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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服务合同收件人合同主体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06  分类: 服务合同 手机版

篇一:2012邮政特快寄递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客户代码:

特 快 寄 递 服 务 合 同

甲方:

乙方: 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邮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特快邮件寄递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

议: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将本单位因业务需要交寄的特快邮件定点交乙方办理,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

将所需交寄的特快邮件备妥,登记在乙方提供的特快邮件交寄清单上。 1.1.2

1.1.3

1.1.4宣传品,(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邮政服务合同收件人合同主体)

1.1.5个

1.1.7

1.1.8

1.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

1.2.2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收取特快邮

件,并在登记簿上签收确认。

1.2.3乙方在办理交接手续时,按邮政法规定有权验视甲方交寄货物的内件、外包装及

封口标志(如公司专用胶带等)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可拒绝收寄。

1.2.4乙方对甲方交寄的特快邮件,应逐件称重计费。

1.2.5发生收件人拒收邮件的,乙方应将邮件及时退回甲方,国内邮件所收邮费不予退

还,国际邮件甲方应交纳相应退回所产生的费用。

2.费用与结算

2.1价格

2.1.1资费标准按照附件1之规定执行。其中,发往除长三角和珠三角以外地区乡镇以

下区域的邮件不享受资费优惠。

2.1.2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乙方保留征收紧急附加费及单方面调整价格的权利。当出

现在订立本协议之初不能预见的短期市场环境变化或全行业情势变动时,包括但不限于邮政

资费调整、油价上涨10%以上或航空运费调整。乙方在提前7日通知的情况下,有权调整

资费标准,甲方若不接受调整后的资费标准,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3.1.1甲方不得以部分款项有争议或货损为由拖延其它无争议部分款项的按时支付。对

有争议的部分,经双方核对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甲方需于商议付款日结清该部分款项。

3.1.2如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付款期付款,乙方有权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三收取日滞纳

金;滞纳金应与该笔迟延款同时缴纳。逾期未满10日的,甲方可免交滞纳金。逾期超过

10日的,乙方有权加收双倍滞纳金。如逾期付款超过30日,则乙方有权取消甲方在本协

议下享有的费用月结待遇而改为单票现金结算,并保留追究甲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权

利。如逾期付款超过30日,且乙方有权取消甲方作为大宗用户所享受到的资费优惠。

3.1.3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2个月,则乙方在没有取得有效担保之前,有权留置所承运

的物品,并保留对甲方的追偿权,且对由此而产生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3.2乙方

3.2.1特快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邮件丢失、短少或损坏,致使丧失邮件

部分或全部价值时,应予以赔偿。

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5.2甲乙双方若有需要改变公司名称、联系方式或需搬迁离开原所在地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本

协议执行的变更时,均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须由变更方承担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5.3本协议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

讼解决。

5.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1:资费标准

附件2、邮件寄递安全保证书

帐务联系人: 客户经理: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14101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0510-82302185

附件1:

资费标准

篇二: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例《试论邮政合同和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试论邮政合同和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经贸中已形成共识,我们必须加紧解决这个问题,使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没有市场。从我们邮政企业而言,邮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从树立保护意识到完善保护措施方面都急需加强。必须看到邮政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发挥网络优势是邮政的希望。

[关键词] 邮政合同、知识产权、邮政知识产权保护

一、由《天下无贼》引起的侵权诉讼

就因为“傻根”说了句“6万元从邮局汇款就变成了59400元,600元都可以回家买一头驴了”,如今《天下无贼》可能面临当被告的危险。邮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该剧搞错了邮政汇款资费,误差达5倍之多,这种误导可能会给正处于汇兑业务高峰期的邮政网点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目前邮政部门正与《天下无贼》相关单位联系,要求对方立即停止对邮政汇兑业务的误导宣传,必要时将提起诉讼。(见2005年1月30日《大众日报》)

这里所言的诉讼,显然是指侵权诉讼。依照我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一是要有侵权损害事实,二是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从邮政部门目前的表态中,可知损害尚不是一个确定的事实,或者至少要等到春运以后,根据预期任务实现情况以及与往年同比才可能得出是否有业务下降的事实。至于违法性问题,目前同样没有任何方面显示《天下无贼》

