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文 > 服务合同 > 列表页

财务外包服务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04  分类: 服务合同 手机版

篇一:财务外包服务合同模板

财务服务外包合同

甲方:

乙方:长沙江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合 同 目 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总则

服务外包项目范围和方式

合同期限

外包费支付标准和结算方式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长沙江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财务服务外包事宜,共同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本合同对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及财务服务外包作相关约定,合同未确定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财务服务外包外包定义:甲方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将财务核算工作交由具有该类业务服务经验、良好的业绩、完备的资质、以及高效的管理团队的乙方进行代理,要求乙方服务人员到甲方的工作场所,利用甲方的服务工具和设备,从事财务核算工作,乙方承诺在确保满足甲方要求的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于本框架协议合作期内,为甲方提供相应财务外包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财务服务外包费用。

第三条 乙方外包服务人员:是指乙方派出的符合本合同资格条件的、在甲方从事本合同规定的财务服务外包范围以内工作的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在劳动人事、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均隶属于乙方。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其与外包服务人员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得因与外包服务人员间就劳动法律关系或在其他方面的任何争议或瑕疵影响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四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正式信函以及结算,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本合同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帐号。

第五条 甲乙任一方的名称、法定地址若有变更,变更一方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该书面通知须加盖变更方公章并经本合同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甲乙双方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有变更的,变更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十个工作日前以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书面文件的原件通知对方。

第二章 服务外包项目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甲方将以下项目外包给乙方: (一)项目隶属:甲方及甲方所属分支机构;

(二)项目性质:财务服务外包服务项目以及适合外包的其他服务性项目;

(三)项目内

财务外包服务合同

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处理、帐薄的记录、财务报表的出具、内部财务报表的提供、纳税申报事务等。

第七条 甲方负责提供服务场地、设备、设施、工具,并承担服务项目的日常运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电话费等。

第三章 合同期限

第八条 本合同期限从_______起至___________ 。任何一方若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助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第四章 外包费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九条 外包费标准按照财务服务外包项目内容的复杂程度确定。外包费用按照甲、乙双方认可的方式结算。结算时,甲、乙双方本着真实、及时、有效的原则确认外包费用;费用确认无误后,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费用核算要求的有效结算单据,甲方在收到结算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乙方的付款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包括:

1.财务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

2.甲方应承担财务服务人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3.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财务服务人员管理费用;

4.用于财务服务人员的其他费用:奖金、交通通讯伙食补贴、过节费等。 5.用于支付国家相关税额的税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等。(二)费用的标准:

1.财务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由甲方确定,并由甲方按月向乙方提供报酬清单。

2.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3.财务服务人员管理费标准: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由乙方发放技术人员工资,乙方收取500元/人/月的财务服务人员管理费。

4.财务服务人员的其他费用标准为:交通、通讯、伙食补贴按实际发生数支付;奖金、过节费按甲方规定金额执行,甲方享有对此项(财务服务人员的其他费用)费用的支配权。

5.国家相关税额的税金标准: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规定执行。

甲方应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当月实际使用的技术人员数×本节(一)1-5费用之和×技术服务月数。

服务期不超过半月的,服务月数按半月计算,服务期超过半月、不满一月的,服务月数按一个月计算。

(三)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甲方应支付乙方_____元的财务服务外包费用,甲方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服务费用。乙方在取得费用后,将费用直接用于本节(一)1-5费用。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派出的外包服务人员。

(二)如果乙方未能满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需要,或者独立第三方提出的条件优于乙方提出的条件,甲方可以从独立第三方获得该服务。

(三)甲方有权根据外包项目的工作需要制订相应的服务规范、考评办法,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执行,服务规范、考评办法的解释权在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外包服务人员遵照甲方的

篇二:会计外包服务合同

会计外包服务合同

湘明惠包会字2016- 号

委托方(甲方):

公司地址:

单位固定电话:单位Email:

联系人:电话:QQ:Email:

受托方(乙方):湖南明惠会计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单位固定电话: 单位Email:

联系人:电话:QQ:Email:

公司账号: 开户行:

合同草签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将其会计业务外包给乙方,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双方代表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外包项目

□全部会计核算;□账务重整;□单项会计精细化核算;□会计核算体系建设与优化;□财务审核;□财务控制;□财务风险管控;□税务风险管控;□一般性内控体系建设;□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建设;□全面成本管理体系建设;□财务总监;□单项预算管理技术导入;□单项会计精细化核算技术导入;□单项成本管理技术导入;□ ;□ ;□。

预计每月会计原始凭证 份;每月/季/年对外财务报告次;每月对内报表包括。

2. 外包期限

2.1 外包服务期限

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2.2 外包会计期间

□全部会计核算期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账务重整内容期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单项会计精细化核算期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财务审核涵盖期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3. 外包服务方式

