该合同应经过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认,才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2。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意思表示经由传达机关传递时,因传达机关的原因未能按时 传达给受领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时,应由表意人承担不能传达的风险。

依民法原理,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 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本案中,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认该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应于到达甲公司时发生效力,甲公司只要在乙公司确认的追认期限内予以追认,该追认即为有效追认。因邮局的原因未能及时传达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为传达人的错误,因传达人的错误导致的损失应由表意人承担。乙公司即为本案中的表意人,即由乙公司承受不能及时传达的风险,故甲公司仍可在受领后合理期间内追认该合同。甲公司追认了,故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

三、胁迫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案情]

原告赵某于1990年取得驾驶执照后,于1992年调入被告某厂从事驾驶工作。2000年, 赵某递交书面申请欲调离被告单位。被告单位告知原告须支付人民币5000元作为被告培训新驾驶员及其他接替工作所需支出费用后,方同意原告办理调离单位的有关手续。经多次协商未有结果,原告于2000年5月8日支付被告人民币5000元,被告开具了收款单据。办理调离手续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其所交款项,均遭到被告的拒绝。2001年8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

[问题]

1.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胁迫?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构成。被告以不办理原告调离手续为由迫使原告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构 成胁迫。

依《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其本人或者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以使表意人产生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表意人受胁迫产生恐惧,并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的,构成胁迫。构成胁迫所应具备的要件是:(1)须胁迫人有胁迫行为;(2)胁迫人须有胁迫故意;(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志进行干预,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5)相对人受胁迫而为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某厂以不给办理离厂手续为要挟,迫使原告赵某在违背自己真意的情况下交纳5000元,使其财产受到损失,构成胁迫。

2.被告应返还原告所收款项。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

为从行为成立时起即无效。民事行为被宣告无效后,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给当事人。 依《合同法》第52、54条规定,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若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撤销的合同。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所订立合同,否则,撤销权消灭,合同继续有效。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而是单方法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胁迫从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原告可否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被告返还所收款项?应认为可以,即在本案中,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无效行为确认请求权处于竞合状态,原告可选择适用。但不当得利请求权存在普通时效期间的限制,而无效民事行为确认请求权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案情]

甲乙订立合同,将甲所有的平房两间出售给乙,价款为58万元。为了少缴税费等原因, 双方协商一致: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定为30万元。随后,双方另外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明确两间平房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乙应向甲预付购房款30万元,甲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向乙交付房屋钥匙,其余28万元房款在一年内付清。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乙在付清预付款后,拿到了房间钥匙,余款经数次给付后,尚有15万元没有付清。甲多次催讨不得,遂诉至法院,要求乙付清余款。乙则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获得房产部门的批准,为无效合同。甲多收的13万元款项为不当得利,要求甲如数返还。

[问题]

1.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所说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勾结串通而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双方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故意;(2)行为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有串通一气,相互勾结的行为;(3)该行为的履行结果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案中,甲乙双方为逃避国家税收,相互勾结,串通一气,将58万元的成交价只报30万元,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故意,甲乙的该行为是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2.甲乙应按照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乙应补齐15万元的房款,甲乙并 须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按照有效合同补缴税费。甲乙双方第二份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乙应按照该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但甲乙双方因存在少交税费的问题,应依照法律规定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补缴税费。

五、违法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案情]

侯大文一家原在县城工作,1971年全家下放李村,李村按当时政策规定给侯大文一家盖了三间瓦房,外加庭院占地面积200平米。1983年,侯大文一家按政策回城,其在李村的房屋封存。1995年的一天,该房屋失火被焚。李村属江南水乡,人多地少,村民的宅基地均按政策分配。村民赵青想开店,但苦于没有合适的位置,经与侯大文商量,侯大文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给赵青,赵青向侯大文付款1万元。赵青购得宅基地后,因家中妻子得心脏病四

处求医治病,积蓄花光,盖房开店暂且搁下。因赵青无力支付宅基地款,侯大文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问题]

侯大文与赵青买卖宅基地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无效。违法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依《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依《土地管理法》

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本案中,侯大文与赵青私自买卖宅基地,是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为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侯大文无权要求赵青支付1万元的宅基地款,对于侯大文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回城,应由李村收回。

六、因重大误解而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案情]

甲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幅唐伯虎字画,误认为其是赝品,遂以500元价格出售于乙。乙购 得此画后,即以1000元价格转卖于知情的丙。一年后,甲经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方知该画系真迹,价值50万元。遂找到乙要求返还字画。为此,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并要求丙返还字画。

[问题]

1.甲是否有权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为什么?

2.甲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该字画?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有权。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

依《民通意见》第71条和《合同法》第55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甲因对所出售字画的品质发生错误认识,致较大损失,因此依法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年内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有权。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

依《合同法》第56条规定,经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其对字画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乙将字画出卖给丙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依《合同法》

第51条规定,该行为因未能得到权利人甲的追认而无效。因丙为知情的第三人,构成恶意,不能依据善意取得理论而基于法律规定取得字画的所有权,故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该字画。

本题的难点在于,《民通意见》第73条和《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理解适用问题。依照前者,因重大误解从事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应当在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否则,撤销权消灭;而依照后者,则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因后者为新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原理,在后者的适用范围——合同行为上应当适用后者的规定,而对于合同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行为,则仍应当适用前者的规定。

七、无权代理的追认及其效力

[案情]

北方某市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在暖气没有来临之前以及在暖气停止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对普通家庭大为有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销量大减。甲商场遂主张乙为无权代理,其所订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现拒绝追认并拒付货款。丙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题]

1.在甲商场追认之前,乙代理甲商场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效力未定。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方对被代理 人发生效力。

依《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条规定确定了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问题。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相对人又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的情形。狭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三种情况。因狭义的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本案中,乙并无购买暖风机的代理权,其自行决定以甲商场的名义签订合同构成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为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因该行为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2。甲商场应当履行该买卖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 即补足了其所欠缺的代理权而使合同转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依《合同法》第48条规定,本人对因狭义的无权代理所签订的合同享有追认权,经过本人追认,无权代理的后果才对本人发生效力。追认行为的特征是:(1)是本人关于追认代理权的单方意思表示;(2)追认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既可以用通知的方式,也可以用行为的方式,可以向行为人为之,可以向第三人为之,也可以公告为之。本人接受第三人履行的义务或者接受行为人转移的合同利益,应推定其追认代理权。(3)追认的后果是使无权代理的后果由不确定状态变为确定状态,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该无代理权行为因追认而自始有效,而不是从追认时起。(4)行为人实施的多项无权代理行为,本人可以追认其中的一项或数项。(5)追认行为应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以前进行,否则不发生追认的效果。本案中,甲商场接受丙公司的履行,并实际对外销售暖风机,可认定为甲商场追认了行为人乙的代理权,乙与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由效力未定的合同转为有效合同,因此,甲商场应受该合同的约束,享受该合同的权利和承担该合同的义务。甲商场以乙未经其授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其追认以后不具有效力。

本题的难点在于理解对无权代理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的追认方式,除了通常采取的以通 知的方式通知第三人外,尚有以被代理人行为方式实际表明对效力未定合同的追认。该种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第三人的义务履行和接受行为人转移的合同利益等。

八、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认定

[案情]

某公司经理赵某对女秘书的美貌垂涎欲滴,一次乘机对其进行了奸淫,事后双方达成协议,由赵某补偿女秘书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并以支票支付了该款项。后赵某被依法判刑,在服刑期间,赵某认为自己已经服刑,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实属太亏,便以该协议系女秘书乘其急迫而订立,且依当时情形该协议亦为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法院予以撤销。双方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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