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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购房合同造假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1  分类: 购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伪造购房购房合同签订买卖房协议是否属于合同诈骗

篇一: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被判为无效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被判为无效合同

2014年6月,陈某与刘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购买刘某某位于西安某路段名下的房产一套,面积约为120平方米,房款总价为95万元。双方约定陈某预先支付定金10万元,在为进行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前,可以提前入住该房屋内,剩余房款由每月的房贷偿还。

陈某在入住的情况下,发现了该房屋的墙壁下雨天容易潮湿,而且发现有白蚁存在的情况。便将此事告知刘某某,要求刘某某给予赔偿与重新装修。但是刘某某对陈某的说法不予认同与接受。陈某无奈下,便委托了西安合同律师阮永平跟进这起案件。

阮律师在了解相关案情后,认为双方当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双方是当事人真实表意。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刘某某在明知房屋有问题的情况下,将房屋转卖给他人,存在欺诈的行为。故最终,在阮律师的代理下,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判为无效,解除合同关系。

文章来源:/mlist700/59076/篇二:签订购房合同是常常被忽视的“陷阱”

签订购房合同是常常被忽视的“陷阱”

一、基本的“五证”齐全(要合法有效)。

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发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共五证。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预售许可证之后取得,即由期房变现房了)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且还要核对一下其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要注意这些证照文件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一般情况违约责任约定不对等违规行为主要有三方面:

①是对违约金数额约定不对等。如某合同中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60天,如继续履行合同,需按天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五;而出售方逾期交房超过60天,则只需按天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一。 ②是对违约责任的起始期限约定不对等。如某合同中约定,买受方逾期付款超过60日、出卖方逾期交房90日需承担违约责任。

③是对定金的约定违法违规。《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但实际上,很多房产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都规定,只要买受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方都要没收定金。

④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

对于期房,由于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甚至交不了房的都有。如果不是规范的《文本》,则开发商在合同上务必会大做文章,对买房者极为不利。如含有模糊性词语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无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交房有两个意思:一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应当在预售合同中对实物交付和产权过户均约定清楚,不能接受没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房屋使用交付)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⑤对房屋及小

区内的描述要清楚不可使用模糊字眼(具体地址、房屋面积、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以及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等描述)

有时合同中还会进行如下描述: “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所以对于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有时还会出现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所以对于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再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这种情况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 ⑥公摊面积:不应该计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车库,作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还有售房单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说开发商在大堂里做的销售中心等。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通俗来说,就是与这栋楼不相连的部分,比如说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在商品房买卖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主合同的第三条里,只是说分摊了多少,分摊的面积的数额,但是在合同的附件二,应该有一个房屋面积分摊的说明表,分摊了哪一部分,是经过哪一个地方批准的。(面积确认和差异的确定。建议购房人选择在合同里已经规定的第二种处理方式,即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一个误差比例,也就是说正负3%,超过此比例的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应退还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⑦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⑧合同陷阱几经斟酌后,客户便要决定购房了,因此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前不久我们从报上看到过这样的案例:迟延办证一年多,只赔付96元。或者在不能按时办理好时,干脆让购房人退房。还有的合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实际不公平。例如: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40%的违约金。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开发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将卖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

三、检查房屋质量。

在签约时,应查看并检查《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并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检查是否有开发商对质量问题的责任。

房屋的交接:开发商应该请房地产的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的面积进行实测,

在交楼的时候,应该提供实测面积的数据,以及我们所说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提供证明原件不全的,可以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四、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一个不好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定让你永远觉得不舒畅。所以要多看看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如何,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五、重点约定违约责任。

①对于期房,甚至现房,都有可能与开发商的描述不一样,此时应该明确合同违约或与描述不一致时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可参考: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别漏了违约责任的平等性。

②未注明因何种原因可以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需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但在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开发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

所以买家最好与开发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③擅自扩大对“不可抗力”的解释,政府交通管制竟也在列

《合同法》第117条对不可抗力有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而某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在出卖方无过错的前提下,战争、恐怖活动、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施工中遇到的异常困难或者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包括施工期间,由于政府重大活动规定不得开挖、运土,交通管制等。”合同条款明显违法。

