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
居间买卖合同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居间方):
营业执照号: 注册地址: 全国客服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丙方提供居间服务,现买方、卖方、居间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买卖和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甲方(卖方):
第一部分 房屋买卖部分
第一条、【房屋概况】
甲方出售之房屋(简称该房屋)座落:第 层,共层,建筑面积约为 ㎡(以房产证或房管局测绘面积为准);车库约为: ㎡。
房产证号: 土地证号:(以下统称房屋证件)。 乙方对上述房屋充分了解,并同意接受;
第二条、该房屋附属设施:全部固定装修以及水电、窗帘、空调等 楼顶冲屋、自建院子、自建柴屋、楼顶空间、地皮、余基空坪、门前道路使用权、公共楼梯(详见该房屋附属设施清单),附属设施为该房屋交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包含在房屋总价款内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计价方式及房屋总价款】
本合同按套面积计算房价款,实际面积以房产证或房管局测绘面积为准,该套房屋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房屋、证件交付】
1、 年月 日,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贰万 元整(¥20000.00元)。 年月 日前,乙方支付甲方 元整(元),其中包含定金 贰万 元整
(¥20000.00元)
2、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通过分批来支付剩余房款。 年 月 日前,乙方支付甲方房款元整(¥元),甲方将该房屋及房屋证件交付乙方。年 月 日前,乙方支付甲方房款元整(¥元),甲方将该房屋及房屋证件交付乙方。
甲方将该房屋过户后办理完毕的房产证、土地证交付乙方,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尾款 元整(¥元)。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通过申请贷款来支付剩余房款。年 月日前,乙方支付甲方房款元整(¥元)后,甲方同意将房屋证件过户并以乙方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来支付后续房款。 年 月 日前,贷款办理完毕,乙方支付甲方房款 元整(¥元),甲方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如银行放款至甲方账户,视同甲方已收讫乙方房款。
3、如甲、乙双方其中一方要求提前履行合同,经另一方同意后,可以提前履行。
第五条、【房屋交付约定】
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将腾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一并交付乙方,并保证房屋附属设施与附属设施清单一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交付日止,甲方应保持该房屋附属设施及其装修装饰状况良好。 交房之前甲方应结清所有必要费用(如水电费、物业费等)。
第六条、【税、费承担】
经甲乙双方协商,过户由乙方负责办理,所涉及到的税、费由乙方承担;需要甲方协助过户的,甲方应积极配合。若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则申办贷款所涉及到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经甲乙双方协商,过户由甲方负责办理,所涉及到的税、费由甲方承担;需要乙方协助过户的,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必须于 年月日之前办理过户完毕并交付乙方,土地使用权年限双方约定办理年。若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则申办贷款所涉及到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该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两证暂未办理,经协商,由甲方负责办理,两证姓名为乙方或乙方指定,办证所涉及到的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需要乙方协助办理的,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必须于 年 月 日之前将证件办理完毕并交付乙方,土地使用权年限双方约定办理 年。
乙方承担房屋维修基金(房屋总价款2%)、房产证工本费、土地证工本费、水电开户费;除前述费用之外办证所涉及的地税、房产局、土管局等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每日向甲方赔付应付款0.1%的迟延履行金。
2、甲方逾期交房或逾期交证,每日向乙方赔付已付款 0.1%的迟延履行金。
3、乙方中途毁约,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毁约,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4、房屋过户或交付后,如发生违约,赔付规定的延迟履行金,合同照常履行。
5、如因国家、银行或房管、税务、土管部门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合同各方的不可抗力、不可预见
因素,导致过户或贷款延期等情形,甲、乙双方均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该房屋抵押、租约及水电情况】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甲方保证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偿还贷款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取回该房屋证件并按合同约定予以交付。
甲方已经将该房屋对外租出并确认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方承诺此买卖不破坏原有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电费:电卡预存供电所按时缴纳专人集中收取,水费:自来水公司缴纳专人集中收取。
第九条、【有关承诺】
1、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及债权债务纠纷,对该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和处置权。
2、双方保证根据履行合同的需要,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及时配合签署相关文件等。甲乙双方对其提供的房屋证件、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3、本合同及附件(该房屋附属设施清单为本合同附件)为双方共同商定,均无异议,并均征得共有权人或家庭成员的同意,如因共有权人或家庭成员原因造成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与他人共同购买的,由乙方自行协商产权份额分配。
4、如申请贷款,乙方保证银行信用记录良好并及时足额支付约定的各项税、费;保证积极配合亲临签署相关文件等。贷款利息遵照所在银行现时政策执行,房产局收费(如贷款评估费等)由乙方到房产局缴纳,银行收费(如贷款保险费等)由乙方向银行缴纳。
第二部分 居间服务部分
第一条、【居间服务】丙方提供以下居间服务。
1、接受乙方购房委托并为其提供售房信息,陪同看房;丙方建议仅供乙方参考;
2、接受甲方的售房委托并为其联系合适的买方;丙方建议仅供甲方参考;
3、向甲、乙双方报告并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为促成双方签订《居间买卖合同》提供媒介服务;
第二条、【见证服务】居间服务履行完毕,《居间买卖合同》签署之后,丙方免费提供见证服务。
1、见证房款交接;2、见证房屋交接。
第三条、【其他服务】
1、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委托丙方提供托管服务。为敦促双方如期履行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方托管购房定金、房屋证件等资料,托管资金视同甲方已收讫乙方房款,《居间买卖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履行完毕,丙方敦促双方履行义务后即为托管结束,在托管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以任何理由拿走托管物品或资金。
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不委托丙方提供托管服务;由甲、乙双方自行督促履行合同。
