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宠物买卖合同(正规版)
宠物买卖合同
甲方(买方): 身份证号:
乙方(供方): 身份证号:
双方本着保护动物,爱惜、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诚信、公平、合理
之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本着为上述宠物提供合适之生存环境,爱护宠物之目的,与乙方订
立该买卖协议。
2.甲方承诺购买的宠物交接完毕后,尽饲养人之义务,对被买宠物的生命
存续期间的防疫、疾病、生育负有照料之义务,并对被买宠物的非正常灭失、受
伤、疾病、死亡负有严格的、完全的过错责任;
3.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告知宠物健康状况、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情况,
为甲方饲养购买的宠物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4.乙方承诺该合同犬只为纯种萨摩耶犬,并保证该合同犬只出售之时健康
状况良好,无“犬瘟热”、“犬细小病毒”。
5.宠物在出售后十五天内出现传染性疾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致命
传染病问题,乙方承担犬只的全部治疗费用或为乙方更换同等价格的宠物或赔偿
全部购买款。
5.若非宠物健康原因,甲方在购买该宠物后五天内请求退换,应缴纳该宠
物出售价格50%的违约金。
6.宠物的买卖采取一次性付款,现金结算,款到交接。
7.本合约之解释权归甲乙方所有,其他未尽事宜,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
关法律为准。双方因合约所致之任何争议,若经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同意
交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8.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甲
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手机: 手机:
2015年 4 月日
篇二:宠物买卖合同
宠物买卖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双方本着保护动物,爱惜、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诚信、公平、合理之原则,经 双方充分的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宠物基本状况:
宠物品种:____________________,颜色:______,性别:_____,出生日:_______,体重:_____。
于20 年 月 日,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 下简称甲方),双方自愿的原则,购买了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合同犬只)。
其合同犬只的价格、数量、性别、健康状况等方面,经双方确认,签署本合同,其条款 如下:
1.合同犬只为:____________________(样子为附件照片), 个月(公/母)犬。
2.数量:1只。
3.首次驱虫: 月 日,驱虫药物:;首次疫苗: 月 日,疫苗种类:
4.买卖条件:
①甲方应支付给乙方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中文大写)。
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告知宠物健康状况、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情况,为甲方饲养 购买的合同犬只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③甲方承诺在乙方的指导下科学饲养该合同犬只。
④乙方承诺该合同犬只为____________________,并保证该合同犬只出售之时健康状况良好,无“犬瘟热”、“犬细小病毒”。
5.索赔条件:
①从甲方接走合同犬只之日算起,在甲方饲养方面无失责的情况下,若15天内发现该合 同犬只患有 细小、犬瘟病 ,乙方应负责支付该合同犬只的全部医疗费用。
②该合同犬只若因本条款4-①所述病症死亡,则由乙方赔付购方全额购买金额(即元整)。
③宠物售出十五天直至以后,乙方不再承担4-①所述宠物的任何责任。
⑤若非宠物健康原因,甲方在购买该宠物后五天内请求退换,应缴纳该宠物出售价格 50%的违约金。
6.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 协商方式在甲方或乙方仲裁委员会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 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7.其他:对本合同之任何变更及增加,仅在以书面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任 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8.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甲方乙 方)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三:宠物买卖合同
宠物买卖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供方):
双方本着保护动物,爱惜、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诚信、公平、合理
之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本着为上述宠物提供合适之生存环境,爱护宠物之目的,与乙方订
立该买卖协议。
2.甲方承诺购买的宠物交接完毕后,尽饲养人之义务,对被买宠
物的生命存续期间的防疫、疾病、生育负有照料之义务,并对被买宠物的非正常灭失、受
伤、疾病、死亡负有严格的、完全的过错责任;
3.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告知宠物健康状况、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情况,
为甲方饲养购买的宠物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4.甲方在交接宠物前,必须对此宠物的健康状态作初步检查。若发现健康
方面的异常,立即告知乙方。
5.宠物在出售后十五天内出现传染性疾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致命
传染病问题(注:须在指定保健诊所使用“韩国RAPIGEN”传染性疾病检测试纸
板进行测定),乙方承担犬只的全部治疗费用或为乙方更换同等价格的宠物。宠
物售出十五天直至以后,乙方不再承担上述宠物的任何责任。
5.若非宠物健康原因,甲方在购买该宠物后五天内请求退换,应缴纳该宠
物出售价格50%的违约金。
6.宠物的买卖采取一次性付款,现金结算,款到交接。
7.本合约之解释权归甲乙方所有,其他未尽事宜,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
关法律为准。双方因合约所致之任何争议,若经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同意
交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