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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时间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30  分类: 购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长沙购房合同文本

篇一:长沙购房合同长 沙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7120888292301)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湖南中建信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 430104000063773机构代码证:湘建房(长)字第86号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环湖路中建梅溪嘉苑918号

联系电话: 0731-85699700

法定代表人:鲁检毅委托人: 姬新辉

买受人:余继松

证件类型号码: 身份证432502198307206010联系电话: 18573180678 联系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政府 共有人:易春香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 430221198602165021 联系电话: 13973363276 联系地址: 长沙市南二环雅塘村

共有情况: 共同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北岸中段 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 中建梅溪湖中心 ,规划用途为商住。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梅溪湖中段 编号为 长国用(2012)第023002号 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800000 m2,使用权起始日期为2012年 ,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 2082年,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长先导房售许字【xx15】 第0132号,批准机关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该建设工程预计竣工日期为 2016年12月30日 。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钢混 ,建筑层数 44 层,其中地上 43 层,地下 1 层。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 岳麓区梅溪湖北岸中段中建梅溪湖中心 第7 [幢] 17 [层] 1702 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住宅。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140 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25 m2,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15 m2,(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屋高为 3 米。有 二 个阳台,其中 / 阳台为封闭式, /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三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有关的抵押情况为:第1种。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 /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注销登记。

第四条预售款的监管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招商银行长沙分行 ,预售款监管帐户名称为 湖南中信建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账号 3681601100100165278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

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7500 元/m2,总房价 壹佰零伍万 元(¥ 1050000.00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m2,总房价/元(¥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 元)。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2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总房款(含定金) / 元于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

2、银行按揭贷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小写)计 350000.00 元,余款(小写) 700000.00 元以按揭方式支付。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7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元,余款(大写) \ 元向省直或市直公积金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出卖人转交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0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货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 7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并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长沙市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时间)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处理。

第九第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室内层高为3 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1、室内层高差异的确认以长沙市建筑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测量部门的测量为准。

2、 双方一致同意房屋室内层高误差±0.05米为正常误并,买受人予以理解和接受,超过±0.05米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十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6年 12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能按期付款及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10 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出卖人原因,如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合家欢人使用,按下列第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篇二: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长 沙 县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特别提示:

为了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请注意以下提示:

1、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签订合同前,请购房人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示范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当先在《长沙县商品房销售系统》中进行网上签约并打印出纸质的买卖合同文本,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盖章,买受人至少应持有一份买卖合同原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营业执照号: 机构代码证: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受托人: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 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 ,规划用途为 。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_㎡,使用权起始日期为,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批准机关为长沙县住房保障局。该建设工程预计竣工日期为 。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栋证号为 。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 ,建筑层数层,其中地上_____

层,地下____层。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 第 [幢] [单元][层] 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该商品房_____(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________ 米。有 ______ 个阳台,其中阳台为封闭式, ________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三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 。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_____________。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 已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四条 预售款的监管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

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总房价 元(¥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总房价元(¥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元(¥ )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 元(¥ )于支付。

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元(¥ ),剩余房款元(¥)向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__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

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元(¥ ),剩余

房款元(¥)向 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___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通知后__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____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日内及时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在 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 日内,出卖人应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 元于 支付。剩余房款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付款,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 交付时间及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 ____ 年 ____ 月 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项所列条件:

1、已经竣工验收备案;

2、满足第九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达到的条件;

3、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九条 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一)城市基础设施

1、供水: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达到接通条件;

2、供电: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达到接通条件;

3、燃气: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达到接通条件;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篇二:用购房合同可以贷款吗

篇一:签订购房合同后的权利(购买首套房必看,银行按揭必看)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理解,必要时可向房地产专业律师以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就合同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1)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两部分成。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多少,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目前交付房屋时,往往建筑面积增大,且不超过3%,但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大。为避免此种对买房人不利的情况出现,合同中有必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减少多少,公摊面积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2%,并约定超出此范围怎么办,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

