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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购房合同落户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30  分类: 购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2015大连落户新政详解

2015大连落户新政详解 2015-07-31 17:25:35来源: 点击: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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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政策一直是在大连生活工作的外埠人员最关心的话题,今天小编就把最新的大连落户政策整理一下,大家看完就可以找到最适合自己最可行的落户途径!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大连行政区域的划分:

大连市行政区域划分为3个户籍管理区,即主城区、新市区、新区。

主城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旅顺口区。新市区包括:金州新区、保税区、普湾新区。

其他地区为新区。

弄清楚了大连行政区域划分,现在我们分5种方式讲解大连的户籍准入条件。

一、购房落户准入条件

购房落户是大家最为关心的落户方式,符合下列购买房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购房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自登记常住户口之日起,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交易、抵押):

1主城区购房

①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商品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米。

②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米。

2新市区购房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新市区、旅顺口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平米。

3其他需满足的条件

①个人在新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购买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同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方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②在旅顺口区购买房屋落户(达到主城区落户条件除外)的人员,其常住户口5年内不得迁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园区。

③共同购房(购房时即为夫妻除外)、非本人出资购房的人员(直系亲属出资除外)不能办理落户。

4、在同一区域内购买单套住宅和单套公建均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合计达到单套住宅落户标准的准予办理落户(参与合计须同为商品房或同为存量房)。

5、购买公建房落户的需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购房人员可到购房所属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受理,报区、市、县公安(分)局审批。由此可见,购房落户一般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面积达标;二是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疑问一:

问:如果在新市区购房落户,多久把户口迁到主城区?

答:在新市区落户满5年后才可以迁入主城区。如果在主城区的住房满足现行主城区购房落户条件,可申请落户。

疑问二:

问:购房落户后,多久可以交易或抵押房子?

答:按照本市规定,凡购房落户的,自落户之日起,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交易、抵押。超过3年的,可以自由交易或抵押。

二、“三投靠”落户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无业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并结婚满2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并结婚满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夫妻双方均有职业符合上述无业人员“夫妻投靠”准入条件的,应当提交就业证明,并按无业人员“夫妻投靠”审批程序申请办理);

(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等情况被投靠的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

(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常住户口在我市的监护人(其法定监护人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第二款规定的兄、姐);

(四)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请1名无业未婚子女投靠;

(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主城区、新市区,其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且投靠人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城市无子女;

(六) 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新区,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且投靠人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城市无子女;

(七)投靠人申请落户,被投靠人须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与本人户口登记一致,否则不予办理落户;

(八)被投靠人因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而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父母、子女取得稳定住所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无房屋权属纠纷的,可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投靠人员可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区、市、县公安(分)局审批。

三、“人才引进”落户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含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仅限于《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或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二)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须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年龄可以适当收紧,高端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疑问一:

问:引进人才落户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户口该落哪?

答:符合人才引进落户条件,自己有住房,可以直接落户到自己房子所处区域户籍上。需持房屋产权证、身份证等相关手续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出具《落户地址确认单》,然后登录“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填写《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经人口结构办审核后,办理落户。

经批准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将户口空挂在单位或单位注册地所在派出所的集体户口上;也可以落在直系亲属家中。不允许空挂在其他亲属或是朋友家。

四、投资纳税

符合下列投资纳税条件之一,且依法经营1年以上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个人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120万元以上、年纳税8万元以上;个人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年纳税5万元以上。

五、华侨港澳台同胞 公务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用,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经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原系我市常住户口的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我市生源毕业生或出国回归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等有关落户规定的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责任编辑:小安] [

篇二:2015大连最新落户政策

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

第二章 户籍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实际居住、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

(二)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三)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含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仅限于《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或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二)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须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年龄可以适当收紧,高端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新区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具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或四级国家职业资格;

(二)与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用,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二)经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购买房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购房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自登记常住户口之日起,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交易、抵押):

(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商品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

(二)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

大连购房合同落户

0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

(三)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新市区、旅顺口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

(四)个人在新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

购买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同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方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六条 在旅顺口区购买房屋落户的人员(达到主城区落户条件的除外),其常住户口5年内不得迁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无业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并结婚满2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并结婚满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