一片从摄制到播放有什么违法的地方。既然该片不涉及违法行为,那么即使春运后邮政部门拿出了业务下降的事实证明,也无法与《天下无贼》这部电影搭上任何因果关系。所以,邮政部门轻言诉讼是很不明智的。

《天下无贼》到底侵犯中国邮政的权利了吗?《天下无贼》不是纪实片,“傻根”只不过是这部故事影片中的一个艺术人物形象,这个人物本身以及围绕人物展开的一切场景和故事都具有虚构性。通过“傻根”和影片中的其他“民工”来作一番关于邮政汇兑资费的对话,只是为了让这个虚构的故事能发展下去,为后面的情节作一个铺垫。片中提到的邮局只具有“符号”意义,并不一定指真实生活中的邮局。邮政部门为影片的艺术虚构而较真实在没有必要。

电影,如果都这样较真下去,还怎么拍?!

二、关于邮政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邮政合同的概念目前没有统一的定论。在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邮政合同没有统一到合同法之中,邮政合同的实质就是服务合同。学者提出了邮政合同的概念。比如,邮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寄递邮件,另一方支付邮费的服务合同。在邮政合同中,一方为专门从事邮政服务的邮政企业,另一方为用户。邮政合同是邮政企业通过邮政通信网络,将寄件人交寄的邮件送交收件人,由寄件人交付邮费的合同。依照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的设施投交的,视为投交收件人;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第132类即为邮政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中指出,邮政合同是指明确邮政企业与用户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有关邮政企业提供各种服务的各种合同的总称。

(一)邮政合同的格式条款特征

《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格式条款定义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普遍应用于公用事业(水、电、煤气、邮电通讯)、交通运输业、旅游、房产买卖、金融保险业。 邮政合同的格式条款特征表现为: 第一,格式合同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即邮政企业。制订标准合同文件的一方多为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等,有些标准合同文件是由政府部门机构制订的,如常用的包裹单等。

第二,格式合同须经审核。邮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经过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方可采用,其中有关邮政资费的规定表现尤为突出。根据《邮政法》等有关规定,邮政资费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中基本资费还要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格式合同不能排除法定条款的适用。例如《邮政法》中关于邮件损失赔偿的规定即属法定条款,直接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邮政合同不得对此作出变更。

第四,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告知相对人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记载免责或限责内容的格式条款往往含有行业术语,对方当事人囿于知识、经验等,可能不能理解该格式条款的内容与意义,这就要求邮政企业尽到提醒义务和说明义务。一般来说,目前部分邮政损失赔偿争议产生的原因,是用户在交寄邮件时对损失赔偿规定不甚了解。这一原则就要求邮政企业应当将赔偿的范围和免责条件以合理的形式告知用户,有的在业务单上载明(包裹、电报、特快专递等),而有的规定没有置于营业场所(如平常邮件不赔偿、限额赔偿问题)

第五,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一方的内容解释,但是,由于邮政合同中法定限额赔偿的问题,用户的利益还是没有得到保护。例如,根据有关邮政规章,物品类的特快专递应当按照保价交寄。在用户未按保价交寄发生丢失损毁的情形下,用户与邮政企业往往对损失赔偿发生争议。用户主张,邮政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邮政企业则主张,用户疏于注意交寄须知,应当按

照非保价特快专递邮件交寄须知中“凡交寄物品类邮件必须办理保价手续”进行解释。依照格式合同发生争议应当作出有利于相对人(用户)内容解释的规则,邮政企业在不能证明用户作出了书面放弃交寄保价邮件承诺的情形下,应当推定邮政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邮件的损失就不能按照非保价邮件赔偿,比较可行的做法是按照特快专递邮件保价起点额予以赔偿。根据《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最高赔偿额为30元。

