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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地人已签购房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26  分类: 购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北京购房合同,落户

篇一:如何在北京买房落户口?如何在北京买房落户口?

如何在北京买房落户口?这是很多买房人关心的问题,特别是购买学区房的朋友首先关注的问题,小编就在此把相关细节与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要说能落北京户口的是70年产权的住宅。写字楼和商住两用之类50年,40年产权的房子是不能落户口的。

其次,需要你的户口本身是在北京市区内的,外省市户口是不能因为买房就能落户的,这跟全国其他一些城市不太一样,有的城市买房就能落户口。而且不能是学生的临时户口,想想要是学生临时户口买房就能落的话,那北京的房价还得涨一涨啊。

除此之外,像单位集体户口、郊区县产业园区户口、大公司落户某个区县之后区县政府给的户口,都可以通过买房落户的。

最后具体的办理流程是,你先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再到新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如果你买的是新房,需要等到新房交房验房之后才能办理。二手房是只要拿到房本当天就可以落户。很多区县曾经执行过原来户主不迁走,现在业主不能落的政策,但是因为这样引发了太多无主的矛盾,所以一般区县的派出所都改成购房人本人拿着房本就能入户的新政策。如果房本扣在银行了,可以借出来,或者用购房合同也行。

北京市户口的有关政策

此罗列出几乎所有的进京审批的政策依据,每个人都可以对号入座,找到符合自己条件的审批通道。

申请人办理本人进京:

1、北京市单位接收毕业生进京

2、北京市科技类产业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3、北京市引进留学人才和港澳台高级人才

4、北京市引进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进京

5、首都金融企业引进人才进京

6、办理小城镇户口进京

7、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进京

8、中央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进京

9、中央单位京外机构干部回京安置

10、军队置业干部接收安置进京

11、中央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干部进京

在京申请人办理外地亲属进京:

1、北京市单位干部办理配偶进京

2、北京市单位人员办理工人配偶、子女进京

3、工人单调 进京,工人对调 进京,招收家居村的退休工人子女、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

4、中央在京单位干部办理配偶进京

5、驻京部队随军家属进京

6、夫妻投靠、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在京

人才引进办理流程

一、办理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来京投资企业中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符合北京市年度人才开发目录要求,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前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注:夫妻双方应同去同留。二、办理程序

1、区属用人单位,持所需材料报区人事局审核;非公经济组织通过朝阳人才服务中心将所需材料报区人事局审核;

2、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3、市人事局审批后办理调动和落户手续。

三、申报材料

(一)主迁人员申报材料及顺序

1、《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出具的《关于引进×××的申请》及其电子版,主要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引进人才基本情况、引进理由、突出业绩和作用;

3、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来京投资企业)等相关认定证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学历、学位证书(必要时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6、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通知;

8、工作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9、原籍存档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函;

10、北京单位接收函或聘用(劳动)合同。由集体、民营和私营企业接收的,接收函需由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及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接收函需由正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盖章。接收函上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11、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京工作期间申报单位连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标准样式见附件)

1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标准样式见附件)

13、在京固定住所证明。①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②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③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④借住亲友房子的,提供亲友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14、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主迁和随迁人员户口登记住址必须在同一地点);

15、《引进人才政审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16、近期体检表;

17、完整齐全的个人档案;

18、单位及个人诚信声明;(标准样式见附件)

1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随迁人员申报材料及顺序

1、《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2、结婚证(再婚者需出具离婚证书或丧偶证明);

3、学历、学位证书(必要时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4、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通知;

6、原籍存档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函;

7、北京单位接收函或聘用(劳动)合同。由集体、民营和私营企业接收的,接收函需由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及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接收函需由正

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盖章。接收函上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8、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9、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10、随迁子女超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11、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

12、《引进人才政审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13、近期体检表;

14、单位及个人诚信声明;(标准样式见附件)

15、完整齐全的人事档案;

1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

1、配偶是工人或无业身份不随迁的,需由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出具工人身份或无业证明、招工手续和近三年的工资调资表,并提供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

2、申报单位需同时报送原件和复印件(a4)。所有复印件由申报单位与原件进行核对,在复印件注明“原件已审”,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报送单位印章。篇三:北京户籍政策

北京户籍政策

第1章 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 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二条 办理死亡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报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 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第五条 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

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第六条 办理时限

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2章 办理申请在京入户

第七条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篇二:北京购房合同备案查询

篇一:合同备案查询申请书

合同备案查询申请书

合同备案窗口:

我窗口受理 的 抵押登记手续,现需查询核实上述项目合同备案情况告之我窗口。 申请窗口:

年 月 日

合同备案查询情况反馈表注:《申请书》及《反馈表》随抵押登记手续档案入档。篇二: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购房者欲变更买受人名称或增加买受人的,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变更合同,如新的买受人需按规定办理相关公证的应提供相关公证书。

1. 1

(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 2

1、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3. 3

2、具体纠纷缘由和司法、仲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4.

