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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调研报告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25  分类: 调研报告 手机版

篇一:对当前招投标市场的调查报告

当前,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加大,建筑行业日渐繁荣,建筑市场竞争也渐趋激烈。随着有形建筑市场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工程招投标已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但是在近年来在施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频频发生违法行为,使招投标这一“阳光作业”出现了“暗箱操作”,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权力“寻租”的沃土。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貌似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严重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且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据有关资料介绍,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例,85%的发生在工程的招投标承揽阶段。由此可见,工程招投标日益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为此,经过查阅有关资料并结合渑池实际,我们对当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当前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在招投标程序上找漏洞1、用招标书赚钱。招标单位工程招标,投标单位购买标书就要付给招标单位一定数额的所谓工本费,并明确规定,不论中标与否一概不退。个别地方投标者甚至还要付给地方建筑主管部门一定数额的所费建筑管理费。这样如果参加投标企业较多,有关单位就会有一笔较为可观的收入。2、设置障碍排斥他人。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是提高招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或是要求参加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以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3、订立不合理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签定符合要求的表面合同,应付有关部门检查,背地里,又按事先约定,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具有真正的约束力的实际合同,把利润较大的部分回收另行分包或订立苛刻条款。签订合同的单位如不答应招标单位这种“不合理合同”,就无法获得此项工程,承包商只好委曲求全。(二)在操作空间上找机会1、出圈企业重复来,如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意让某企业中标,将工程划为几个标段招标。其中第一标段某投标企业在开标公布标底时,已高标出圈。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又可操纵评委,以复核报价等非招标程序让其中标。2、明招暗定。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经过资格预审,确定几家投标单位,组织了庞大的团队对拟参加投标单位进行考察。个别投标单位兴师动众,热情接待,花费大量钱财。而实际上,在考察前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就已经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并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就获奖情况、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等关键要素,为其设置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3、肢解项目标段。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三)在监督过程中上钻空子1、“公开评标”不公开。在招标过程中,不是在竞标单位报价之后、评委评标前公布经审定的标底,而是评委评标后宣布中标者时才公布标

底。使各投标单位弄不清楚这是评标前已审定的标底呢,还是在评标过程中已调整过的标底。

篇二:安远县招标投标市场监管调研报告

安远县招标投标市场监管调研报告 ——创新和完善决策、操作、监管机制,推动招标投

招标投标是一种择优选择签约对象的交易方式,具有程序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科学和谐的追赶与跨越 规范、透明度高、公平竞争等特点。推行招标投标统一交易平台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我县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节约、高效、公平等精神要求的产物,这一制度的建立使得政府特权得到了更为合理地让渡。我县于2006年9月组建招标采购统一平台(招标投标中心),但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取得预期效果的同时也存在不少急需解决得问题。下面,根据我县的实际就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进行调研

一、招标投标中心建设的基本情况

我县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的指导下,于2006年9月组建成立了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管委)、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招管办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招标中心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招管办)下属副科级全额拨款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定编9人,设工程建设交易部、政府采购部、土地交易部、产权交易部等四个内设机构。招标中心在招管办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并接受招管办的监督与指导。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监督机制设计本身的不合理。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现行的招投标行政管理与监督执法分别分散在发改委、建设、水利、交通、财政、商务、信息产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这些部门既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监督,同时有的还是招标项目的实施人,或者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上级,形成了分散管理、同体监督的体制。据某省2006年的一份全省招投标专项调查反映,10056份调查表中有75.76%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同体监督是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种监督管理模式必然会带来不少问题,一方面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贯彻《招标投标法》,制定本部门行政规章时,往往融入部门利益,使部门利益合法化,同时也造成招投标市场缺乏统一的监管尺度和标准,出现市场监管的空白;另一方面有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严,对其主管的招投标项目实行行业保护,容易导致当同一招标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时,造成交叉、重复执法,令招标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发生问题又相互推诿。招投标执法主体分散、部门各自为政、行业垄断,制约了招投标活动的开展,违背了招标的本质意义。当前已有许多省市在招投标监管体制上做出了积极的尝试,湖北省已成立直接隶属省政府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并通过政府规章赋予其执法主体地位,作为统一、独立、权威的招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它能站在更加公正的立场上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和执法。

