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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论文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7  分类: 规章制度 手机版

篇一:社会保障制度论文 社会保障论文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社会保障论文

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浅析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并具有维护社会稳定、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素质等功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与政府参与又是密不可分的。政府介入社会保障可以克服收入分配缺陷,降低运行成本以及调控经济,促进经济增长。与此同时,政府在社会保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这就需要政府在具体实施社会保障政策时要明确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断地进行完善。

关键词:社会保障;政府责任;不足;对策

一、社会保障与政府责任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必备条件。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义,最早出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被译为“社会安全”。到了20世纪70年代,欧美各发达国家普遍陷入经济膨胀,人们对“福利国家”有了较清醒的认识。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有关专家经过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调查之后,提出“社会保障”的目标不只是防止和减轻贫困,应该更为广泛。

中国学术界对社会保障内涵的界定有其共识的一面,但在具体阐述其定义时,却仍然有着差异。在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陈良谨的观点,他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

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而郑功成教授则认为,“社会保障是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统称”。因此,社会保障可以被定义为以政府为主体参与国民收入(或者GDP)分配活动和再分配的活动,是政府依法对劳动者报酬和社会剩余产品部分扣除所建立的一笔消费基金,用于社会成员由于生、老、病、死、伤残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的物质或资金的帮助,保障每个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

现代社会保障不同于一百多年前传统家庭保障和济贫保障的最明显标志,就是强调政府的责任。所谓政府责任,既包括国家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国家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具体实现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利的义务。现已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毫无例外地把提供社会保障纳入政府的职能范围,这就把社会保障活动与宗教团体、民间慈善机构所举办的救助活动区别开来。尤其是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政府来主持实施是不可能实现的。

二、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承担的责任

要有效地发挥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作用,就必须对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责任有一个明晰的界定。根据政府的角色定位,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承担的责任是:

(一)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体规划

对社会保障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是政府的当然责任和重要职能。在制度维持方面,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政府机制应发挥更多的作用。在这些国家,现代市场体系发育尚不充分,尤其是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市场更是存在严重欠缺。因此政府机制在维持制度的有效运营方面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政府必须在这方面负担大量的资金投入、组织投入和服务投入,特别是承担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制成本”和新制度建立的“启动成本”;同时政府机制重点还应培育市场,并使其运行机制逐步规范和完善。

(二)为社会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在于社会保障的强制性,这一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无不以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法律为起点,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政府现在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规范制度:一方面,应充分依靠现有法律、法规,理顺和规范中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另一方面,应加快专项立法特别是加快地方立法,依法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

(三)为社会保障提供财政支持

实行社会保障首先必须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同时还必须有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否则,再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纸空文。政府的财政拨款是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一个固定的、主要的来源渠道,没有国家财政作为坚实的后盾,很难建立起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或者即使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难以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

三、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不足的表现

(一)当前政府责任不足的表现

通过多年来的努力,中国社会保障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在维系经济改革和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转型,但我们也应看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仍没有最终完成,社会保障制度依然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公平现象依然十分严重。主要体现在:

1.财政责任的混乱。政府在化解历史责任时向企业转嫁责任。1998年以前,政府事实上回避着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财政责任。在养老保险由过去单位包办的现收现付型向社会化的统账结合型制度转型的过程中,“老人”的全部养老金和“中人”的过渡养老金都是由新制度中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这种历史债务,企业已将保障这一部分权益的钱以利润的形式完全上缴给政府,因此,政府应该补充这一部分钱。然而,政府通过向企业征收超高的养老保险费将这一债务部分地转嫁给了企业。1998年以后虽然开始承担责任,但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明确转制成本的化解方案。

2.覆盖面狭窄。2006年以前,农民和农民工基本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一直将重点放在城镇,而占全国总人口80%的中国农民却依然被拒之于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已市民化的外来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只有4%和2.7%,而尚未市民化的农民工更不可能进入社会保险范围。社会保障自去年开始才逐步的开始向农村覆盖,但无论从保障项目,保障水平还是保障范围都远远不够。

3.立法滞后。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是在实践中摸索、在探索中前进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很少有关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当前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所以,政府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企业和被保障人之间事权不清,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不明。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制定解决历史负担的长期而有效的计划,而且还使我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效果难以做出准确评判。

(二)监管不力

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行,社会保障宏观关系的正确处理,均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监控机制。中国经济在转轨过程中,社会保障体制的管理处于分散状态,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民政部保险机构及体改部门分别承担着社会保障的部分工作。由于部

篇二: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论文完整版)

毕业论文

题目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学生所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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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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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导 教 师