□乙方派人长期入驻甲方完成合同约定项目任务,会计资料由甲方自行保管。派驻人员为:

□乙方每月定期派人到甲方完成合同约定项目任务,会计资料由甲方自行保管。 □乙方根据需要派人到甲方完成合同约定项目任务,会计资料由甲方自行保管。

4. 对外包服务人员的要求

本处“外包服务人员”是指外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主要服务工作人员,不包括助理人员。

4.1 对外包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性别要求:□男;□女;□不限。

年龄要求:□不限;□28~35岁;□36~45岁;□46~52岁;□53~60岁。

学历要求:□大专或职高;□全日制本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资格要求:□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ACCA/AAIA等国际高级会计执业资格。

专业工作年限要求:□3~5年;□5~10年;□10~15年;□15年以上。

4.2对主要服务工作人员的要求

性别要求:□男 名;□女 名;□不限。

年龄要求:□18~24岁 名;□25~30岁 名;□30~38岁 名;□39~45岁 名;□46~52岁 名;□53~60岁 名;□其他不限;□全部不限。

学历要求:□大专(含职高) 名;□全日制本科 名;□本科 名;□硕士研究生 名;□博士研究生 名;□其他不限;□全部不限。

资格要求:□助理会计师 名;□会计师 名;□高级会计师 名;□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 名;□ACCA/AAIA等国际高级会计执业资格 名;□其他不限;□全部不限。

专业工作年限要求:□2~3年 名;□3~5年 名;□5~8年 名;□8年以上 名;□其他不限;□全部不限。

5. 外包收费金额及结算办法

代理费用总金额 元人民币。该收费不包括办公用品、会计用品、办公设备等费用,以及外部对甲方的收费,也不包括长沙市市区范围以外的差旅费用。

按提交项目成果计算的收费,在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50%,提交全部成果时再付30%,其余20%在提交成果后的三个月内支付;按期间计算的收费,每陆个月为一付款期,提前10个工作日预付。

代理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本合同书写明的乙方公账,不得支付现金,也不得转入乙方任何个人的私人银行账号。

6.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充分得到合同中约定的服务。

(2)甲方可以书面申请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错账进行重新编制及调整,或其他错误进行相应的补救。

(3)甲方以书面形式可以申请乙方承担由于乙方代理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在其经手的凭证、报表、或其他资料上签章。

(6)甲方随时可以书面要求乙方更换不合要求的服务人员。

6.1.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为乙方派驻或派出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2)甲方必须指定有一定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的专人与乙方进行联系和对接工作。

(3)派驻或派出到甲方的服务人员,具有甲方制度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参与甲方经营管理的相应职权;甲方未经与乙方技术总监或总经理、执行董事协商一致并获得书面证明,不得削减乙方派驻或派出到甲方的服务人员参与乙方经营管理的职权。

(4)甲方如遇有重要事项,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及时与乙方本合同项目经理、必要时与乙方技术总监或总经理、执行董事联进行联系沟通。

(5)甲方应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货币资金的日常收支和保管,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库存商品、库存材料、在产品的日常收发和保管,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验收和保管,负责本单位应收预收款项、应付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或应付款项的日常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收发、收支、使用、转移等辅

助明细账;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自行保管的会计资料;应当做好会计其他基础性工作。甲方的上述业务,应当接受乙方的业务指导。

(6)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保障乙方派驻或派出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若发现甲方有侵害乙方外包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7)当业务量、业务难度或要求明显超出本合同签订时的预期时,甲方应本着诚信原则酌情增加服务费。

(8)甲方应在每服务三个月并接到乙方《服务质量反馈通知单》后的15日内及时填写和反馈《服务质量反馈通知单》。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经劝阻无效,乙方有权撤出派驻或派出人员,直至终止本合同。

(2)乙方在及时向甲方说明原因并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更换服务人员。

(3)当业务量、业务难度或要求明显超出本合同签订时的预期,乙方可以本着诚信原则要求甲方酌情增加服务费;当有证据表明因业务量、业务难度或要求明显超出本合同签订时的预期而会导致乙方亏本,但甲方拒绝增加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甲方任何损失。

6.2.2乙方的义务

(1)乙方派驻或派出到甲方的服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严守甲方工作纪律,敬岗敬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2)乙方及乙方派驻或派出到甲方的服务人员应当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商务秘密保密。

(3)乙方应当保证所承包的业务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审查、评估,保证通过社会审计或评估。