④损害共有权益,将共有场地的车位同规划车位混为一谈

《物权法》 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在实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经常通过明示或者混淆概念等方式,对买受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进行限制或者排除。

如在某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以物业共有人身份同意本项目范围内所有商业用房的外墙面外立面、屋顶使用权由出卖人或出卖人授权的单位统一管理,自行使用或授权使用,产生受益归出卖人。”明确排除了买受人的共有和共管权利。

此外,采用混淆概念对买受人共有权进行限制和排除也很普遍。如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同规划车位或规划车库混为一谈,明确排除买受人对这部分车位的共有权利。⑤某房产公司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屋内出卖方提供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若因该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人生损害或财产损失,买受方或受害方应直接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⑥登记手续约定违规,办“两证”大大超过法定期限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

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但有些《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期限约定大大超过了法定期限。 ⑧签合同时要写明交房日期、通水、通电、通气等条件,要明确双方违约责任。按规定入住70%以上才能开通燃气,之前开发商要免费提供液化气灌。

⑨延期交房:开发商《补充协议》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楼,则按业主已交房价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赔偿总额以房款5%为限,如发展商仍不能交楼,业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这种约定非常不合理。

六、签订合同时的法人代表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七、关于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

约定了办理产权证的时限,以及违约的条款,购房人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可以选择退房或者违约金。按照现行商品房销售规定,在60天内,开发商应将登记资料提供给产权办理部门备案。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责任,没有及时把所有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使购买人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可以约定一个处理方式,可以退房,对于违约金,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5%之间,也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选择。也可以选择不退房,如果选择退房,*作起来有一定困难,比如说你已经入住了,因为办理产权,是在入住之后的二三个月进行,如果这时你因为产权证的原因要退房,可能会不太利,建议大家在确认这个项目是一个合法的项目之后,那么办理产权只是开发商工作的一个程序问题,以及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并不是说没有办理产权证,是因为这个项目的本身合法性有问题,在这个情况下建议你选择不退房,让开发商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支付违约金。

附件一是房屋的平面图,在签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个图纸要用坐标来确认这个房屋的朝向;第二要标注面积,或者是面积的标尺。

八、买房签合同补充协议注意事项:

在买卖的时候一个是签订认购书,第二个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①、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②、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③、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④、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⑤、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

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⑦、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篇三: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签订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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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签订前应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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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签订时应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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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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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如何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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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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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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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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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共有权人售房的主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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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何避免无处分权人处分别人的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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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购房人多于二人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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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何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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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如何再次转

让 ....................................................................... 9

篇二:伪造购房合同骗贷

篇一:成功堵截利用虚假银行流水骗贷的案例

成功堵截利用虚假银行流水骗贷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11月下旬的某一天,该行客户经理接到一笔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在检查借款人提供相关贷款资料时,发现借款人没有提供银行卡,客户经理在解释需要办理银行卡的原因后,要其去营业大厅办理银行卡,这时,该客户脱口而出称其不会使用银行卡,这话顿时引起客户经理怀疑,如果不会使用银行卡,那提供的近半年的银行流水是从何而来,再者客户经理看到该客户的工作证明,该客户是某广告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规模不小,工资绝对是通过银行卡,不会发现金,不至于没使用过银行卡。于是,客户经理把客户银行流水仔细观察,发现被银行章子压在其下的借款人名字,姓氏与后两字大小不一,有通过电脑软件更改嫌疑,客户经理当即判断银行流水、包括工作证明存在虚假可能,在与客户就此事进行核实时,客户对此矢口否认。于是,该行客户经理提出上门核实工作情况的要求。客户见状先是佯装推托,在客户经理一再坚持下,该客户承认自己确是提供了虚假的银行流水和工作证明,但购房行为确属真实行为。该客户有意提供虚假收入证明,并一再欺骗银行,其故意隐瞒真实工作情况的行为已经使银行对其诚信度产生质疑。为避免更大的信贷风险,客户经理做出拒贷决定。