起 止 日 期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得到了增长,但经济增长国民的社会福利并未得得同步提高。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和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扩大化的挑战,社会所表现出的收入分配不公,家庭保障不全的影响下,政府公信力和提高社会保障的呼声日渐强烈。本文主要是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模式中的合理部分,提出对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保障制度的一些问题和建议。目的就是使自己更能够从中了解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状况,以自己的微薄之力去呼欲建立有一个更加完善更贴近民意的,能将经济发展与国民福利保持同步发展的,一个能造福全体国民,最终建立公平、正义、共享型的这样的一个具有我国独特的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制 现状 特点 存在的问题 对策

摘要??????????????????????????????????????I

1.引言?????????????????????????????????????1

2.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及状况??????????????????????1

2.1国外社会保障福利制度 ???????????????????????????1

2.2发达国家社会福利的确定??????????????????????????2

2.3发达国家高税收后的福利??????????????????????????2

2.4发展中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

2.5西方各国最低生活保障的特点 ???????????????????????3

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优点和缺陷 ???????????????????????3

3.1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3

3.1.1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负担过重??????????????????????4

3.1.2社会保障范围狭窄?????????????????????????????4

3.1.3企业独保,缺乏社会互济?????????????????????????4

3.1.4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不善,监督不力 ????????????????????4

3.1.5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混乱 ??????????????????????????5

3.2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 ??????????????????????5

3.2.1创新了社会保险制度模式?????????????????????????5

3.2.2社会保障权利面临重重困难????????????????????????5

3.2.3财政增加与社会福利的反差????????????????????????6

4.如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6

4.1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6

4.2减轻税负 提高全民福利???????????????????????????7

4.3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7

4.4加强和提高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8

4.5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9

5.总结?????????????????????????????????????9 参考文献???????????????????????????????????10

1 引言

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建立起来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与社会稳定系统,担负着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保持社会稳定,协调公平与效率的使命。然而,由于理论支撑、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社会制度及经济发展模式、水平等因素的差异性和一国发展需要,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会存在差别。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但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与国外发达国家有着不一样的困难。不过,我们可以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中,去借鉴合理部分,从而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对于能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及状况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和工业化发展的结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由于理论支撑、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水平等因素的差异性,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会存在差别,这些差别有其合理性也有其不合理性。不过,我们可以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中去借鉴和吸取合理部分,从而来完善和提高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2.1 国外社会保障福利制度

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则社会保障的项目就更齐全、覆盖面就更广、保障标准也更高,这也是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水平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水平的根本原因。譬如说美国社会保障立法虽然较晚,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超常规发展,其立法种类、保障范围与水平均达到美国经济发展和资本增值所提出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对美国社会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维护了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促进社会生产率稳定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美国经济的运行状况。如通过强制性保险和补助性救济及工作性培训使劳动力得到保护并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变化,又为经济发展积累资金;二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如降低贫穷人口的比重,在一定时期内补偿失业者,照顾弱势群体,通过收入累进税和社会福利开支调节经济周期,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劳动力素质以促进资源配置等。此外,与其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相比,其特点是低税率,税收占GDP的27%。低保障水平,一个重要原因是退

休金的工资替代率低,从而为企业年金的发展留下很大的空间,促进了基金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发展,成为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典范。

2.2 发达国家社会福利的确定

又如英国、瑞典以及丹麦和法国等国家,他们的社会保障体制被称为社会民主福利制度,这种制度更趋向于更高级别的社会福利。在英国并没有一个专门的体系来专门管理最低生活保障,而是包括在英国一个庞大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中。所以英国的贫困线每年由国会规定,在理论上它是按照需要水平加以确定,他包括三个因素:一是体现“正常需要”的基本待遇;二是体现“特殊需要”因素;三是体现“正常需要”的住房补足。因为英国的贫困标准每年都在变,所以说英国的贫困标准是相对贫困标准而不是绝对贫困标准。标准的每年变化,使得在贫困上下线标准的那部分人群可以享受到社会福利给他们带来的物质上的保障。

2.3 发达国家高税收后的福利

虽然西方发达国家他们的税收已占GDP的51%,但无论是高税还是低税,他们的财政支出和税收的主要用途都是用于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健和一般公共服务,这些是花钱最多的一部分,而这些功能一般要占到税收总额的70%-80%。尤其是社会保障这方面,在这几个国家的财政支出中都占到42%以上的比例。而教育、医疗支出,合计起来也都占到总支出的25%以上。所以说,发达国家名义税率虽高,但实际税率却很低,因此这些国家的公民纳税后所享受到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险水平都很高,而且也相当于交的税得到了返还,也这意味着他们的民众的社会福利保障就非常高了。但随着经济的不景气,失业人群的成倍增长,西方的低税收高福利造就的赤字模式目前看来已经走入了困境。明天的钱今天来化的享受主义思想也是给我们一个实实在在的教训和警钟。在国情和国力都有着非常大的差异的情况之下,我们国家就不能盲目地照搬照抄他们的所谓的经验了。