(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等情况被投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

(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其投靠的监护人常住户口在我市;

(四)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请1名无业未婚子女投靠;

(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主城区、新市区,其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周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

(六)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新区,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周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

投靠配偶的,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需要办理工作调动的夫妻投靠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引进人才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投靠的配偶符合引进人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

(二)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结婚满2年;

(三)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结婚满1年;

(四)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投资纳税条件之一,且依法经营1年以上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个人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120万元以上、年纳税8万元以上;

(二)个人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年纳税5万元以上。

本公司代办大连落户,档案管理,党组织关系,代缴补缴五险一金。 联系人:陈小姐 13478719446(绑定微信) QQ:2321899489

篇三:大连市最新落户规定实施细则详解

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则说明

一、一元化户口登记

我市自2013年3月1日起,城乡居民实行统一户口登记制度,“户别”栏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之前签发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户口性质标注不统一取消,居民自愿申请变更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予以办理。2013年3月1日之前,市局的人口信息数据和公安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性质标注不变。

二、户口迁移

(一)基本要求

1、拟将户口迁移至我市的各类人员,落户时均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

2、配偶系现役军人的申请落户人员,均按随军家属落户政策办理。

3、配偶系我市常住户口的申请落户人员,均应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符合准入规定的引进人才,配偶系集体户口且在我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

4、已婚人员户口迁移,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须随迁。

5、随迁落户的未婚子女不含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育有子女的。

6、经批准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将户口空挂在单位或单位注册地所在派出所的集体户口上;也可以落报在直系亲属家中。

7、在我市旅顺口区、新市区常住户口登记5年以上或符合落户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条件的,迁入主城区时,可到合法稳定住所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区公安分局审批(常住户口登记5年以上的除外);否则按主城区准入条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8、由外市(含我市新区)迁入我市主城区、新市区已落报小城镇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按相关准入条件办理。

9、办理落户的复退转军人和申请家属随军落户的现役军人必须是已注销入伍前常住户口的。

10、需要办理核签落户的人员,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需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旅顺口区、新市区、新区需到本区人口结构办办理。

11、在申请落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已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在本市常住户口,回迁入地恢复户口。

(二)需提交的基础材料

符合《规定》条件申请落户的人员,在办理户口迁移时,除需准备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已持有《户口迁移证》的应届毕业生除外);《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未婚人员须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本人未婚声明公证书。

3、随迁未婚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原始出生凭证或法医物证鉴定书;《独生子女证》或其他准予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须提供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缴费收据;超过18周岁初、高中学生所在学校的在读证明。

4、申请人及随迁配偶、未婚子女有职业的提交在连就业证明,无职业的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人口除外)。

三、各类人员户口迁移的受理部门及相关说明

(一)暂住人口户口迁移

符合《规定》第十一条办理落户的暂住人员可到合法稳定住所的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受理,报分局审批,人口结构办核签。

1、申请落户的合法稳定住所,须是已取得《大连市房地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在此居住的。

2、落户主城区的须已办理本市《居住证》(暂住证)满5年,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不在同一单位可连续累计,但用人单位和社保缴费单位须一致)。

3、落户新市区的须已办理本市《居住证》满1年,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

(二)引进人才户口迁移

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可登录“大连市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点击“人口结构办”窗口按相关要求办理落户手续(高端人才可持与落户事由相适应的证件、证明;进、出站工作的博士后可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介绍信》到市人口结构办窗口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1、在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才须先到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国(境)外学历认证;毕业于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须先到我市教育局相关部门办理学历认证,技工院校的毕业生须先到市人社局相关部门办理学历认证;持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才须先到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船员须到海事局)办理技术职称认证,不在认证范围内的须提供《考试合格登记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持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才,其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辽宁省官方网站上无法确认的,须到市人社局相关部门办理资格认证。

2、毕业于我市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和四级国家资格的人才,其用人单位不含人力资源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新区除外)。

3、高端人才的落户年龄可放宽到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我市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和四级国家资格的人才的落户年龄是距法定退休年龄20年以上;凭国家职业资格落户的女职工其法定退休年龄是50周岁。