2、受甲、乙双方委托,丙方可以提供过户及贷款相关手续的咨询、代办服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不委托丙方代办过户的,按《居间买卖合同》中约定,自行办理过户手续。丙方已告知甲、乙双方,房地产交易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手续为准,涉及共同购买的,乙方自行确定产权分配份额与丙方无关。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委托丙方代办过户和申请银行贷款,过户税费 元整(¥元),过户代办费 元整 ;贷款手续费元整,前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于合同签署当日一次性支付丙方。
3、在本合同签署三日内,甲、乙双方根据履行合同的需要,向丙方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含过户或贷款等必备资料);甲乙双方对其提供的房屋证件、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居间买卖合同》约定的责任。
第四条、【居间服务报酬】
甲方承担居间服务费:房屋总价款× 即元整,
乙方承担居间服务费:房屋总价款× 即元整。
服务报酬应在合同签署当日一次性由甲、乙双方各自支付丙方,逾期支付一日,赔付丙方房屋总价款0.1%的违约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或乙方发生违约,已收服务费不予退还,守约方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过户或贷款延期、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守约方可依《居间买卖合同》追究违约方责任,丙方免责。
3、如因国家、银行或房管、税务、土管部门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合同各方的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导致过户或贷款延期等情形,甲、乙、丙三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英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合同数量及持有】【合同生效】【合同附件】
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 3 份,买方 1 份,卖方 1 份,居间服务方 1 份,合同附件(该房屋交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或其代理人: 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或其代理人: 身份证号:电话:
丙方:丙方或其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版
合同编号: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出售方:
买受方:
居间方:
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固定: 联系电话 固定:
手机:手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编: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甲、乙、丙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委托丙方居间代理,促成甲、乙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委托的其它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声明
1、甲方出售的房屋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可能性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____种:
① 商品房 ② 已购公有住房 ③ 经济适用房 ④其它类型房屋
3、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房屋产权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为: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用途为__________。
4、房屋抵押贷款情况为下列选项中的第____种:
①无住房贷款抵押②有贷款抵押,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银行,至今未还贷款余额
约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
5、房屋现状为选项中第____种:①空房②自用③已出租
6、甲方于___________日内将此房腾空交付乙方使用。
7、甲方结清过户前此房发生的物业费、取暖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费、电话
费等相关费用,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甲方对违反国家法
律及相关交易政策规定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乙方确认
乙方同意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房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违反本合同义
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委托事项及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上述房屋交易的居间方及办理权证过户的代理人,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领取新房产证,甲方取得全部售房款之日止。
第四条房屋买卖成交价格
1、甲、乙双方同意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_元)。
2、房屋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__________承担
第五条甲、乙、丙三方对《买卖合同》的付款方式做以下约定:
1、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支付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_元)。
2、 如乙方为一次性付款客户,乙方在________日内将其余购房款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交付甲方。
3、 乙方为贷款客户,乙方在_______日内将其首付款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交付甲方,其余购房款在银行放
款之日由银行交付甲方。
4、 乙方申请贷款,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贷款部分由乙方申请贷款,银行放贷
时放到甲方指定账户上,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指定的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决定,贷
款年限由银行审批确定,甲、乙双方接受见证方指定的银行进行贷款,认可具体批
贷、放贷时间按照银行实际操作时间来运行,银行批贷额度与预计贷款有差异时,
乙方需在三日内补齐首付款。
第六条甲、乙双方资料
1、 甲方在本次交易中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文件:
a. 甲方(含共有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或委托人公证委托书和身份证;
b. 房屋的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包括购房发票);
c. 如房屋已出租,需提供租赁合同及承租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文件;
d. 若甲方为企业法人,需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公司董事会
决议等有关文件;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2、 乙方在本次交易中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文件:
a. 乙方(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
b. 收入证明及开具收入证明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公章;
c. 如乙方为企业法人,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公司章程,验资报
告及近期财产报表和贷款证明等有关证明资料;
第七条丙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交付代理服务费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支付丙方居间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第八条 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必须按约定时间与乙方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