2.4 发展中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近十几年来,一些欠发达国家也开始注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一些国家还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例如作为世界第二人口大国的印度,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是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丧失劳动力的农民可以直接获得政府发放的津贴;无房的农民可以获得政府的建房补助。年收入在3.2万卢比以下的农户,可以获得1万卢比的补助和最高4万卢比的贷款用于住房建设。印度政府还对贫困人口实行低价粮食等等措施来保障低收入人群。这些措施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低收入人群基本的生

篇三:毕业论文(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式版)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解读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姓名:李梅娣

论文提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作用 发展历程 问题 社保法施行解读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标志

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工业社会,1601年英国女王颁行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德国颁布的《疾病社会保险法》、《工伤事故》、《老年和残障》,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最完整的保险体系的建立,社保制度产生。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一词由此产生,它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已推行到全世界的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公平性、普遍性、法制性和互济性。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社会保障的根本原则就是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是所有社会成员效用的最大化。著名经济学家A.C.庇古教授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指出:“社会保障政策可以扩大一国的经济福利,因为穷人得到效用的增加要大于富人效用的损失,使社会总效用增加。”它通过设计一种制

度,使人们不因没有特权而受到伤害,不因分工所形成的社会地位而变得卑贱。其作用有四个:

(一)保障权利公平。公民享受教育、健康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在西方被统称为“福利权利”或“社会权利”,被视为对基本公民权的拓展,或社会公民权的一部分。联合国

22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社会保障把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享受了全民的社会保障,意味着基本生活得到了保证,从而在一个公平的起点上参与社会竞争。相关书籍

(二)保障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是指,任何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应被覆盖在社会保障范围内,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在中国,一些富人把穷人当作智力低下、不负责任甚至天生懒惰的人。这是不对的,中国穷人绝大多数勤劳、本分、责任性强,他们之所以受穷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机会缺乏所致。社会保障制度可使他们中的悲观者前行,他们中的无力者有力,增强他们的机会,从而为他们创造一个尽可能公平竞争的起点。

(三)维护规则公平。规则公平指一视同仁,既不能对弱势群体歧视,又不能对特权阶层倾斜。通过社会保障机制,重点保护社会的极端贫困人口(即在绝对生存需求线下的群体)。因为和高收入群体相比,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从风险管理获得的保护也是最不完善的。这就意味着,不实施社会保障,他们可能落入所谓“贫困陷阱”之中,形成恶性循环。

(四)调节分配公平。我们说,分配公平提高效率,分配不公损害效率。当前,一些国有单位之所以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与分配不公有关。那么,社会保障通过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进行调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差别,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1951年,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式建立。迄今,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大的阶段。

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制度安排是“国家—单位(集体)保障制”,具有国家负责、单位(集体)包办、板块结构、全面保障、封闭运行等特征。在城乡二元分割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包括劳动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等在内的主要制度安排面向城镇居民;在农村,除自然灾害救济及灾荒年份的生活救济外,基本上只有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村合作医疗与五保制度。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城镇国有企业改革、劳动体制改革的推进,使原有社会保障制度失去了组织基础与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社会结构的分化,又对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产生急切的需求。在这种形势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全面改革时期。1986年国务院制定有关待业保险的法规,1994年选择江苏镇江、江西九江作为医疗保险改革试点,1995年推动统账结合模式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点,1998年实行住房体制改革,1999年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3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4年“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写入宪法,2007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201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渐走上了政府主导、责任分担、社会化、多层次化的发展道路,制度框架初步形成,并日益呈现出“国家—社会保障制”的特征。

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坚持广覆盖、保

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以预见,在“十二五”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将向定型、稳定、可持续的发展阶段迈进,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将逐步成为现实。

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社会保障的立法不健全。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但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也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差。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纠纷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障争议进行仲裁或判决,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我国自1979年以来,却没有制定和颁布实施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有关社会保障的制度被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中。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当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是一个有严重缺陷的系统,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对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

(四)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不断产生障碍与磨擦。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经济全球化将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扩大了的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则更应是法治经济,如果在全世界范围内无法形成相对稳定和权威较高的游戏规则(条约、习惯、惯例等),则不能称之为经济全球化,当然WTO也没有其存在之可能。能起“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将必然形成,只有这样国际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方能顺利实现。而我国过去的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显然处于空白状态,这将不仅影响我国对外交流的顺利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施行、解读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

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

社会保障制度的论文

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各类人才自由流动阻碍、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的基本方针,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以及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基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社会保险法》也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作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三)《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本法总结二十多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模式、资金来源、待遇构成、享受条件和调整机制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并规定了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根据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一重大实践进展,本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制度作出规范。此外,本法还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为逐步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及享受条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

第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本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分别单独成章,对其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四)《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具体是: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五)《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具体是:

第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本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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