另一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一般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原则即是否超过3%处理。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

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可注明买方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建议买方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最好争取加入此条款,达到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的效果。

(3)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 双方合同中表述为“大理石地面、花岗石外墙与进口洁具、厨具”,而实际入住时业主发现,大理石地面材料实为人造大理石,而进口洁具、厨具实际上是国内产品,只是贴上外国商标。在案件审理时,开发商使用人造大理石没有违约,因为当初在签合同时并未讲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而进口洁具是合资厂生产,确是外国品牌,也符合约定。当然,使用这些产品使造价和装修档次与业主所想象的差距较大。对这种装修条款约定不明确,双方解释条款意见不一的情形,对格式条款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以不利于合同提供方即开发商的解释为准。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还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进行必要约定。

(4)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

这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要注意防止物业管理公司变更物业费。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但是,在实际签约时,很多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买受人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对此,买受人应该据理力争,防止交房时物业公司变更物业费。

(5)关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条款。

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价金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例如交付房价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

(6)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

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以及缴纳的税单。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但是,实际签约时,出卖人往往将此期限延长,通常有90日、180日等等。买房人应力争在合同中,将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为60日,不宜太长。如果此期限时间过长,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项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设定了抵押担保,短期内不能解除抵押,对买受人采用公积金贷款和尽快取得房产证有很大影响。

(7)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房屋买卖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明确载入合同。

(8)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 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房产销售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至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依照此规定,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了延伸、扩张。但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现在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约定为每迟延一日承担全部房款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比例偏低,与支付房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相当,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不够,买房者应争取提高该比例,可以考虑在千分之0.5至1之间。

(9)关于不可抗拒力。

签订合同时,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仅指自然灾害,不包括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扩大解释,否则,该解释不具有约束力。并应约定一个告知期限。

出卖人有时提出以下免责条款,买受人最好不要同意:非出卖人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7、补充协议别嫌烦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图、公共面积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说明、装修标准、迟延交房特殊原因的说明、公建配套设施以及花园绿地的权属、物业管理等。建议购房者在签约时一定不要局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对有损于自己利益的条款要与卖方协商重新拟订,对遗漏的事项要加以补充。

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自己与开发商所约定的事项在合同中加以体现,只有这样才能

在日后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有据可寻,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买受人尽可能要求开发商提供电气、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线路和装修的平面图。这既是购房人的一个基本知情权,也是今后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

房屋平面图作为合同的附件一,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也是日后发生争议的解决依据。由于刘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仔细审查自己合同的附件,所以并没有意识到开发商所提供的房屋平面图与双方实际约定的并不一致,并且存在许多缺陷,而当双方发生争议时,起到证据作用的却只能是合同附件中的平面图,所以,希望广大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房屋平面图的方向、尺寸、比例等具体细节是否在图中标明。 避免商住混用引发纠纷。随着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因商住混用产生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可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保证本幢商品房只作为住宅出卖,不得作为商业用房出卖,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五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否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择卖方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房屋交付的条件。交房时出示实测面积。

从市场的角度来说,适销对路的产品供不应求,仍处于卖方市场,卖方就会利用市场的优势,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做出太多让步。至于市场需求少或积压商品房,因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卖方宁死也不肯让步。从司法的角度看,房地产市场刚刚形成并高速发展,立法者、管理者从观念上和实际操作上都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且又无经验及先例可循,导致立法和管理相对于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来说比较滞后;在几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短期内买方与卖方是无法抗衡的,无法达到权利义务趋向于真实一致。那么在这种买方明显处于弱势及不利的情况下,怎么能尽最大可能为自己争得一些应属于自己的但实际上却被侵犯或被忽视的权利呢?

