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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9  分类: 买卖合同 手机版

篇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与品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与品质条款

[提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合同首先要对标的物的状况有一个科学和明确的描述。因此,买卖双方在洽谈和订立合同时,必须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实际情况,订明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若这些交易条件约定不明确,就会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相应的纠纷。本文重点探讨合同中品名与品质条款的相关内容及订立时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品名条款;品质条款

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就合同中的各项交易条件达成一致。贸易术语是签订合同的基础,而商品的名称与品质条款也是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品名或品质条款中有任何要素的缺少或不明确,都将会导致合同无法成立。即便成立,也往往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在洽谈和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对于这些条款的订立要给予关注。

一、商品的品名条款

品名是区别不同商品的一种称呼与概念,实务中用来表示商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用商品的原材料命名(如羊毛衫、羽绒服等);(2)用商品的主要用途命名(如洗手液、杀虫剂、洗衣机等);(3)用商品的外观造型命名(如喇叭裤、迷你织布机等);(4)用人物名字命名(如孔府家酒、王致和豆腐乳等);

(5)用商品的褒意来命名(如青春宝、飘柔等);(6)用制作的工艺命名(如精制油等)。

品名条款的内容,一般取决于商品的品种与特征。一般合同通常只规定具体名称即可,但有些商品,为了明确起见,也可将品种、商标、等级型号这些内容涵盖在品名条款中。

一次台湾出口苹果酒到中东地区,当时使用的商品名称就是“Apple Wine”,这批酒到了中东地区之后,海关就不准这批货物的进口。该案例涉及的是商品品名在实务中体现出来的重要意义,如果品名不合适,会影响到交易的顺利进行。中东地区对于 “Wine”酒类产品是禁止进口的,如果把单词“Wine”换成“cider”苹果汁的话,这批货物是绝对可以进口的。

由此可见,商品品名在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意义。根据《公约》的规定,若卖方交付货物不合约定的品名和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甚至可以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与此同时,品名条款的订立在买卖合同中占有重要地位。订立此项条款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因此买卖双方在订立此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品名条款应明确具体。在订立品名条款时,商品的名称要力避笼统的表述,必须能确切反映交易标的物的特点,以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如成交商品

篇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范本

1.品质规格条款 品质规格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对货物品质的约定就更加重要。依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有关货物品质的说明是合同的要件,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的约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

(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易的品质依据的买卖。这样的买卖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的规定,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的样品或样式相同。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卖方须承担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由于凭样品的买卖多属于品质难以规范化或标准化的货物,有时很难做到货物的品质与样品完全相同,因此合同中也有约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的情况。

(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规格指反映商品品质的一些主要指标,如重量、长短、大小、纯度、强度、拉力等。等级指对同类商品进行的级别分类,如一级、二级、特级等。标准是企业、行业、政府或国际组织对某类商品的规格和等级进行的规范化。在进行此种确定品质的买卖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与合同规定的规格、等级或标准相一致,否则,即属违约。

(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稳定并树立了良好信誉的商品,可以采用凭商标或牌名来确定货物的品质。一般来说,商标或牌名特别是良好信誉的商标或牌名代表了一定规格的商品品质,因此,此种买卖可以不再订明具体标准或提供样品。但由于同一商标或牌名的产品可能在不同的国家生产,也会存在规格上的差异,因此,有些凭商标或牌名的买卖除规定了货物的牌名或商标外,也会对产品的具体规格进行规定。 (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商品的说明书是说明商品的性能、构造等的文字材料。在国际贸易中,买卖一些构造和性能复杂的设备时,有时须凭详细的说明书具体说明其构造、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在凭说明书的买卖中,有的合同除说明书外,还有规定品质保证的条款,用以保证卖方出售的货物品质在一定期限内符合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如买方在保证期限内发现品质与说明书不符,则可以要求退货。

货物的品质条款一定要明确,并应依合同约定的品质履行,有时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标准也会引起争议,特别是在买方对货物有特殊要求时,例如,有客商订的电吹风不要求很长的寿命,这样有利于市场的更新换代,并降低成本。