3、另换购的新购房合同文本;

5. 5 4

4、商业银行出具的不能受理贷款的证明;

6. 6

5、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证明;

7. 7

6、护照及有关部门确认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医院重症诊断书等;

8.

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9. 9 8 7、本人身份证(含户口簿)、注销合同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

8、房屋交付公告或公布的相关证明;

10. 10

9、有抵押行为的,需提供金融机构同意解除和转让抵押的有关证明;

11. 1110、超时退房的,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以上1-6条根据实际情况提交,7-10条必须提交)

12. 12

11、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3.

购房合同原件。

14.

end 13 12、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14 13、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1.

理由;

2.

盖章同意;

3. 3 2 1 1、购房者拟写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书,详细说明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2、购房者向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由开发企业签写意见并

3、购房者本人持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项目所辖区域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情况属实,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审批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手续;

4. 4

4、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时予以加盖“作废”及“更名修改”专用章,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

end

注意事项? 如果购房者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协议,并交纳了购房定金,这种预订性质

的合同仅是担保签订正式合同,是购买房屋的初步阶段,合同更名只不过是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新合同,所以更名手续比较简单。

如果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但还未经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合同更名也仅限于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合同。此种情况下的合同更名手续也较为简单。

如果购房者签订的正式合同已由交易中心登记备案,那么更改合同的买受人,须将已登记备案的合同撤销,在更改了买受人后再进行登记,所以此种合同更名手续就比较复杂。 ? ?篇三:北京购房合同

北京购房合同

编号:

卖 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 方:(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区(县)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一) 无须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房款。

(二) 银行贷款

1、 乙方应在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 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 3、 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

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 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 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 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 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4) 其它: 。

第八条 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办理过程中由丙方先行垫付,在物业交验时提供相应票据。

第九条 有关争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说明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区(县)交易所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 方: 经办人: 电 话: 乙 方: 经办人: 电 话: 丙 方:

____年__月__日

篇三:通州实施最严购房资格,已签订的购房合同怎么办?

律师观点:通州实施最严购房资格,已签订的购房合同怎么办?

2015年8月14日通州区发布史无前例的房产资格限制政策,该政策对已经签订的合同有什么影响?如果已经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如何处理?

2015年8月14日晚十点,北京市住建委及通州区政府发布《关于加强通州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限制通州区房产购买条件。按该通知规定,通州区购房资格将极难获取,堪称史无前例!

在执行北京市限购政策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限购1套通州区商品住房:

(一)没拥有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家庭。

居民家庭。

此次限购,首次在北京市各区县之间独立出通州区的限购条件,户籍落在通州区3年以上的居民,限购条件同北京之前限购条件无异。其他本市居民或非本市居民,则落户通州区或在通州区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3年以上。

此次政策,是北京市政府为应对市政府相关部门东迁可能导致通州区房价大涨而出台的,此前相关政府部门曾约谈相关开发商,要求不炒作、不涨价!但约谈显然不可能控制市场,因此出台此项政策,对购房资格进行控制,以达到控制房价疯涨的目的。

政策是否合理、是否能控制房价,我们不讨论。但历次政策出台新的购房政策,都可能会政策出台之前的已经签订但未履行完毕的购房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因此无法继续履行或因此提出解约的各种纠纷都会发生。

那么依据以前的经验,此次通州的购房资格新政,对于已在通州区签订商品房或二手房买卖合同,但未成交易过户的交易,产生什么影响?原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如不能履行,如何处理?