过户手续,超过约定时限视为违约。
2、 保证在签署本合同后,不得将交易房屋再卖予他人,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丙方总房款3%的服务费。
3、 根据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文件。
(二)乙方责任
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购房款;
2、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与甲方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
手续,超过约定时限视为违约;
3、 如乙方贷款需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和支付相关费用。
(三)丙方责任
1、 促成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保管其中壹份;
2、 代办相关过户及贷款事宜;
3、 甲、乙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及本合同后,丙方应妥善保管甲乙双方交付的《房
屋所有权证》,原始购房权属过户所需资料,作为办理可能性过户之用;
4、 协调甲、乙双方的关系,并监督双方履行《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义务,配合守约方
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5、 本合同交易过户后,将乙方购房款安全转移给甲方,以及乙方获得的房产证是房屋
土地管理局核发的有效《房产所有权证》。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如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付款应向收款方支付逾期款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并应继续履行原付款义务;
2、若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定金;若乙方违约定金不退。
3、因甲、乙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仍应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条所规定的各项费用(含居间服务费、贷款服务费)同时,守约方应支付的各项费用由违约方支付,上述费用违约方应于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守约方已经发生的税费及贷款发生的各项费用也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条 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三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买卖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丙三方应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竞争力;本合同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规避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规避“跳单”条款的效
力和“跳单”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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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87868718 13376427555
主持人:城阳电台文鼎940律师在线正在播出,欢迎听众朋友们在节目播出过程中拨打节目热线87968—940或文鼎律师场外咨询热线87868718参与我们的节目。今天和我们一起做节目的是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的李学忠律师。您在节目播出之后如果有问题还可以拨打李律师的电话13376427555进行咨询。李律师,欢迎你做客今天的节目。
律师: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李律师,您看,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很多中介机构做起了二手房中介服务,通过提供二手房房源信息,促成房产交易,从中收取佣金。在这些房产中介合同中,中介机构往往在合同中规定了这样的条款“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旨在保护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但总有一些当事人违反该约定,从而产生经济纠纷。 律师:是,这种现象还是比较多的。
主持人:对当事人这种违约行为如何去认定,下面我们结合一个案例让李律师来给我们详细分析一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27日,某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带被告陶某实地看房,并与陶某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第1条约定,陶某愿意委托中原公司居间求购本市某号房屋;第2.4条约定,陶某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6个月内,
本人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其有关联的人与出卖方达成买卖交易或者利用了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某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1月30日,涉案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 1买卖合同》,成交价为138万元。2009年2月1日,陶某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原告某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称:其带陶某实地看房,双方签订《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后陶某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开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完成房屋交易过户手续,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某按约支付中原公司相当于房屋实际成交价1%的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某辩称:《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跳单”条款为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对方的责任,应认定为无效。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某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的违约行为。故不同意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真是各说各的理,李律师,您来给我们大家分析一下,在这个案例中,孰是孰非呢?
律师:好,本案是因多家中介公司参与同一房屋居间交易而引起的违约金请求权纠纷。在居间合同中,其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规避“跳单”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它旨在保护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依法应享有的权益,应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对于“跳单”违约行为的具体认定,应结合中介公司的委托权限及其是否履行中介服务、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公司的信息、机会等,有逃避佣金的行为进行综合考量。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的房源信息时,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的中介公司购买该房屋,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主持人:李律师,听您这样说,在居间合同中,是可以规定规避“跳单“条款的?
律师:是的。
主持人:那本案中,被告是否构成了“跳单”违约呢?
