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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7  分类: 规章制度 手机版

篇一: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校出差审批和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出差审批和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人民政府常务会通过修订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学校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的支出。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的和方式的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出差审批制度

第四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而离开本岗位时必须履行出差审批程序和临时授权委托程序,经审批后方可离开学校。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电话方式请示,出差归来后补办手续。出差后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审批人请假,未经审批的按学校考勤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第五条 审批流程和权限

出差时应填写《出差审批单》,并经派出部门同意,分管校长审批后到教务处存档并交涉工作安排,由教务处通知工作安排。提出申

请(填写出差审批单)→部门主任同意→分管校审批→教务处(工作交涉)→教务处通知年级组。市、县内的出差的由分管校长审批,市外的出差和超过5人的由分管校长请示校长后审批。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二)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

急的,须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

(三) 工作人员到文江镇、庆符镇出差的,按一次最高4元或6

元凭据报销交通费。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四章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

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租房费用。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单位:元/人*天

(二)出差人员在住宿限额标准内住单间或标间,并选择安全、

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五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在市境外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40元报销。

在市内县境外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报销。 在县境内二十公里范围内出差的不实行伙食补助,其余地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0元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学校如实申报,每人每天按照第十条定额以内凭据报销。

第六章公杂费

第十三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

在市境外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每人每天20元定额包干。

在市内县境外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每人每天10元定额包干。 在县境内出差不发放公杂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总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

第二十一条 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制度控制不严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行政负责解释。

篇二:小学差旅费管理制度

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

为管好用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管理(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 差旅费的标准

1、 我校工作人员因公事出差,须遵守火车只需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只需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只需二等软座、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必须凭据报销。

2、 我校工作人员到六安行政区域外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 ,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3、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我单位派车的,不另行补助目的城市内交通费。

4、 我校工作人员在本区内到乡镇从事公务活动,差旅费补助(含伙食补助、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40元标准补助,包干使用。

二、 报销管理

1、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规定开支差旅费,差旅活动结束后应 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2、 报销时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2014年元月

篇三: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

重庆市璧山区龙江九年制学校

差旅费审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的管理,根据《重庆市璧山区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璧教计

【2014】11号)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学校成立差旅费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严振任组长,副校长龙泽猛任副组长,工会主席胡成刚、教导处古凤、周平、后勤主任龙萍、教师代表付平、王治华为成员,由校长负总责,行政领导分工负责,层层把关,确保差旅费管理公正透明。

二、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差旅费属于因为出差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是工作补贴,不属于福利。学校根据教师参加家访、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参加校际教研、开会、培训的实际情况进行报销。

三、 本制度适用范围。

全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教育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交流到我校工作人员。

四、差旅费报销标准。

(一)住宿费:按《重庆市璧山区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销。

(二)伙食补助费:按《重庆市璧山区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交通费:

1、城市间交通费。严格按照《重庆市璧山区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条款规定执行报销。

2、出差地交通费。按照《重庆市璧山区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报销。

(四)学习或培训补助:教师到市内区外参加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培训或者学习,除前往培训或者学习及返程的在途时间外,培训和学习期间按每天定额补助交通和伙食费共60元。到市外参加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培训或者学习,除前往培训或者学习及返程的在途时间外,培训和学习期间按每天定额补助交通和伙食费共80元。

(五)区内短期培训(班级式授课)和国培补助:在区内参加由教委组织的各种短期培训班(10天以上),未安排中午就餐的,培训和学习期间按每天定额补助交通和伙食费共50元;其余中午安排有伙食的,培训和学习期间按每天定额补助交通和伙食费共30元。

(六)其他临聘人员的补助:根据教委 “本制度适用范围”的要求,临聘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学校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增加补助。

五、差旅费报销管理。

(一)严格控制出差,严格差旅费经费预算。开会、培训和参加教研等出差行为,须由校长根据相关文件、通知要求或工作需要签发出差派遣单。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出差,严禁异地学校和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

学习交流和教研;凡要外出家访、校际交流、出差等由分管派出领导在校内QQ群众中(出差当日早上8点以前)填写出差派出单,并纸质报校长签字,由找张宝永和蓝富贵负责登记并统筹安排;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凡是要上交纸质资料或零星简单的事务,原则上不安排专人出差办理,一般情况下委托相关人员顺路办理,凡顺路(或单独)上交材料,每3次作为1 次区内出差补助(特殊情况除外)。

(二)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教师及相关人员由学校、分管科室领导、班级组等安排,每月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参加校际教研或课外时间对学生实施家访时间不得少于8天,并做好相关记载。同时,要据实填写《重庆市璧山区龙江九年制学校家访登记表》、《重庆市璧山区龙江九年制学校社会实践活动记载表》,教师家访、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组织参加教研活动应杜绝形式主义,天数不宜过多,由学校相关科室根据工作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和管理。每月底,由学校分管科室、处进行审核、登记、汇总,作为档案资料保存。每月交校长审核,合格者方能报销差旅费。

(三)参加教研活动、开会等要有活动记录等资料,严格控制天数,量入为出,凡一月内按照学校的安排完成出差、开会、家访、开展各种实践活动、校际教研等任务的,可以按区出差标准11天发放,超出11天以外的出差、开会等(最多不能超过22天),按每天定额补助交通和伙食费共80元(由校长进行审查)。

六、教师和学校其它相关人员在病假、产假、事假或因其它原因的请假期间,学校不安排其出差;学校安排出差必须无条件接受(特殊情

况除外),凡安排不按时或者不参加的,每拒绝一次扣一次出差补助,教师要严格出勤经委,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请假等,凡迟到、早退、请假2次的,扣除一次出差补助。

七、本制度报教委审批后开始实施。

重庆市璧山区龙江九年制学校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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