买方聘请律师帮助签订购房合同的,在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谈判的时候,买方要与自己的律师站在一个立场,要表示出对律师的高度信任,这样才有利于争取到最大的合同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合同内容不利于买方甚至对买方不公的结果。在开发商表示不签就算了的情况下,即使你很想买这个房子,你也要沉着,不要轻易放弃律师为你提出的谈判条件,要知道很多谈判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有各自争取的过程。

总之,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篇二:买房办贷款、签合同注意事项

买房子,办银行按揭贷款,发现这里面还有很多学问,有的稍微不注意,就是几万的差距。对于工薪阶层买房的,要千万注意这些问题! 这个也许是很多朋友不太注重的。以为房子房价是大事,贷款由开发商帮忙办理。其实,这里面赚的钱,比房价更来的险恶!

一、贷款利率的折扣

2008年下半年,国家为了支持房地产的发展,出了很多优惠政策,其中有一条就是贷款利率可以打折。一般我们购房都是3成首付,贷款是7成。按照当时国家规定,最低的贷款利率打7折。这是一个什么概念?

一套30万左右的房子,首付10万左右,在银行贷款大概是20万。这个利息是多少?告诉大家,按照最新的国家利率算下来,以20年为标准,利息有12万左右(银行才是抢钱的!!!!!!)。那么分成10分,每一折就是1万2千多元。这个,在自贡,相当于一个普通家庭一年的生活费用了。既然能打折,肯定是越多越好。但是可惜,今年国家打压房价,控制银行贷款。目前最低的首付3成贷款利率是8折,可以少2w多元,也是很可观的。(发帖时工行已经变成9折了,意味着你又要多被银行赚1万2千多的利息,如果以一个80平的房子来算,你的单价又被摊高了150元/平)。所以,在这段时间,你买房子,决定贷款,一定要快,据说以后可能一折都不打了,这样就算你买房子比别人少了100元/平,但是银行贷款算下来,你实际还贵了50元/平,其实这很不划算的!

觉得好的朋友多转载,一定有用的!(适合于即将买房的亲朋好友们)二、选择还款方式 也许很多没买过房子的人,都不知道还银行贷款还有方式可以选的。其实我也是在看房的时候听售楼小姐说的,当时她很含糊,我觉得这里面肯定很有点猫腻,就会去网上查了资料(没办法,家庭条件有限,能够省一点就省一点)。前几天去办了银行贷款,也选了还款方式,也写下来给大家参考!

1、等额本息还款。其实,你在看房子的时候,售楼小姐给你算的都是这种,因为每月还款数额固定,而且相对于另一种方式,这个金额更小,更容易被买房者接受。但是你们知道这个的真实还款情况是什么样吗?以贷款20年,贷款20万元,算下来月还1300元月还款为例:每个月还银行1300------其中,800元是利息,500元是本金。也就是说,你还的钱,大部分是银行利息,而本金还的较少。到了还款期限一半的时候(比如是20年还,你已经还了10年了),利息已经在前10年还的差不多了,但是你的本金还有很大部分没还的,这些是必须还的,即便你10年后条件好很多了,可以提前还了,但是后面的基本是本金,利息很少, 你提前还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你在银行,基本只跟你说这一种,因为这样,银行的利益才会最大化。大部分家庭,既然贷款20年,不可能会在很短几年就还完,但是10年后一般能还完,这样,银行的利息收益会减少很多,所以,他们这种方式让你前10年都在还利息,而本金基本没怎么减少。就算你有钱了,再还,银行的利息都收入了绝大部分了,你提早还对银行没什么损失。2、等额本金还款。我发现一个问题,就是,银行不会主动提出有这种还款方式。基本都只说前一种。还好我之前了解过,就提出要还等额本金模式。这个还是以贷款20年,贷款20万元,算下来月还1600元月还款为例:每月还的钱要比等额本金多300多元。其中-------900元是本金,700元是利息,本金支出比利息高,第2个月开始,只还1597元,因为本金上月换了900元,这月利息重新计算,要少3元的利息,以此类推。越到后面还款压力越小。而最重要的是:当你要提前还款的时候,比如5年后,因为你选择的方式,本金还的更多,这个 时候本金已经相对上一种方式要减少了许多,提前还款的本金部分冲抵的更多,这样重新计算利息的时候要少许多利息支出(每少一年都是近万的利息)。而且就算不提前还,这种方式,还20年,也要少还1万5左右的利息!只是前期压力较大!但是为了长远的利益!