律师:再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一审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原公司与陶某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 2
法无悖,应为合法有效。《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中已明确约定陶某有义务在验看房地产后的6个月内,不得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而未通过中原公司与出卖方达成买卖交易,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现陶某从中原公司处获知信息,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出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理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陶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后,陶某不服提起上诉。
主持人:一审法院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那陶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律师:
二审法院另查明,涉案房屋原产权人之一李某某于2008年9月26日、10月1日、10月19日分别委托中原公司、汉宇公司和立好公司等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涉案房屋。立好公司、汉宇公司、中原公司分别于10月22日、11月23日、11月27日带陶某或其妻曹某实地看房。当时,中原公司对涉案房屋报价为165万元;汉宇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李某某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汉宇公司居间下,陶某、曹某与李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以138万元成交。同日,曹某签订《佣金确认书》,并支付定金2万元。12月6日,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某向汉宇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中原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其仅提供了一次看房服务,之后未就房屋买卖事宜与陶某进行任何联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陶某与中原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法律性质问题;二、《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中系争第2.4条的效力问题;三、陶某是否构成违约。
主持人:针对这三个焦点问题,您给我们来详细说一下。
律师:好,
一、关于《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法律性质问题。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陶某与中原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约定,中原公司带陶某实地验看涉案房屋,提供购房媒介服务,如陶 3
某与出卖方成交,应向中原公司支付佣金。该确认书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具备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认定为居间合同。
二、关于《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系争第2.4条的效力问题。《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系中原公司拟定的格式合同。其中系争第2.4条系关于客户跳开中介的违约责任条款,旨在保护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三、关于陶某违约与否的问题。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如果任由委托人看房后跳开中介,则对居间人显属不公平,系争第2.4条所约定的违约行为即是指委托人为逃避支付佣金为目的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和双方约定,如果委托人为了不交或少交佣金不正当地阻止佣金支付条件成就,如买卖双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成交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佣金。本案中,房屋出卖方委托立好、汉宇、中原等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但均非独家委托。上述三家中介公司均向陶某提供了涉案房屋信息及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提供了实地查看房屋的媒介服务,但从时间先后顺序上看,首先向陶某报告订约机会、提供看房服务的并非中原公司。而且,房地产价格系影响房地产买卖成交与否的主要因素,中原公司确认其仅向陶某提供了一次看房的媒介服务,其带陶某看房时的报价为165万元,至提起本案诉讼时仍依据165万元的价格计算违约金数额,中原公司确认其并未就价格问题与房屋买卖双方进行过媒介。但是,汉宇公司作为居间方,最终通过提供媒介服务,以138万元的价格促成房屋买卖双方成交,涉案买卖合同的订立并非由中原公司促成。在汉宇公司居间成功后,陶某按约向汉宇公司支付了全额佣金1.38万元。因此,陶某并未为了逃避支付佣金的目的,与房屋出卖方私下成交或者不正当地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另行委托他人成交,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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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这可真是出乎我们的意料,二审法院撤消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律师,结合以上这个案件,您还有什么要对我们大家讲的吗? 律师:
近年来,随着二手房交易日趋频繁,买卖双方通过中介公司进行房地产交易已成为一种普遍方式,卖方找多家中介公司挂牌、买方找多家中介公司看房的情形也相当普遍。中介公司以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私下达成交易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间(“跳单”、“跳中介”)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即是因多家中介公司参与同一房屋居间交易而引起的违约金请求权纠纷。此类纠纷的争议多集中在以下三点:一、客户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类似《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二、“跳单”条款是否有效;三、多家中介参与同一交易仅一家成交,未成交中介是否有权以“跳单”为由要求委托人支付佣金或违约金。
主持人:李律师,那像这种要买房的客户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类似于《购房确认书》这样的合同属于什么合同呢?
律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的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的义务是在居间人促成合同订立后向其支付居间报酬或佣金。
本案中,陶某到中原公司表示买房的意愿,中原公司向陶某提供房源信息,并带陶某实地看房,看房后与陶某签订《房地产求购确认书》,明确约定:陶某愿委托中原公司居间购房,中原公司带陶某实地验看涉案房屋,提供购房媒介服务,佣金为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该确认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具备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认定为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主持人:
刚才案件中我们还谈到了“跳单”条款。关于“跳单”条款的效力问题,我们该如何认定呢?
律师:
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服务的,这种服务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