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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2  分类: 规章制度 手机版

篇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法律结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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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法律结构研究 作者:蒲阳春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5年第06期

摘 要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启动于2005年。2005年3月21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但在其后几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共发行了17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为667.83亿元。

2012年5月中旬,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由此标志着,停滞四年之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重新启动。2012年9月7日,国家开发银行依照《通知》的原则规定,在国际金融危机以后首单成功试点发行了101.7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这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进入了有序稳步发展的新时期。

关键词 信贷资产证券化 运营结构 法律研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4月20日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

第2条的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设立特定目的信托,将信托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收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通俗说来信贷证券化是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流动性较差的贷款分类整理为不同资产组合并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再由特殊目的载体以该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收回购买资金的一个技术流程。

一、运营结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结构复杂、专业分工细致的信托业务,涉及诸多参与机构,包括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投资机构以及服务机构(包括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承销商等)。 发起机构是特定目的信托的委托人,由其提供适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组成资产池,将其转移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承诺特定目的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机构也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是特定目的信托的受益人。服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负责对进行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组合而成的资产池进行管理和提供某一类专业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机构。

根据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一次完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可以概括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信贷资产汇集成资产池,然后将

篇二: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一个文献综述

河北经贸大学

硕士课程论文

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一个文献综述

姓名: 杨鹏展

学院及专业: 财税学院 财政学

课程名称 : 货币金融理论专题

学号: 201401370006

指导老师 : 李文哲

二〇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摘 要: 随着金融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世界经济的白热化竞争和对金融创新的强烈需求,使得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而同时也带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和巨大挑战。其中,作为金融创新领域的重要手段之一的资产证券化,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并成为当代国际金融、资本市场领域研究的重要问题。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针对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设计、信用增级、信用评级等手段转换为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过程,使之具有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作为近年来出现的金融创新思想和方法,为各国有效管理经济和金融风险,发挥金融市场投融资功能并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品种,无论是从政府的管理视角和金融创新规律来看,还是从银行、企业和广大社会投资者的不断变化和增加的需求来看,资产证券化理论研究及其创新应用的构筑等都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是金融管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次贷危机;资本市场;信用评级

一、 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首先,美国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最早也最为全面,而且大量的研究依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而得以相互支持。在2008年的次货危机以后,大量的研究更多的开始涌现。

其次,Theodor Baums, E. Wymeersch(1996)对欧洲各主要国家如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英法德、西班牙等国的资产支持证券化进行了深度的研究与论述,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起源与发展、产品与市场等,认为资产证券化在欧盟各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作者较全面的,并着重探讨了在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以及税务等方面的问题,指出立法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除美欧以外,其他一些国家也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广泛的关注与研究。例如

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亚洲的日本、新加坡等国也是资产证券化研究与实践较为成熟的国家。

国外主要研究分析的视角只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历史经验及特征的研究

经过大量资料的整理,几乎所有研究都十分重视对于资产证券化在各个国家、地区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与评析,其中,尤以对美国这一最早、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所在地的资产证券化历史背景、发展历程、阶段特点和经验等方面的总结研究居多。各国及研究学者纷纷以美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为研究的基础,剖析其成功与不足,以提出资产证券化良性发展的更好建议。例如,文献等均以美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经验为基础进行了相关研究。更多的学者还从资产证券化的特征及其优势进行了有关分析。

Benvenister, Berger(1987)和James(1989)认为资产证券化可以改善风险分配,增加计划融资,他们主要运用了最优风险分配模型进行了分析。

Bhattaeharya,Thakor(1993)阐述了金融机构的必要性,依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解释了资产证券化可以某种程度上替代金融机构的作用。

(二)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与发展方向研究

自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至今,其品种在不断推新,相关领域也在逐步拓宽。因此,从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视角的研究逐渐增多,例如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等都是人们主要研究和关注的对象,而在证券化发展领域方面,在美国几乎已经拓展到了住房、汽车、基础设施、信用卡等各领域之中。

Hackethal 和 Gintschel(2004)认为信息不对称所引起逆向选择行为可通过制定多边契约避免,减少证券化的效率损失,并设计了将多家小银行的贷款联合打包组合成贷款池,银行的收益和损失依据多边合约决定。

Pu Liu,YingyingShao(2012)通过对美国银行的 1995 年–2008 年小企业贷款证券化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认为小企业贷款证券化有助于分担风险增加收益,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