(二)邮政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优势与缺陷

格式合同的优势表现为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表现为不同的用户,只要是自然人,无论精神、智力状况如何都可以缔约,体现了邮政承担普遍义务的功能。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第一,从用户的角度来看,没有履行公平拟约义务。公平拟约义务,是指格式条款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的内容时,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和意欲订立的格式合同类型的性质,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以使格式条款预先确定的利益关系均衡、风险分担合理。在邮政合同中,邮政企业认为自己承担普遍服务的义务,所有邮件资费收取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而承担风险也应是偏低的,国际邮政的通常作法亦如此。但是从用户的角度来看,存在着风险的负担较大。

第二,加重合同相对人(用户)的义务,免除或限制合同拟定者(邮政企业)的责任。 用户要按照邮政企业的规定如书写格式、封装规格、准确内容、查询时限等要求履行义务;作为提供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的义务有准确、安全、及时地把邮件送到收件人的服务,但是对于服务时限大部分业务没有规定,所谓的“按址投递”已引起争议,特别是农村的投递和投递到委代办点引发争端。用户认为邮政企业只是按照投递惯例,没有履行合同应尽义务。一旦有邮件毁损、丢失、延误造成的损失,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不合理地分担合同风险,利用定式合同条款,将合同风险全部转嫁给合同相对人,比如邮政合同中,《邮政法》规定平常邮件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将合同风险全部转嫁合同相对人,即用户,邮政企业免责。

从总体上说,我国许多公用事业部门如邮政企业由于考虑到公共利益的要求,因而在制定免责条款基本上是合理的,由于邮费偏低,而让邮政企业承担过多的风险也不合理。但是由于邮政企业的过失对邮件产生毁损、丢失引发的思考,也是值得人们深思的,因为邮件所载信息重要性,发生丢失、迟延导致收件人精神损害时有发生。因此对免责条款有实行限制和规范的必要。

(三)邮政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适用

目前,邮政合同应该适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另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邮政合同适用《邮政法》。这就形成了一个立法冲突,《合同法》中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与《邮政法》规定的免责条款发生冲突。一旦邮件丢失、毁损和延误,如用适用《邮政法》规定,赔偿范围仅限于邮件所有权受到的损失。如果适用《合同法》中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邮政企业除承担直接损失外,还要承担邮件所有权以外的损失,依照侵权法承担责任,由此就造成了一个不公平的局面。

关于邮件的丢失、延误、毁损争议,到底适用《邮政法》还是《民法通则》,学者争议颇多。我国法律分本根本法、基本法和单行法三类,《宪法》是根本法,效力最高,《民法通则》是基本法,效力其次,《邮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作为特别法的《邮政法》。

三、 关于邮政的知识产权

篇三:邮寄服务合同

篇一:快递邮寄协议书

甲方:湖州市名特优农产品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2#、7#农民巴巴网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甲、乙双方在共同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寄递货物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特快货物寄递服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上门揽收货物服务,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将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到指定地和人。

2、甲方可要求乙方在寄递过程中提供咨询、查询服务。

3、甲方需正确填写面单,详细、准确的填写收件人信息,如因甲方收件人信息错误、缺失原因导致货物无法送达,运费由甲方承担。

5、甲方确保交寄给乙方的货物包装完好,如包装不完好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双方协定的资费标准向甲方计收邮寄费用。

2、乙方负责上门揽收货物,及时提供揽收服务,乙方接到甲方揽收通知后,须于当日20:00前发出。

3、乙方及时发送货物,并按甲方的查询要求提供反馈信息。

4、乙方有对货物派送区域的选择权,乙方选择的区域需保证甲方货物按照《快递收费标准》约定的时间、准确送达到客户手中,一旦乙方取走货物须将货物送达到客户手中,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客户拒签、客户信息错误造成的除外。

5、对于委托乙方寄递的货物,甲、乙双方在办理货物交接时共同检验原货物外观是否完好,对包装不完好的货物乙方有权拒绝接收,一旦乙方接收即为认可。货物交与乙方后,因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外包装破损,造成的货物破损、短少,由此产生的损失(商品价值按照原价赔偿、货物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外包装完好,出现货物破损、短少造成的损失(商品费用、货物的配送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6、在产品运输过程中出现偷件、丢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货物按照原价赔偿、货物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配送区域: (可提供附件)