二、案例分析

该行工作人员识别和堵截诈骗行为,是坚持我行基本理念的具体表现。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作为实现健康发展的基础工程,加快形成更加规范、严谨、稳健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文化。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诈骗的表现形式日益呈多元化、智能化,不仅影响了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也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作为金融工作人员,要在思想意识上时刻绷紧防诈骗这根弦,时刻提高警惕,遇到可疑情况,多问多看多想。

三、案例启示

(一)严格核实客户所提供贷款资料,加强风险防控。案例可以看出,该借款人对于银行审贷程序比较了解,利用一般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在核对银行流水时最关注借款人姓名、银行章和利用银行只需通过电话核实收入证明的情况,抱着侥幸心里蒙敝工作人员,这违背了客户资料真实性的原则,实属客户诚信问题,也间接反应出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应从多方面注意,高度警觉,认真负责。

(二)增强识别和防范犯罪行为的能力,多角度对比资料。银行个贷客户经理可充分利用人行征信系统提供的客户信息核实客户身份,将客户提供的资料两者进行一些简单比较,包括客户的工作单位、婚姻状况、居住地址、年收入等。如发现疑问的地方,可以进一步调查清楚,以减少风险的发生。篇二:男子伪造合同骗贷3000万 5根金条行贿银行高管

银行员工周巍的失职,导致河北男子高峰伪造相关合同骗贷3000万得逞,而放贷后,他和经理房某也被高峰贿赂。昨天记者获悉,高峰因骗贷等3项罪名被市高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周巍及经理也因收钱获刑。

罪行

1、公司老总骗贷3000万

31岁的男子高峰是汇诚世矿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丰宁恒宝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阳光兴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8岁的男子周巍,案发前是某银行某分行市场七部员工。

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11年7月,高峰伙同男子钮某以汇诚世矿公司进行矿产贸易需要流动资金为由,编造虚假的贸易背景,伪造汇诚世矿公司与华承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铁矿石销售合同、汇诚世矿与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钒钛铁精矿买卖合同及相关票据、凭证、公司资信等贷款申请资料,从某银行骗取贷款3000万元。

2、5根金条行贿银行高管

当时,周巍作为调查人,违反银行规定,未认真履职。还于2011年9月底,私刻了“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印章一枚,并使用该印章伪造了《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付款承诺书》一份。 2011年9月底10月初,3000万发放后,为了感谢某银行某分行市场七部总经理房某和员工周巍在发放贷款过程中给予的帮助,高峰通过钮某向房某行贿金条5根,向周巍行贿1万元。

2012年2月8日,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时,高峰尚欠贷款本金2169万余元、利息及罚息88万余元。

2012年3月23日,高峰被查获归案,26日钮某被查获归案。31日高峰的亲属将其所骗贷款本金3000万、利息及罚息123万余元,全部代为归还。4月1日,周巍被查获归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周巍主动退缴1万元。

3、刻公安公章买监听设备

此外,据检方指控,2011年9、10月,高峰还指使他人私刻“迁安市公安局”公章一枚,并使用该公章伪造了《迁安市公安局委托书》及《销售合同》,编造迁安市公安局委托北京阳光兴盛商贸有限公司代购设备的名义,花费140万从某装备研究院购买gsm移动通讯侦查定位系统一套及cdma移动侦查定位系统一套,安装在以他父亲名义购买的一辆黑色雷克萨斯5663cc越野车上。

一审判决骗贷人获刑7年多提出上诉

经过审理,市一中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骗取贷款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三罪并罚判处高峰有期徒刑7年6个月。以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周巍有期徒刑5年。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骗取贷款罪判处钮某1年6个月,缓刑2年。

一审宣判后,高峰提出上诉。高峰的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贷款大部分被高峰占有是错误的,高峰是为了矿上用资方便才将贷款转到个人账户的,不能忽视资金的实际用途,简单地认定为个人占有使用。为了证明说法,辩护人还提交了银行交易凭证,证明高峰将其中1133万余元用于支付矿山工人工资、公司日常生产开支等。