4、在我市自主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适用引进人才准入规定。

5、我市生源的毕业生,毕业时户口从学校迁出,可直接回我市原户籍或与原户籍同一

区域的合法稳定住所派出所落户;如在择业期内已在其他城市落户的,按引进人才落户办理。

(三)购房人员户口迁移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购房落户人员可到购房所属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受理,报分局审批,人口结构办核签。

1、共同购房(购房时即为夫妻除外)、非本人出资购房的人员(直系亲属出资除外)不能办理落户。

2、在同一区域内购买单套住宅和单套公建均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合计达到单套住宅落户标准的准予办理落户(参与合计须同为商品房或同为存量房)。

3、购买公建房落户的需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2013年3月1日(以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准)前已购房人员的落户标准可按原购房落户政策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条件按现行政策办理;采用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须在2013年3月31日前付清全部房款或所偿还本金达到规定数额。

(四)投靠人员户口迁移

1、符合《规定》第十七条无职业投靠人员落户可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区、市、县公安(分)局负责审批。

(1)投靠人申请落户,被投靠人须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与本人户口登记一致,否则不予办理落户。

(2)被投靠人因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而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父母、子女取得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无房屋权属纠纷的,可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3)父母投靠子女仅适用于投靠人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城市无子女的情形。(4)未成年人因父母双亡投靠法定监护人的,其法定监护人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第二款规定的兄、姐。

2、符合《规定》第十八条有职业的投靠人员落户可登录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点击人口结构办窗口,按相关要求办理,其中配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投靠人须符合人才准入条件,且用人单位须在我市主城区、新市区注册并参加社会保险。

(五)投资人员户口迁移

符合《规定》十九条投资落户的人员可到合法稳定住所的区、市、县公安(分)局申请办理落户,人口结构办核签;合法稳定住所和投资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区域的由市局治安管理支队户籍大队受理审批。

1、投资人须个人出资在我市经商办企业,所注册的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所有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2、投资款应为个人出资的注册资金,转让的股份不能办理;所经营的企业须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且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

3、纳税金额指企业应缴纳的税种,不含滞纳金及预交税款等。

4、租赁的经营场所须签订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登记备案。

(六)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符合《规定》第二十四条有职业的随军家属落户须先到人社局办理工作调入,再到人口结构办办理落户手续,其中部队驻地(团以上机关,下同)和调入单位不在同一区域的由部队驻地所属人社部门办理;无职业的随军家属落户主城区的须到实际居住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落户新市区、新区的须到部队驻地所在地区、市、县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申请家属随军的现役军人须注销常住户口。

(七)复退转军人、无军籍职工落户

符合《规定》第二十四条复转退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落户的人员,须持相关审批部门出具的落户手续到人口结构办办理核签手续后,再到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

(八)其他各类人员户口迁移

1、符合《规定》第二十条的单位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户口迁移到市人口结构办申请办理,其用人单位须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在我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款;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员须在该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申请落户时已在我市工作一年以上。

2、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华侨需到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台湾同胞需到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港澳同胞需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后,到合法稳定住所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3、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退学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退役运动员须是享受推荐安置工作政策的人员,到市人社局办理安置手续后,由市人口结构办办理落户手续。

4、符合《规定》第二十五条组织部门调入人员,落户主城区、新市区的需到市委组织部门办理调入手续后,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

5、符合《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成建制迁入人员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落户手续,落户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办结。

四、相关用语解释

(一)本文所指的直系亲属包括本人(配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合法稳定职业指被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且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含自主创业)。

(三)合法稳定住所指在我市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的住宅(商品房、存量房、农村地区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含主城区、金州新区、保税区非常住人口有偿或无偿取得本区域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型住房,不含承租私人的住房。

(四)完全产权指没有抵押担保等其它权利的房屋产权。

(五)高端人才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六)大中型企业指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成立的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办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以及其它国内著名企业包括决策中心、营销中心、科研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地区(区域性)总部。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类准入户口的办理流程和主要手续可登录大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查询,亦可到各类户口的受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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