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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5-07  分类: 规章制度 手机版

篇一:党的组织制度

基本内容

一、什么是党的组织制度

以党规党法形式固定下来的有关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组织纪律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它是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力,实现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的组织制度,主要包括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领导机构的选举制和任期制,党委会的集体领导和党委成员的分工负责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制度,干部管理制度,党员管理制度,缴纳党费制度,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党内状况调查统计制度,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向党员及其代表报告工作的制度,等等。

“四个服从”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保证全党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的根本原则。按照新党章的规定,“四个服从”的基本内容为:

一是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这是因为,每个党员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如果党员个人不服从党的组织,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各行其是,党的组织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没有战斗力。一般来说,党组织的决定反映和集中了大多数党员的要求和意见,是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服从组织的决定,就是服从大多数党员的意见。在某些时候,也会发生党员个人意见和党组织的意见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员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是,个人在行动上必须服从组织决定。

二是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每个成员了解的情况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大家的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党组织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的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三是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必须坚决地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对上级指示搞实用主义,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不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但必须在上级组织同意后才能加以调整或改变。在紧急情况下,下级组织来不及请示上级组织而又必须马上作出决定时,可以边行动边报告,或事后报告,请求批准。

四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我们党是由中央到地方到基层的各级党组织组成的整体,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最高司令部。全党服从中央,党才能履

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整体的利益。因此,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紧密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二、为什么要执行党的组织制度

三、怎样执行党的组织制度

四、执行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党的组织制度是指对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组织纪律用党规党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要求所有党的组织和党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组织规程。 党的组织制度主要包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即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选举制度,党内议事规则等。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以及支部委员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的组织制度的核心内容,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得如何,是关系党内政治生活是否正常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国家振荡局势是否安定的重大问题。[1]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

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党的组织制度是指对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组织纪律用党规党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要求所有党的组织和党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组织规程。党的组织制度主要包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即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选举制度,党内议事规则等。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以及支部委员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的组织制度的核心内容,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得如何,是关系党内政治生活是否正常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国家正当局势是否安定的重大问题。

党的组织制度主要包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即民主集中制;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选举制度,党内议事规则等。党的组织制度是否完善,对于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战斗力,关系极大。

篇二:基层党支部定期向党委汇报请示制度

基层党支部定期向党委汇报请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支部向党委汇报请示的主要内容

(一)季度内本单位安全生产、三基工作、质量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成本管理等重点工作、要项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班子、带队伍、管思想、管作风,确保安全生产情况;队务公开,工资分配、班组长使用、素质性淘汰、技能评定、评优树先、派活计分情况;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等。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从业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在召开党员大会前须向党委请示。

(五)每年年初要以书面形式汇报当年的工作计划、发展党员计划、组织生活安排意见。

(六)年末要以书面形式汇报当年的工作总结、发展党员小结、民主评议党员小结。

(七)党委要求汇报的其它情况。

二、党支部向党委汇报请示的时间规定

每季度,党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汇报一次。

三、党支部向党委汇报请示的有关要求

党支部对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遇到重大问题和超越本级组织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向党委请示,

基层党组织遇有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篇三:党支部各项常用制度

自来水公司党支部各项制度

党支部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动员党员努力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经常对党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党的传统作风教育,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党员,经常了解党员的意见建议,尊重党员的合理化建议,维护党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丰富党员的物质文化生活。

(五)充分发挥党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改进提高工作。

(六)坚持党员标准吸收积极分子入党,收缴党费、审查和鉴定党员,表扬党员的模范事迹,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纠正各种不正之风。

(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揭露改正工作中缺点和错误,教育、监督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保障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八)全面正确地贯彻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积极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优秀青年干部。

党籍管理制度

1、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员资格,就具有了党籍。

2、基层党组织应认真做好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不得随意存放和涂改,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3、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就失去了党籍:党员被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

4、对特殊情况党员党籍的审理,党支部必须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坚持党性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搞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5、涉及外单位党籍问题及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请求上级党组织处理。

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

1、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支部党员大会主要内容:

(1) 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支部贯彻意见。

(2) 听取和审议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

(3) 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4) 讨论通过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5) 提出对党员的奖励表彰和处理意见。

3、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委员会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不在时,由党支部副书记或其他支委主持。

4、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本支部工作需要确定,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通知全体党员,让党员作好准备。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需要做出决议的,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6、参加会议党员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会议有效;赞成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决议有效。

7、做好会议记录。

二、支部委员会

1、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和特殊情况也可以随时增加。

2、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

3、召开支委会必须有2/3以上支委参加,否则不能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应将需研究决定的事项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4、支委会的主要内容是:

(1)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和指示精神意见,讨论制定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的办法、措施。

(2)分析党员队伍、职工队伍思想状况,制定加强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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