(4)乙方应在双方签订合同3日内,按照合同约定指派相关服务人员与甲方联系并开始工作。

(5)乙方对甲方更换服务人员的要求信息,严格对除总经理和执行董事以外的所有人员保密。

(6)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其与外包服务人员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得因与外包服务人员间就劳动法律关系或在其他方面的任何争议或瑕疵影响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7)乙方应在每服务三个月时派技术总监和总经理以上行政管理人员携带《服务质量反馈通知单》前往甲方与甲方负责人探讨提升服务问题。

7. 责任划分

7.1责任的一般划分

(1)国家法律对相关责任另有明确且具体规定的,从法律规定;国家法规对相关责任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国家法规对相关责任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本合同约定也不明确或不具体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条款之规定解决。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过错方承担因过错而导致的自己损失和对方损失。

7.2 责任的特别约定划分

(1)甲方不听劝阻、不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因而乙方撤出派驻或派出人员或终止本合同,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要求更换不合要求的服务人员而乙方拒不同意更换、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服务工作人员,由此造成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未能及时提供乙方派驻或派出人员服务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合作,致使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对外包期间以外的和其他非乙方承包的甲方账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按照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通知了甲方但甲方未按时缴纳税金,或者乙方税务申报时甲方缴税银行账上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扣交税金,或者甲方不配合税务等部门检查所造成的相关责任和后果,全部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6)乙方有权因甲方拖欠服务费及违约金而暂留代管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等相关会计资料或印章;如甲方或执法机关急需上述资料时,甲方应以抵押物(其价值不得低于所欠代理费金额)向乙方进行抵押后方可取回上述资料或印章(其合同另行签订),否则,相关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更换服务人员涉及人员等级(如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变动的,应当按照收费标准相应调整服务收费

(8)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应双倍退还剩余代理费。

8. 其他约定

(1)乙方派驻或派出到甲方服务的所有工作人员在劳动人事、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均隶属于乙方。

(2)乙方派驻或派出服务人员到甲方工作或工作离职,应当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3)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称、法定地址若有变更,变更一方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该书面通知须加盖变更方公章并经本合同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甲乙双方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有变更的,变更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十个工作日前以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书面文件的原件通知对方。

(4)甲方如需乙方技术总监上门处理或上门协助处理事项,应提前至少壹天预约。

篇三: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合同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合同

甲 方:

负责人:

地 址: 电话:传真:

乙 方:

负责人:

地 址: 电话: 传真

乙方为专业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咨询机构。为了更好地为甲方做好劳动人事方面的工作,

避免甲方在繁杂的法定性的事务中投入大量的行政成本和人事成本,更好的维护甲方的合法

利益,甲乙双方就委托乙方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工作范围

(一)社会保险服务

1、代办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登记及员工

增加减少手续:

2、代办甲方核算其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基数:

3、代办甲方报送其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相关报表;

4、代办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变更手续;

5、代办甲方员工医疗费用报销

6、代办甲方员工生育津贴支取

7、代办甲方员工工伤认定

8、其他与社会保险相关的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服务

1、代办甲方公积金登记手续

2、代办甲方员工公积金增加减少

3、代办甲方员工公积金提取手续

4、其他与公积金有关事项

(三)代发工资服务

按照甲方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及工资明细,按照甲方要求,代理甲方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工作;

2、乙方应当以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6、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 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

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人力资源外包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1、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相关人事劳动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代发工资款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费费;

3、甲方指定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意见、建议、方案所

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代发工资款

甲方应与每月 日前,按员工花名册工资总额将代发工资款以(支票 ,银行转账)方

式足额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此款后与每月 日前将员工工资足额发放到员工工资卡中。乙

方收到此款后及时出具财务收据。如甲方要求提供税务发票,甲方按照票面总额的5.5%支付

税金。

2、外包服务费:

收取标准:按照甲方每月代发工资人数,每人每月50元收取,按实结算。甲方于每月 日前

随同代发工资款一起以(支票,银行转账)支付。乙方收到此款后及时出具税务发票。

3、甲方如有其它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

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4、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2、违反第二条第4-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的;

3、甲方逾期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及时足额提供相关资金和上述应提供的资料,不能及时足额提供资金和上述应提供的资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如果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无故支付代发工资款、不支付代理服务费或不配合其他相关工作,导致外包服务无法进行,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的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乙方须为甲方及办理外包服务相关业务(在甲方资金到位和按时提供了上述资料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及时办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有效期内如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协议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违约时限内应付服务费金额的50%(年代理服务费金额÷12X应付代理费月份X50%)。

4、政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或终止协议条款,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5、因甲方原因引起的与甲方聘用员工之间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暂定为半 年。自2008年11月起至2009年4月止。

合同期满前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劳动人事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标准结合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