这一做法得到中纪委监察部的认可,目前并在湖北省省开展的“创新招投标综合监管机制”项目试点工作,全面推进统一综合监管机构建设。

(二)我县对招标投标监督体制的设计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县涉及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成立,成立同时撤销了水利工程招标办和交通工程招标办,继续保留建设工程招标办)、建设工程招标办(设在建设局)、政府采购办等三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备案监督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办负责;政府采购办负责货物、设备、工程的政府采购审批和现场监督;水利、交通工程的招标备案监督工作由招管办负责(水利部门、交通部门因本系统招标监督机构的撤销已经未再履行招标监督的职能)。而实际上我县重大的工程的业主单位是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而自己既是业主又是监督部门的制度设计如何去谈监督(造成这一现象的无奈原因主要是因我县没有专门和专业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而赣州市交通、水利、建设三部门均设招标专门的监督机构,但市一级的项目都由专门的机构代建,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不作为业主,因此该制度的设计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政府采购法将工程也纳入采购的范畴,此类工程的招标由采购办、招管办(或招标办)的备案监督日常工作,由于招标监督机制本身的缺失,尤其是对招标投标中心的不正确理解,因此造

成交叉管理、行业保护、同体监督、规避招标、部门认识不够、串标、围标、违法转包、先签承包合同后招标、签订合同偷梁换柱、平台定位不合理、标后缺乏监督管理以及乡镇招标采购工作有待规范等问题。

(三)招标投标平台服务功能定位不全面。目前我县招标投标统一平台主要是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提供开标、评标、定标提供场所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要求,招标采购平台还应包括提供工程信息、企业信息、材料价格信息和政策、法规等信息服务与为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提供服务。因此我县应当加强完善以上招标投标平台的服务功能,在县招标投标中心应当设立建、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业务窗口。

(四)缺乏精通业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队伍,来自建设局行业监督的抵触力度大。因招管办的成立时间短,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建设局行业监督部门的权利,加之未选调到精通招标投标业务的专业人才,在实施现场监督和市场管理过程中建设局行业监督部门以招管办不懂业务为由进行大力抵触,造成了参与现场监督为形同虚设的局面。

三、主要经验做法

(一)加强了对招标中心的日常管理。为更好对招标中心的日常工作的管理与指导,于2008年底将搬迁至同一办公地点,并将招标中心主任兼任招管办副主任,考虑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与招标投标工作在业务上存在较大的不同,将充分授权招标中心行使职能,因招标中心具有一支较为精通业务的人员,以业务理论和法律法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行业部门的抵触,目前已由招标中心代表招管办行使了各交易活动的场内监督职能。对对招投标业务进行了有利监管。

(二)建立了市场准入机制。为有效进行市场管理,净化市场中的各种不良交易行为,对招标代理、拍卖机构实行公开比选入围制,对各投标企业实行工程建设交易员制。自2008年起实行了招标代理、拍卖机构实行公开比选入围制,未入选的将不得在我县承接业务,并在承接业务上统一由招标中心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规则确定,并报告招管办及监察部门。2010年在总结过去投标普遍存在违标、串标、挂靠等行为基础上推行了工程建设交易员制度,对进入我县建筑市场的企业必须办理交易员证,持有交易员证的企业才能购买招标文件和出席开标会等,这一制度的推行有效地预防了违标、串标、挂靠等行为。

(三)建立了综合评标专家库。2008年上半年招管办制

篇三:关于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调研报告

招投标监管是发改部门的重要职责,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是规范项目运作的重要保证。强化招投标活动监管,对于提高项目管理质量、更好地发挥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了调研,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的对策和措施。一、我市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多方努力和实践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较严格、运作比较规范、落实效果较好、招投标市场发育整体平稳健康的轨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标方案审批关一是坚持审批招投标实施方案。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审批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必要时进行集体讨论审签;二是坚持对一些小项目,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时一并申报招投标实施方案,将招投标方案与工程可研报告一次审查批准,以(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招投标调研报告)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项目服务;三是对于大中型项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待具备招标条件后,另行报批招标实施方案;四是坚持规范的审批流程。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一是指导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都指导成立由项目县区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和监督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对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发布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要求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发改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三)全面检查和重点稽察相结合多年来,我们会同监察、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期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同时,市重点项目稽察办每年对全市国债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有计划的进行重点稽察或专项稽察。几年来,我们先后对全市公路交通、公检法司、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二百多个项目进行了检查、稽察,对规范项目招投标活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显着的效果。(四)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强化对招投标问题的监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手段。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我们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近年来,我们先后对法门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战备公路、城市供水管网、疾控中心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为保障招投标法规的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二、当前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一) 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 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

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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