2.数量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通常用重量、体积、长度、面积、个数等单位宋表示。但由于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同一计量单位所代表的数量可能也会有差异,因此合同中必须规定明确。数量条款是确定卖方交货数量的依据。对于有些农产品货物或矿产品货物,由于货物本身的特性,或受包装和运输工具的限制,或由于蒸发的原因等,使货物的重量和数量很难与合同相同,对于此类货物,国际惯例也允许在合同规定的数量与实际交货的数量之间有一定的机动幅度。通常有两种规定机动幅度的方法:(1)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2)在货物的数量上规定一个约数,如规定“约1000公吨”,则货物的数量可以在一定的幅度内机动。 此外,在合同中通常还规定对超过合同的数量按什么价格支付的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规定,一般对于超过合同数量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款。

3.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的种类和性质、包装材料、包装尺寸、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在国际贸易中,除一些货物因其本身特点不需要包装外,多数货物都需要有一定的包装。包装的费用计人成本之中。货物的包装主要分为两类:

(1)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主要作用是为了保护货物的安全运输,便于装运和储存。

(2)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或内包装,其作用是为了保护商品的质量、数量。

此外,还有介绍商品的作用。包装条款应依货物的性质进行协商,同时还应考虑对方国家的习惯和法律规定,如有的国家对以陶瓷作为包装材料的货物课以重税。有的国家禁用稻草等作包装材料等。

4.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主要规定货物的计价货币、计价单位、单位价格金额等。国际贸易术语常常被用来表示货物的单价,如规定“每公吨500美元CIF纽约”的单价中,重量的单位是公吨,计价货币是美元,单位价格金额是500美元,目的港是纽约,价格构成是货物的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货物买卖合同的总价是以单价乘以交易商品的数量。价格条款是确定买方支付义务的主要依据。

5.商检条款 商检条款通常规定商品检验所应依据的标准、检验机构、检验期间及商检权等内容。商检条款的作用是提供一个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关系到合同的履行、索赔、诉讼等许多法律问题。商检条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关于商检权问题,商检权关系到买卖双方由那方决定商品品质、数量或包装是否符合合同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商检权一般有下列三种不同的规定方法:①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在此种条款下,买方在货物到达后原则上不能对货物的品质和数量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对卖方比较有利。②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在此种条款下,买方可以根据目的港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品质、数量方面的异议。这种做法显然对买方有利。③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贷款的依据,但在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如复验后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合同不符,买主可根据交验的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这种做法比较公平合理,兼顾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普遍。

(2)关于商检机构,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其一,是由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在我国就是中国商品检验局;其二,是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其三,是生产、制造厂商或产品的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

(3)关于商检的期限,商检的时间一般就是品质、数量索赔的期限。在检验条款中通常都规定,买方必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若干天内(如60天内)进行检验。或规定买方应于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若干天内进行检验,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进行检验,买方就失去检验的权利等。

(4)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各国对同一商品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完全一致,而且每个国家的标准(包括各同业公会的标准)各年的版本又有可能不同,内容也有差异,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按标准确定商品的品质,不仅要规定是按哪个国家的标准,而且还需规定是按照哪个版本的标准。有些商品,在检验时常因所采用的检验方法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可能有几种检验方法检验的商品,应明确采用哪一种。

6.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时间、装运港或装运地、装运通知等事项。装运是指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装运条款会涉及运输问题和支付单据中的要求,因此,将在下面的内容中阐述。

7.保险条款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是指具体规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货物运输的保险责任,及应投保的险别等内容的条款。其目的在于把保险责任具体化。例如,货物是按删价格条件出售的,则保险费用应由买方支付,即使卖方经买方的请求而投保,其保险费用也应由买方承担。

8.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是合同中有关买方支付货款内容的条款,包括下列内容:

(1)支付与结算使用的货币的币种;

(2)支付工具,即是货币还是票据,一般是采用票据中的汇票;

(3)支付方式,指是采用汇付、托收还是信用证,合同中经常采用的是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有些情况下也采用托收的方式;