第四条 执行资费标准

1、根据双方协定的资费标准执行详细见《快递收费标准》,以上费用均为开票费用。

2、《快递收费标准》以6个月为一周期,3个月后如甲、乙双方需调整应提前10天提出,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如甲、乙双方未提出异议则顺延至下个周期。

第五 结算方式及周期 1、结算方式

月结:每月20-30日乙方向甲方提交上月账单进行对账,对账结束次月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对确认无误的账款付款。如乙方原因不在规定对账期内,进行账单的提交核对,则款项顺延至下月。

2、甲方付款方式:□网银 □支票账户:

姓名:

开户行:第六条 其它

1、为维护双方的利益,双方均有义务遵守本协议及货物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变更或解除必须提前一个月与对方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方可变更。甲方每周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对评估较差的区域,甲方有权进行变更和选择、甚至终止协议。

第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将另行商定以补充协议形式完善,并与协议有同样效力。

第九条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若无异议,协议将延续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共2页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日期: 日期:篇二:快件寄递服务协议书

快件寄递服务协议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国家邮政局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宗旨,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快件寄递服务签订如下合作协议:

服务内容:

1、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提供快件寄递服务。

服务区域包括:福州市区。

2、乙方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为甲方提供的快件寄递服务包括:门到门

的取件及投递服务、免费的跟踪查询服务、网络查询服务等。

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快件寄递服务。

4、顺应甲方的要求,以日结的方式来清算快递费用。当月最后一天由乙方向甲

方提供本月快递总费用的收款收据。

5、价格标准以江、浙、沪、广东,首重一公斤+续重元,中部地区

首重一公斤 元+续重 元。云、贵、川、东三省首重一公斤 元+续重 元。宁、甘、青、内蒙首重一公斤 元+续重 元。新疆、西藏首重元,福建省内首重元续重元。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查询物品的快递情况及收件用户是否签收。2、认真完整的填写快递单上的详细地址、单位名称、收件人、电话、邮编等。

3、物品内不得夹违禁品(如:现金货币、支票、发票除外)金银制品、非法出

版物、易燃、易爆、特殊化工品、腐蚀性液体等。

4、遵守乙方收件截止时间及发件人须知的规定等相关要求。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将甲方的物品按正常的工作日门到门的投递到甲方指定的地址及收件人。

2、向甲方提供快递件的查询服务及全程网络跟踪。

3、有权对国家及海关规定的违禁品及非法出版物等拒绝投递。

4、甲方投递物品的包装如果不合格,乙方应提出并由甲方按要求更改包装或由

甲方授权更改包装,否则乙方有权不予投递。

5、乙方如发生丢失、损坏快件情况的,甲方应于寄件次日起14天内以书面形

式向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将根据运单背书《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作出理赔。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如:收件人地址不详、收件人不在、收件人拒收或收件人拒

付运费(收件人付费快件)造成的投递延误及退件费用由甲方承担。

2、索赔:

(1)快件遗失:甲方交寄的国内快件在正常情况下,因乙方原因致使快件延误,

此快件免费。若发生快件丢失,乙方按每票快件运费三倍赔偿,但每票最高赔偿额不超过500元,赔偿金在当月的快递费中扣除或者协商解决。

(2)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快件的丢失及损毁(指快件或物品

本身丢失及损毁)不包括快件或物品丢失所产生的连带商业价值及商业损失或造成商业影响,对此乙方不予以承担其连带责任及赔偿。

(3)贵重易碎物品要求甲方自己包装且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和运输要求,外包装

完好,内件破损及短少乙方不予以赔偿。

3、甲方不按时支付快递费用,每拖延一天支付所欠款的1%违约金,同时乙方

有权拒绝继续为甲方提供快件寄递服务。每月1日-3日为对账期,5日之前乙方将上壹个月的发票给予甲方,甲方于10日前付款。

4、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地震、空难、自然灾害等造成甲方的物品丢失、 破损及投递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快递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自月日至日,经双方签字盖

章后,此协议生效。

2、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则本协议终

止。

3、本协议终止或期满时,任何自然延伸的责任和义务继续有效,不受本协议期

满或终止的影响。

4、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若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将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对于在合作中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否则,可由任何一方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篇三:邮寄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