说一个插曲:我前几天去银行办贷款签字,同时有7-8家人,都是购房贷款的,我们排第2位,前面那个女的,5分钟就签字走人了(签的等额本息),我们在旁边看,银行办事人员只字不提还款方式。轮到我们了,我们提出要用等额本金还,那个人就把我们带到行长室,喊我们自己看两种方式的具体还款(后来才知道是故意把我们隔离开来)。然后就走了。等过了10多分钟,我和女友商量好,还是坚持自己的选择--等额本金。我们走回去找那个办事员,他已经在帮另外的人办理了,我们在旁边看, 全部签的等额本息。后来又轮到我们了,我们提出还是本金还款。这个时候,旁边的人问我们,“还有别的还款方式?”那个办事员马上打断我们,说是因为我们条件好点,有能力想多还点,压力就更大。我明白他的意思叫我们不要说了,我们就几下签了字走了-------看来银行很不愿意让我们选择这个方式,因为银行少赚了很多利息。你想一个人节约2-3万利息,10 个人就是20-30万,100个人呢?简直不敢想象了!!!

作为我们这种一般阶层的人,购买房子是大事情。所以,尽量多算一下,既要在买房子的时候尽量杀价格,在签定合同后,一定要在银行贷款这方面多研究一下。其实这样算一算,银行贷款这方面,你合理分配,可以节约2-3万元的利息支出甚至更多。折算成房价,就是少了300-400元/平!!!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

1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之五证

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

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那么怎么样看待“五证”?交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两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买完房以后还要查验或者叫验收“两书”。什么是两书呢,两书是开发商在竣工验收合格时通知购房者入住之后提供的两份法律文件,一个是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二是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通常包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登记,在使用年限内承担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件的保修期,比如说防水是三年,墙面、管道渗漏是一年,墙面抹灰脱落是一年,地面大面积起沙是一年,包括供热供冷系统等设备,卫生洁具、开关等等。其他部位或者部件的保修时间可以由房地产开发商和用户约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通常应该包括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住宅的结构类型、装修装饰注意事项、上水下水、电、燃器、消防等设施配制的说明,以及门窗类型使用事项,配电负荷,承重墙、保温墙、阳台等部位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生产厂家另有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里。

也就是说一个房屋完整的法律文件在购房的过程中应该查验五证,同时收房子的时候应该有两书。还有更重要的是产权证,拿到产权证,整个购房所有的法律文件就应该算齐备了。 在购房的过程中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在有些情况下,在什么情况下签订房屋的限售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签订预售合同。限售合同是你想买的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了商品房,这个时候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是房地产的限售合同。如果你购买的房子尚未竣工验收,就是期房,这个时候签订的是房屋的预售合同。篇三:商品房按揭购房合同

商品房按揭购房合同

抵 押 人:

抵押权人: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区______ 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面积_______m2。

第二条 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

篇三:签订购房合同后的权利(购买首套房必看,银行按揭必看)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理解,必要时可向房地产专业律师以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就合同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1)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两部分成。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多少,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目前交付房屋时,往往建筑面积增大,且不超过3%,但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大。为避免此种对买房人不利的情况出现,合同中有必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减少多少,公摊面积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2%,并约定超出此范围怎么办,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

另一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一般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原则即是否超过3%处理。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

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可注明买方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建议买方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最好争取加入此条款,达到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的效果。