(三)关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问题研究

资产证券化过程由多个角色完成,其中存在许多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风险,

特别的,在美国金融管制不断放松的背景下,次级贷款证券化越来越多,并且结构十分复杂,这蕴藏了极大地风险。在这一方面,也受到了学者的关注。

Hugh Thomas (1999)也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选取了1991年到1996 年间的236笔非政府担保资产的证券化交易进行分析,指出资产证券化对于制造业股东的财富效应要大于银行以及金融公司

Mei Cheng,Dan S. Dhaliwal,Monica Neamtiu(2011)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对银行控股公司的样本数据分析表明,当市场参与者有更大的困难需要进行风险转移时,银行面临信息的不确定性就更大,银行,证券化金融资产有较高的利差。

(四)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评级与监管方面的研究

资产证券化在实践方面先于理论研究,在其评级与监管方面,各国做法不完全一致。相对而言,美国奉行自由宽松的政策,而英国等则较为保守。随着次贷危机的爆发

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

,对于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及相应的监管机制的研究相对较多,而在此以前,更突出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优势、产品设计、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研究。

Loekwood等(1996)指出资产证券化的财富效应具有行业特征,能够增加非银行金融公司的收益,减少银行的收益,而对于工业类公司及汽车公司影响不大。同时,实力强的银行会经历财富增加而业务不景气的银行则会减少财富。

Pilar Giráldez, José Luis Martin(2010)通过实例分析对历年尤其是2008-2009 年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变化数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说明了相关联的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阐述了金融危机以后证券化市场的变化以及对风险与控制问题方面进行了说明,认为应该加强银行的信用评级。

Hans J. Blommestein, Ahmet Keskinler 和Carrick Lucas(2011)对近年来美国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证券发行下降进行了论证,认为其越来越依赖于中央银行和政府的支持。

二、国内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美国等一些国家有所不同,我国一直处于理论研究阶段,不断总结美欧等国相关经验,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进行一些探讨。早在二十世纪80年代就有了相关研究,但直到2005年我国才正式发行第一支资产支

持证券,至今仍然处于试点推行阶段,实践十分谨慎,并没有大规模的进行。国内关于资产证券化相关研究状况主要如下。

(一)台湾地区研究较早

在我国,台湾地区对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研究较早。 何宗坤(1986)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以及风险管理角度研究资产证券化。吴以苓(2000)介绍了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并指出了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所在。孔祥琳(2003)分析了商业银行如何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进行经营。陈文达等(2004)对资产证券化的设计原理、结构以及实务操作进行了系统的介绍。陈俊宏(2010)主要针对法律体系对证券化的作用以及证券化现状进行了研究。刘春明(2010)重点对房地产证券化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指出发展住宅抵押贷款可带来巨大的优势,对于所有台湾的金融机构、市场和投资者来说都是有所受益的。

(二)我国大陆地区研究日趋增多

我国最早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文献可追溯到1992年,较早研究资产证券化的代表有人民银行总行肖世优的《西方银行业的资产证券化及其影响》(1992),文章指出当时在西方金融市场上,证券化资产已取代银团贷款而成为主要的融资方式,进而对这种变化情况作了较详细的介绍,并分析了这种变化对西方金融发展的影响,这对今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我国大陆对证券化的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1999年以前,开始关注国外资产证券化

随后这一个时期,我国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针对美欧等发达经济体进行的资产证券化研究,从而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行的展望;主要研究人员一般集中在银行、证券公司等有关金融领域或一些研究所,还并未引起广大学者的广发关注,甚至大多数人对资产证券化仍然十分陌生。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裴勇(1993)对美国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研究,详细介绍了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形式、类别、功能和作用等。朱菁(1993)除了阐述了资产证券化的功能以外,还进一步强调了资产证券化有其存在的缺陷和风险。管同伟(1994)、孙杰(1997)、顾纪生(1997)对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研究。

2、1999年至2004年,由国外研究视角转入对国内资产证券化的探索研究

1999年开始,随着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逐步认识,业界开始结合我国国内

篇三: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论文

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和高级国际金融工具进入我

国,对我国的投资环境和改革开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对我国的金融改革工作提出了挑战。拟对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所存在的问题和障碍进行探讨,以此进行可行性分析。

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跨国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迄今为止,对资产证券化最好的定义是shenker&colleta提出的: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中的所有权益或由其所担保,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和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1.以融资为目的。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之所以启动这个过程,在于其所拥有的有稳定的、可预见未来收益的资产缺乏流动性,不可以或短期不可以变现,发起人为了获得现金而将其这种资产转让给spv,由spv发行证券。

2.不依赖银行信贷机构的融资方式,且以资产本身的信用为担保。资产证券化中,银行信贷机构等不再是资金的提供者。资产证券化不再过分依赖银行信贷机构,拓宽了融资途径,无疑是一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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