以下,杨文战律师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 已经办理网签备案的商品房或二手房买卖合同,应不影响继续履行。

这种政策为什么要在晚上十点发,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大家利用政策出台到实施的时间差交易。

从以前历次政策发布及实施情况看,通常8月14日晚政策发布,当天签约备案的合同不受影响,实际操作中晚几个小时备案也可能会留系统窗口。但15日或更晚一些,应该就会关闭通道。这也是为什么昨晚半夜还是会开发商连夜卖房的情况。

所以,不管是二手房还是商品房,如果已经办理好网签,不必担心政策影响。如果虽然签约但还未办网签,最好尽快向中介或开发商核实,现在是否还有机会办理网签备案。

二、 虽然已经签约,但未能办理网签备案,且不符合条件的,能否履行要看政策

实施时有无缓冲通道及时间。

前边提到,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备案手续的时间差问题,8月14日晚发布的新政,理论上15日之后会关闭不符合条件备案通道。但是否政府会考虑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些时间(可能是数小时)关闭。或者增加数日内另行审核的渠道,要求提供14日前确实已经签约,但

未及备案的证据,对能认定的,可宽

北京外地人已签购房合同

限备案时间。

这些,只能由各方向相关政府部门尽快核实了,如果有这样的机会,还可以去争取一下。否则,无法网签备案的合同,可能会导致无法继续交易。

三、 因政策变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谁来承担责任?

如何承担责任,要看对无法履行的原因如何认定。通常来讲,这种购房资格的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能归责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不视为双方违约,自然不能按合同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怎么来判断这种情况的性质呢?实践中有两种观点,即认为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款,按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是指火灾、地震等特殊情况。对于政策的变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理解。

不过,对于购房政策的变化,目前法律实践通常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 比如北京市高院针对限购政策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的相关意见中,就提到“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是经历了一个从限贷到限购逐步加强和完善的发展过程。购房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及各种履行障碍均应当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因此,住房限购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不宜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

以上面的观点来看,购房政策的变化其实某种程度上讲是可以预料的,房价过高是重所周知的事实,政府也多次表示要调控,此前购房政策也有过不断调整,控制房贷其实是一种常规手段,只是何时开始、控制到什么程度是不确定的。但总的来看,房贷政策的变化应不归于“不可抗力”。

对这种房贷政策的变化,一般理解可属于“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释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构成情势变更如何处理呢: 首先,是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购房者交付的定金或购房款应返还。

最后,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定金,是不支持的。但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四、如果按原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不会遭遇新政限制,但因一方拖延等原因导致遭遇新政的,新政并非免责理由。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依原约定期限是能够实际履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新政策并不是不能履行一方的免责理由。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到法院,法院应予支持。

五、未能办理网签,但诉到法院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通过判决或调解过户?

此前,购房政策或车辆购牌政策变化后,很多人想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过户,甚至有为此编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初期确有成功的,但后来法院和相关部门协调,基本上堵住了这些钻空子的机会。

但是针对房产限购政策,考虑到实际情况,此前“京十五条”发布后,北京市高院与相关部门协调后,对于部分特殊情况,还是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判决或调解过户的。

1、 虽未办理网签,但买受人家庭中,有其他家庭成员具备购房资格的,可以判决

或调解办理过户。

目前购房资格审查,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有其他人符合资格,还是可以认为具备购房资格的。这里家庭成员,是指夫妻及未成年子女。

2、 虽不具备资格,但确实在规定前已订立买卖合同,已付款并实际占有房屋,有

机会获得法院支持办理过户。

2011年底发布京十五条后,考虑到可能有些买受人家庭不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但买卖双方在该京十五条之前已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且已经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有些甚至已交付多年,只是未过户),如解除合同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明显失衡的,对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支持。

这个审查是极为严格的,必须查实绝对排除虚假诉讼,且认定解除确实会导致严重的利益失衡,经法院层层审批后才可能会支持。

当然,上述规定是之前北京高院根据“京十五条”发布后的情况确定的处理方案,是否适用于此次通州的限购政策,如何适用标准有无变化?这些还有待于后期法院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及考量。

我个人的观点是,此前北京高院的这些观点,是考虑了房产限购政策及实施的实际情况,也考虑可能会购房人的影响,并与相关单位协调后形成的,应该具有指导作用。在本质并无变化,只是政策限制程度变化的情况下,上述处理意见,应该也适用于此次通州的限购政策。

如果有相关购房人认为符合上述条件,通过正常方式无法办理网签过户,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过户,但一定要保证所述真实,且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之前的交易事实,法院对此类情况,审查是相关严格的,虚假诉讼现在基本是没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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