试论邮寄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

【摘要】围绕着修订后的《邮政法》施行,本文试图通过从法

律适用、主体资格、赔偿范围与标准等方面来诠释邮寄服务合同纠

纷的处理。

【关键词】邮寄服务合同;邮政普遍服务;快递业务;限额赔偿

2009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以146票赞成、4票反对、4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修订后的

《邮政法》。新修订的《邮政法》草案十二易其稿,并经征求意见,

三次审议,最终表决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三年来,

围绕着这部法律的修订、施行所引起的各方利益博弈并未尘埃落

定。一个令人尴尬的现状是,《邮政法》已经修订三年,但《邮政

法实施细则》还固定在上个世纪的1990年11月12日。

这种立法上的滞后,并不能掩盖经济活动的盛行。目前,网络购 物在我国方兴未艾。2012年3月,普华永道发布的最新全球多渠道 零售调查显示,中国消费者网上购物的频率是欧洲消费者的四倍, 是美国和英国消费者的近两倍,约70%中国内地的受访者表示,每 周至少网上购物一次。与网络购物须臾不可分离的是邮(快)件寄 递服务,随之而来的是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 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将其确定为四级案由,类属服务 合同纠纷。

所谓邮寄服务合同,是指邮寄企业与用户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是有关邮寄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种合同的总称,包括邮件寄 递、报刊发行、邮品买卖等合同。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是 邮(快)件的损失(包括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和延误。其中 涉及到的损失赔偿的处理存在一个法律适用问题,普通民众大部分 有“云深不知处”的感觉。这种状况的形成源自于《邮政法》的区 别性规定。按照修订后的《邮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邮件分为邮 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 件,“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 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 民事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不是所有邮件的损失赔偿都适用《邮 政法》,只限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失赔偿才适用《邮 政法》,其他任何邮件的损失赔偿均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规定。 接下来需要搞清如下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邮政普遍 服务?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邮政普遍服务“是指 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它是由邮政企业向社会提 供的一种最基本的邮政服务,是老百姓享受的最基本的通信服务。 第二个问题:哪些邮件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呢?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十五条规定,包括如下四种:信件;单件重 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邮政汇 兑。第三个问题:损失赔偿适用《邮政法》与适用“有关民事法律” 有何不同?

《邮政法》对损失赔偿的范围与标准,分别确立了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法定赔偿,二是限额赔偿,以此区别于民事法律适用中的“填 平”原则。

所谓法定赔偿原则,是指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的损 失赔偿,仅限于邮政法规定的范围。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 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 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 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 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 以赔偿”。据此,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的损失赔偿的 法定范围,可以归结为两个“限于”:其一,限于给据邮件,平常

邮件不赔;其二,限于给据邮件的三种损失情况,即丢失、损毁、 内件短少。

所谓限额赔偿原则,是指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 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以“损失多少赔多少”为标准,而是按照邮 政法规定的限额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修订后的《邮政法》第四 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可 以归结为两种“限额”、两种“例外”、三种“免责”。两种“限额” 即上文提及的保价给据邮件和不保价给据邮件的分类处理限额赔 偿。两种“例外”: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 失,或者未履行“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 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上述两种限额赔偿规定义 务的,无权援用限制赔偿责任规定。三种“免责”是指,因下列原 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不可 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二是所寄 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是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造 成的。

第四个问题:快递业务中快件问题的损失如何赔偿?修订后的《邮 政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 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就是说,快件的损失赔 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 律规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快递服务组织与顾客之间成立合同关 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 失。违约方在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 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在司 法实践中,快递企业因快件索赔而提出的“退还本次服务费用”、“保 价赔偿”、“赔偿三倍运费”等说辞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快递企业应 对赔付对象(一般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进行“期待利 益”赔偿,即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获得的各 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对方违约而导 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相关费用的支出。当然,“徒法不足以 自行”,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诉讼技巧和证据认定等诸多需要注 意和解决的问题。

总之,对邮寄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应当特别注意法律适用、主 体资格、赔偿范围与标准等方面的问题,以避免偏差,体现法律公 平正义的本意。

(作者单位:天津和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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