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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追加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02  分类: 政府政务 手机版

篇一:政府采购合同样本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

货物类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机场公安局视频监控系统整合工程 采购文件编号:LNZC20100300

邀 请 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单位委托,对本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 采购内容

详见“项目要求及报价响应表”。

本项目采购内容分为1个合同包,供应商对所有的采购内容必须全部进行报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二、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报价;

4.参加本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完成信息登记手续,并通过省财政厅对登记信息的核对。未登记的供应商,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登记手续,但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完成登记手续(办理入库登记手续请详阅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站“使用帮助”中公布的“供应商用户手册”)。

三、领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时间及地点

时间:即日起至2011年1月14日(节假日除外,每日8:30--11:00、13:30--16:00北京时间);地点: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610室领取。

四、递交报价文件截止及开始谈判时间,递交报价文件及谈判地点

1.递交报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截止及开始谈判时间:2011年1月17日13:30(北京时间) ;2.递交报价文件及谈判地点:省采购中心5楼会议室。

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 五、其他事项

1. 采购文件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本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正文和附件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须以正文为准。

2.评审:评审小组由专家3人组成,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审小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3.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小组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 4. 资格后审:本项目根据项目需要进行资格后审。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沈阳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综合楼A座(市府大路西塔岗西走100米路南砖红色楼) 项目联系人:邹世欣

联系电话:024-23447739 23447752(传真)

第一章报价文件内容及格式

注:报价人在编制报价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报价人自行设计。报价人在装订报价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本表中“报价文件装订顺序”进行装订。

格式1

报价文件外封面、封口格式

篇二:政府采购合同性质辨析

政府采购合同性质辨析

摘要:政府采购合同在性质上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学界一直存在争议。通过分析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特征,明确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但是,政府采购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所区别,其具有行政特殊性。

关键字:政府采购合同 行政合同 民事合同

自《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学界一直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存在一些争议。《政府采购法》第43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这已在立法层面将政府采购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然而,也有学者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应属行政合同。遂厘清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成为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第一步。

一、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

关于行政合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未给予相关界定和规范。有学者认为,我国行政合同产生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最初代表者为土地承包合同。但是,我国主流观点认为,我国没有完整并有效的行政合同规定。借鉴他国经验与我国学者的观点,可以作如下定义: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直接实现行政目的或单纯为行政事务与他方订立的合同。并且,行政合同必须符合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合同双方至少有一方为行政主体。其次,行政合同在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带有公权力成分。

最后,行政合同受行政法调整,相关纠纷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予以解决。

关于民事合同,其定义可见《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民事合同以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为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民事合同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最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政府采购追加合同)<BR>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在本质上应属于民事合同范畴。政府采购活动本身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但因购买方主体为政府而具有行政性。所以,政府采购合同应属于具有行政特殊性的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一)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

1.采购主体方面。从行政合同的成立条件来看,采购方必须为行政主体。而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主体不仅包括各级国家机关,

还包括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中,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不具备行政主体地位。另有学者认为,合同一方为行政主体即为行政合同。虽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行政主体为其主要(或唯一)的采购方,但是政府部门参与到合同中来不一定具有行政主体身份,因主体身份之确立只限制在具体法律关系当中。所以,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行政主体论较为片面,进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主体构成不完全符合行政合同的要求。

2.适用原则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民事合同建立在意见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即自由合意与地位平等。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平等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并不建立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基础上,遂满足民事合同的构成要件。另外,一些行政合同论者认为,由于政府采购多以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形式进行,其缔约自由受到限制;并且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使得双方地位不平等。笔者认为,上述论者将政府采购合同的平等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片面化,模糊了政府采购合同之民事合同性质。首先,选择缔约方的限制条件实则为保证采购质量之标准。在民事招标活动中,资质标准为采购方保证其采购质量的限制条件,也可视为挑选供应商的价值取向,并非限制缔约自由。同时,政府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双向选择过程,并非强制或限制选择自由。其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确存在因采购方为行政机关的特殊地位而产生的地位不平等现象,从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来看,其属于行政行为。因而,此不平等是由采购行为所致,并非采购合同中的地位不平等。所以,应将政府采购行为和政府采购合同区分开来。

3.追求目标方面。民事合同是以追求双方效益最大化而缔结形成的。政府采购合同的追求目标也是效益,但此时的效益并不局限于经济利益,而是公共利益的延伸。政府采购合同同时具有商业性目的和公益性目的。首先,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一方力图降低采购成本,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而供应商一方的目的则为单纯地获得经济收益,实现企业的价值增值。所以,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均以实现经济效益为目的。其次,采购资金的合理运用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增值,是采购目的公益性的突出表现。无论商业性目的还是公益性目的,均为追求效益的直接体现,政府采购合同追求目标之效益倾向是判断其为民事合同的重要支撑。

4.合同订立机制方面。政府采购合同建立在社会市场竞争机制之上,以等价有偿和平等互利原则展开交易活动。民事合同的制定和实行都必须遵从社会市场经济规律,反而行政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会出现违反经济规律的现象。由于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特权”,常使其不能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指导作用。政府采购合同在订立机制上满足民事合同的条件,存在区别于行政合同的特性。

(二)政府采购合同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行政特殊性

政府采购合同虽然在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但却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合同,其具有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以行政性为表现形式。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特殊性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公益性目的。政府采购行为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手段,政府采购的品种、数量和频率,直接反映出特定时期的财政政策。增加政府采购规模可以促进居民消费、增加就业机会、调整经济和产业结构,为产业转型提供导向,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政府采购行为还可以增加市场活力,刺激特定行业更好地发展。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是政府采购合同公益性表现之一。另外,政府采购行为可以提高公共设施水平,为人民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是提高民生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政府采购可以提高政府资金使用率,从而抑制腐败滋生,进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保障政府的高效性。公益性目的之价值取向与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目标是一个统一整体,是政府采购合同行政特殊性的主要体现。

其次,采购资金的来源具有特殊性。政府采购资金均由财政拨款,即国库支出。政府采购一方为公共服务部门,是非盈利组织,所有运行资金均来源于财政支出。一些行政论者认为,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是其为行政合同的重要依据。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政府采购资金的特殊性是由采购主体的特殊性延续而来,若把资金来源为公共资金的组织均归为行政合同的构成条件,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因为,除政府机关资金来源为公共资金外,一些公立非盈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也为公共资金,但这些组织并不能构成行政合同之主体要件。所以,资金来源特殊性是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行政特殊性表现之一,与行政合同无关。

篇三: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附件十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工程项目)承包范围: 项目经理:。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年月日,完成日期: 年月日。总日历天数: 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1、。

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公章)不允许修改乙方:(公章)不允许修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不允许修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 户 银 行: 不允许修改帐 号: 不允许修改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