(4)支付的时间与地点。此外,还有卖方为取得贷款应提供的单证等各项规定。

9.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的概念。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2)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应具备的条件:①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②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③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人的过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遭受不可抗力后合同的结果主要为下列:①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在买卖特种粮食的交易中,该特种粮食的产地因水灾而失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②延迟履行。

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例如,由于不可抗力使交通受阻,可能延迟履行,等通车后再履行。

10.仲裁条款

在争议的解决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规定,如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将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订明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11.法律适用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是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双方的协商选择的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我国的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应当是明示的,当事人的选择一般应与合同有一定的联系。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国的国内法,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

以上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正文部分的主要条款,其多寡繁简一般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量的大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签约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与水平等因素而协商决定。

篇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与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与分析(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必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划分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划分为若干类型。如本合同范本中就从当事人所在国的角度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将其分为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对我国当事人来说,进口合同就是为购进外国商品而签订的合同;而出口合同就是为把我国的商品销往国外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可依其他标准加以划分,如依交货地点的不同划分为内陆交货合同、启运地交货合同、目的地交货合同,又如依合同当事人运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的不同,分为fca合同、fob合同、cif合同等等。 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根据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但无论分类如何,它们总有许多共同性,这也就决定种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具备一些基本条款(也可称为必要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 1.合同各方 即介绍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标的物条款 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货物,是当事人双方买卖的对象。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牌号、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等。这一部分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具体合同中往往要分为许多详细的内容,对于我国当事人,在签订进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详细说明货物的这一部分条款,从而避免在收货这一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3.价格条款 这是对外签订国际货物合同的又一核心问题,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的货币和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 4.交货条款 通常规定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点(如目的港、装运港等)和方式(以陆运、海运、或其他方式)。 5.支付条款 主要说明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商检条款 规定检验权、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机构、证书以及检验的方法、标准等,有时还需规定复验权和复验的期限、机构等。 7.不可抗力与免责 规定不可抗力及免责的范围及法律后果。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主要说明履行合同出现争议时有关索赔的提出,以及争议应如何解决,一般多以仲裁方式解决,而当时就要明确仲裁地点、机构、适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问题。 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 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涉及

中外双方当事人,因此多以中、英两种文字签订,而且多规定近两种文字有同等效力。

(二)有关条款的解释与说明 1.价格条件 价格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而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确定价格条件时多用国际贸易术语,这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合同纠纷。因此,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当事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术语。 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有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四组。e组为发货,f组为运费未付,c组为运费已付,d组为货到。而在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最常用的有两种:fob与cif,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两种术语。 (1)f.o.b合同条件 f.o.b.即free on board.又称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或离岸价格条件。根据fob,卖方要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买方则必须从货物装船越过自己船舷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一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而且这一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c.i.f.合同条件 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也称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条件或到岸价格条件。根据这一术语,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以及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唛头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而且卖方要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在这里,买方要注意,根据该术语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另外,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且该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上述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术语不仅含有价格条件,而且涉及装运条款及风险转移等内容,所以在订立国际货物负责合同中使用这些术语时一定要弄清其具体含义,以避免因此而遭受损失。 2.支付条款 在支付条款中最

主要的也是最复杂的问题就是支付方式的确定。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支付方式有:①汇款(remittace),它包括票汇(d/d)、信汇(m/t)及电汇(t/t)三类。②托收(collec- tion)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d/d)和承兑交单(d/a)两种。一般来说,承兑交单的风险比付款交单的风险要大,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这一问题。③信用证(l/c)。这一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运用较多,而且因其引入银行信用,所以对卖方来说是最安排迅捷的方式。信用证也有许多类,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开立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另外,当事人双方为统一认识,还可以在这一条款中设定依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第400号出版物)进行解释。 3.合同适用的法律 关于合同适用的法律的问题,是所有涉外经济合同都要涉及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原则上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而当事人来作选择时,应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涉外经济合同,也不例外地运用该原则。而根据这一原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则一定要注意选择自己较熟悉,并且对自己较有利的法律。另外,由于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而且我国也已加入了该公约,所以我国当事人在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可以协议适用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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