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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9  分类: 规章制度 手机版

篇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

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建立 ,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为设臵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第十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臵标准执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办学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各市、县批准设立的名称统一为“××(市、县、区)××职业培训学校”;省批准设立的名称统一为:“山东××职业培训学校(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须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

三、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办学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建立和完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网络管理制度。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以下电子文档和书面备案材料:①学校章程;②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名单;③联合办学的合作办学协议书;④校长、常任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料证明文件;⑤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内容、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⑥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和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上述资料建档、立卡,并在网上公布。二是建立和推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制度和信用等级制度。定期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综合评价,确定其相应的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告,引导学员到办学资质好的学校接受培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信用等级实行三级制:一级为优秀,二级为良好,三级为合格。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和信息箱,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要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情况纳入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一经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虚假办学、造成恶劣影响和信用等级不合格,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6个月,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四是加强备案管理。督促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及时做好设臵

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广告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及教育质量、财务状况有关的材料等向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应具备以下内容:与办学许可证一致的学校名称、地址、培训条件、培训目标、培训专业及层次、培训形式及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及就业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和承诺的,由审批机关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并吊销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和举办者等相关手续,依法做好撤销学校的财务清算和清偿,并督促其妥善安臵在校学生。

篇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制度

1、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市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条件,达到《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

2、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3、年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4、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承办高级技能职业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4年。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不少于1.5平方米;

5、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分的实习工位;

6、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7、应配备专职校长;

8、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9、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10、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11、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2、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办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目的、宗旨、举办者、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的可行性分析等。

2、申办者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①举办者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②申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③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

3、资产情况及证明文件:①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②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③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④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办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⑤资产证明须提交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4、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

5、其他能够证明其有办学能力的材料。

6、培训机构的章程:①培训机构名称、校址;②办学宗旨、培训规模、培训职业或课程、培训层次或培训形式;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④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⑤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⑥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⑦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7、有关人员证书及复印件:①法人代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②拟聘

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③法人代表、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利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8、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9、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办理程序和时限

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55个工作日)→决定(2个工作日)→通知与发证(7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

1、上级机关应加强与同级主管部门信息沟通,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主管部门对审批工作进行监督。

责任追究

按《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岳市劳社[2009]47号执行 办理流程

办公地点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篇三: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臵要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臵。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民办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定期发布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开展评估和评优表彰,指导民办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

作。

州、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一)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

(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权限,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三)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四)中央驻滇和省属单位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民办培训学校审批事项。具体程序:

(一)受理:举办者向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提交申办材料。行政部门核实材料齐备后,应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评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组织,对举办者申办材料、办学条件等组织审核、考察和论证,对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专家组咨询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有效期5年。

民办培训学校持办学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到相应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办学许可证正本应放臵在民办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显著位臵,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办学许可证遗失的,应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核发许可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章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

第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民办培训学校宏观规划。具体办学条件应符合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臵标准》(附件2)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臵标准。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鉴定项目相关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培训学校名称统一使用“所在行政区域+冠名+职业培训学校,冠名不得使用专用名词。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3)2份;

(二)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臵、培训层次和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程序;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

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社会组织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五)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八)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第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在设立时不得使用以下房屋作为校舍:

(一)临时性简易建筑;

(二)危房、居民住宅;

(三)其他院校的教学用房;

(四)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十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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