(3)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

双方合同中表述为“大理石地面、花岗石外墙与进口洁具、厨具”,而实际入住时业主发现,大理石地面材料实为人造大理石,而进口洁具、厨具实际上是国内产品,只是贴上外国商标。在案件审理时,开发商使用人造大理石没有违约,因为当初在签合同时并未讲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而进口洁具是合资厂生产,确是外国品牌,也符合约定。当然,使用这些产品使造价和装修档次与业主所想象的差距较大。对这种装修条款约定不明确,双方解释条款意见不一的情形,对格式条款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以不利于合同提供方即开发商的解释为准。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还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进行必要约定。

(4)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

这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要注意防止物业管理公司变更物业费。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

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但是,在实际签约时,很多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买受人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对此,买受人应该据理力争,防止交房时物业公司变更物业费。

(5)关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条款。

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价金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例如交付房价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

(6)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

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以及缴纳的税单。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但是,实际签约时,出卖人往往将此期限延长,通常有90日、180日等等。买房人应力争在合同中,将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为60日,不宜太长。如果此期限时间过长,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项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设定了抵押担保,短期内不能解除抵押,对买受人采用公积金贷款和尽快取得房产证有很大影响。

(7)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房屋买卖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明确载入合同。

(8)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 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房产销售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至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依照

此规定,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了延伸、扩张。但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现在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约定为每迟延一日承担全部房款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比例偏低,与支付房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相当,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不够,买房者应争取提高该比例,可以考虑在千分之0.5至1之间。

(9)关于不可抗拒力。

签订合同时,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仅指自然灾害,不包括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扩大解释,否则,该解释不具有约束力。并应约定一个告知期限。

出卖人有时提出以下免责条款,买受人最好不要同意:非出卖人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7、补充协议别嫌烦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图、公共面积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说明、装修标准、迟延交房特殊原因的说明、公建配套设施以及花园绿地的权属、物业管理等。建议购房者在签约时一定不要局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对有损于自己利益的条款要与卖方协商重新拟订,对遗漏的事项要加以补充。

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自己与开发商所约定的事项在合同中加以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在日后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有据可寻,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买受人尽可能要求开发商提供电气、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线路和装修的平面图。这既是购房人的一个基本知情权,也是今后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

房屋平面图作为合同的附件一,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也是日后发生争议的解决依据。由于刘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仔细审查自己合同的附件,所以并没有意识到开发商所提供的房屋平面图与双方实际约定的并不一致,并且存在许多缺陷,而当双方发生争议时,起到证据作用的却只能是合同附件中的平面图,所以,希望广大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房屋平面图的方向、尺寸、比例等具体细节是否在图中标明。

避免商住混用引发纠纷。随着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因商住混用产生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可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保证本幢商品房只作为住宅出卖,不得作为商业用房出卖,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五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否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择卖方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房屋交付的条件。交房时出示实测面积。

从市场的角度来说,适销对路的产品供不应求,仍处于卖方市场,卖方就会利用市场的优势,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做出太多让步。至于市场需求少或积压商品房,因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卖方宁死也不肯让步。从司法的角度看,房地产市场刚刚形成并高速发展,立法者、管理者从观念上和实际操作上都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且又无经验及先例可循,导致立法和管理相对于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来说比较滞后;在几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短期内买方与卖方是无法抗衡的,无法达到权利义务趋向于真实一致。那么在这种买方明显处于弱势及不利的情况下,怎么能尽最大可能为自己争得一些应属于自己的但实际上却被侵犯或被忽视的权利呢?

买方聘请律师帮助签订购房合同的,在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谈判的时候,买方要与自己的律师站在一个立场,要表示出对律师的高度信任,这样才有利于争取到最大的合同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合同内容不利于买方甚至对买方不公的结果。在开发商表示不签就算了的情况下,即使你很想买这个房子,你也要沉着,不要轻易放弃律师为你提出的谈判条件,要知道很多谈判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有各自争取的过程。

总之,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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