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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24  分类: 政府政务 手机版

篇一:郫县各机构公开电话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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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郫县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郫县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郫府办〔20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郫县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1日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郫县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办法

县建设局

第一条 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办法》(成府发〔2008〕1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在建设项目报建时应交纳下列费用:(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文物勘探发掘费;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异地绿化建设费;(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涉及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标准调整文件,对该表所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一)(二)所列费用,由县建设局核准;第二条(三)所列费用,由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核准;第二条(四)所列费用,由县林业和园林局核准;第二条(五)所列费用,由县人防办核准。以上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到县行政事业收费结算中心交纳:即建设单位在办理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交纳第二条(一)(二)(三)(五)所列费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据实交纳第二条(四)所列费用。

第二条(一)(二)项费用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由县建设局负责办理; 第二条(三)、(四)、(五)项收费有关事宜由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县林业和园林局、县人防办负责办理。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70%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党、政、军机关、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社区工作用房;(二)医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用房。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50%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及学生公寓,中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及学生公寓;

(二)企业的生产用房,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生产用房;(三)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军队干部住宅;

(四)图书馆、影剧院(艺术中心)、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单建的公共停车场(库)、博物馆(文物展厅、文化遗址)、农贸市场等非赢利性公共建筑;(五)城市规划区“城中村”改造的安置房。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军队修建的营房;

(二)大中专院校及中学、小学学生食堂;

(三)民政部门建设的敬老院、福利院、荣军院、孤儿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等非赢利性民政福利设施;

(四)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共环卫设施;(五)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场站、车站及后方设施建设。

第七条 50平方米及以下的廉租住房,县政府指定机构组织建设的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交本办法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八条 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处理,并按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面积大小补缴建设项目报建费。第九条 新引进的重点税源项目和其他特殊项目需返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报建时,应按规定足额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竣工时,由县建设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依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的具体情况提出享受返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直接返退(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不再执行本条)。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报建时无法确定能否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交纳,项目建成后由县建设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核定退费数额,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按核定额度退费。

第十一条 情况特殊的建设项目确需减免报建费的,由县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县建设局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交纳报建费的情况。对未按核定数额交纳报建费的,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对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报建费及专项资金的,由相关收费主体督促其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交滞纳金。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后申请退费的,应在墙体工程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通知县墙改节能办到施工现场进行核实验收,县建设局按照验收意见办理退费。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后申请退费的,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办理退费。

绿化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免交异地绿化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未达比例交纳。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政府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生效前,对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建设项目报建费用的,由相关收费主体补收后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郫县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郫县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注:1、绿化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不交纳异地绿化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交纳。

2、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不退还已交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符合标准的项目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交纳。

4、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半交纳或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难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凡修建了城市地下交通干道、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用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防护体系的民用建设项目,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篇三:郫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中标价规定的意见

郫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中标价规定的意见

郫府发【2008】73号文

填报时间: 2008-07-29 责任单位: 郫县政府办

(四)运用国外政府贷款、由政府财政或信用担保贷款

投资的项目;

(五)镇政府投资的项目;

(六)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进行评审的项目。

三、我县依法必须招标或比选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确定预算控制价后,县发改局核发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核准意见;招标或比选单位应将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作为招标或比选的最高限价。对单项合同预算控制价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报评审中心评审。未经评审或审核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招标备案。

四、加强项目评审前期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标准。

(一)县发改局在审批(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前,应委托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评审中心在评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同时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对未经评审的政府投资

项目,县发改局不得出具相应批复(核准)文件。

(二)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做好调查研究,严

格执行限额设计,不得超标准设计。

(三)项目在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编制阶段,编制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图进行计算,不得漏项,对项目特征的描述

应该完整、准确,预留金按规定预留,专项预留金必须提供相关估算资料。凡送审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经评审中心评审后误差在 15%(含15%)以上的,项目业主不得支付编制

费用,并不得列入决算项目。

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预算变更评审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确需调增中标合同价的,须经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凡一次性增加金额在50万元或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以上,以及累计增加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以上的,应经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县政府批准。县重点建设项目确须变更中标价的,可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评审中心现场共同确认,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评审中心评审。项目业主应在变更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

书面报送县发改局。

(一)规范设计变更工作。

设计变更须有设计单位、项目业主共同签署的审核意见,并经评审中心评审确认后方可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通知。凡一次性增加金额在50万元或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以上,以及累计增加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以上的设计变更,须经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县政府审批。未按此规定办理的

设计变更不得作为竣工决算依据。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设计招

标时,必须将本项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二)规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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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措施费等调价行为。 合同工期在180天以内(含180天)或工程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以内的工程且合同签订时施工图纸齐备,采用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并约定工程范围和风险范围。除不可抗力外,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在约定工程范围和风险范围内不予调整,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不予调

整,特殊情况须报县政府批准。

合同工期在180天以上的项目,可以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单调材料的品种以成建价〔2008〕2号规定的范围为准,价格以招标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为基准价,与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相比,波动幅度在合同约定的波动幅度以内的,原单价不调整;波动幅度在合同约定的波动幅度以上的,按施工期信息价调整超过招标期信息价合同约定的波动幅度以上的部分。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单调材料品种,以招标期评审中心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中该材料价格为基准价,与施工期承、发包双方及评审中心核定的市场价格相比,波动幅度在合同约定的波动幅度以内的,原单价不调整;波动幅度在合同约定的波动幅度以上的,按施工期核定市场价调整超过招标期预控价合同约定的波动幅度以上的部分。综合单价、措施费用的调整,按川建发〔2006〕112号文件规定的调整办法调

整,材料价格、综合单价、措施费用的调整必须经评审中心评审确认后方可调整,凡一次性增加金额在50万元或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以上,以及累计增加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以上的调价,经评审中心评审后还必须报县政府批准。

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发生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涨幅时,施工单位采购材料前须报经业主复核采购数量,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业主应认价并签字同意并报评审中心在3日内审核确认,未经评审中心确认的调价不得作为竣工决算依据。如果施工单位未报经业主和评审中心审核即自行采

购,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三)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工程量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评审中心评审确认后方可办理。凡一次性增加金额在50万元或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以上,以及累计增加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以上的工程量增加,经县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县政府批准。未按此规定办理的

工程量变更签证不得作为竣工决算依据 。

(四)严格增加工程项目的管理。增加工程项目必须经业主或施工单位申报、监理(或设计)签字、业主认可,并由业主报评审中心评审确认后方可办理。凡一次性增加金额在50万元或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以上,以及累计增加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以上的工程项目增加,经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县政府批准。未按此规定办理的工程项目增加签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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