终审

无上诉佐证法院维持原判

市高院审理后指出,凭证都是高峰亲属提供,其中所提交的银行业务凭证,并没有汇诚世矿公司的相关账目材料予以佐证。实际上,高峰将其中的2940万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大部分钱款用于个人购买汽车、偿还欠钮某等人的债务和提取大量现金,并未用于贷款申请的事项。 法院还指出,相关证据及证言、供述显示,汇诚世矿公司是高峰购买的空壳公司,无正常经营活动。华承矿业公司也是高峰自行成立,为骗取贷款、伪造贸易合同,他在贷款前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改为父亲名字。另外,河北钢铁公司承德分公司与汇诚世矿公司也没有业务来往。 最终,市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篇三:解读京城最大假按揭骗贷案

一、解读京城最大假按揭骗贷案

法院查明,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庆指使公司职员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虚构森豪公寓商品房销售,签订虚假买卖合同,骗取银行个人按揭贷款7.5亿余元,造成银行贷款本金损失6.6亿余元。

面对巨额骗贷案,业内人士和专家却坦言,在房地产行业内假按揭普遍存在,早就不再是秘密了,此次中行案件只不过是冰山一角。

【案件起因】资金紧缺,利用虚假按揭向银行骗贷

1999年,邹庆及其控制的北京市华运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接手森豪公寓项目。2000年,森豪公寓项目重新启动。当年12月31日,森豪公寓正式对外开盘,其中住宅面积为3.4万平方米,商用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住宅部分的开盘均价为2500美元/平方米,而商用部分的均价

更高达3500美元/平方米。

知情者介绍,接手森豪公寓的项目后,融资成为邹庆及华运达公司面临的首要问题。伴随着项目的重新开工,资金的紧缺也就达到空前程度。如何解决资金困境成了摆在邹庆面前最大的难题。这个时候,已经有些急了的邹庆选择了“大胆”的路——利用虚假按揭向银行骗贷。

【案件经过】内外勾结,顺利骗贷7.5亿余元

一年半内,华运达房地产公司就通过手下员工的关系网召集到了257名“购房者”。这257名“购房者”很多是下岗工人和收入不高的年轻人。搜集到大量身份证后,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公司开始伪造购房按揭申请材料,这些材料均由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填写盖章后封装。 然而,要实现这个“大胆”的想法,律师的“合作”必不可少。于是,两名律师的身影走入了森豪骗贷大案。

按规定,银行发放房贷首先要通过律师的资信审查。森豪骗贷案中,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委托了孔卫东和战军两名律师负责对购房按揭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但他们并未“发现”数百名借款人的资料均是伪造,便出具了161份内容失实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银行在接到孔、战二人对本案中虚构小业主信息的审核通过书后,再次对这些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核,但并未发现问题。

在正式发放贷款前,银行还要与业主当面核对购房按揭合同的细节。2001年8月,庞某与其他假业主一道来到华运达公司办公室,排练即将到银行进行的面签。

257名“购房者”中之一的庞某称,“我们每个人都领到一张小纸条,公司让我们尽快将上面所写的内容背熟。”小纸条上写着他们所“购买”房屋的门牌号、总价以及首付款金额,还有为购房者提供假收入证明的公司名称。在庞某的纸条上,他变成北京祥亨商贸有限公司高管,月收入3万多元。“我纯粹是在为余建三工作,他承诺给我2000元好处费。”

熟记小纸条上的信息后,庞某等人被华运达公司用车分批送到中行北京分行。“在一间办公室里回答了银行工作人员的问话,答案就是事先写在小纸条上的内容”。庞某说,他们通过了最后一关——银行的审查。庞某在购房按揭合同上签字后,工薪收入的他在中国银行贷到了数百万的房贷。

【案件处理】银行职员、律师被判刑

公诉机关认为,徐维联、尚进、张笑非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今年9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京城最大骗贷案”森豪公寓骗贷案涉案3名银行职员和2名律师作出一审判决: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分别判处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零售业务处原副处长徐维联、零售业务处消费信贷业务科原科长尚进、信贷业务科原业务员张笑非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北京嘉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卫东、北京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战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件解读】森豪公寓案与其他房贷诈骗案的不同之处

森豪公寓案与其他房贷诈骗案不同的是,一是银行“内鬼”参与其中,被检方指控的3名中行工作人员虽然只是零售业务处副处长、零售业务处消费信贷业务科科长以及零售业务处消费信贷业务科信贷员,但大都身居要位,方便行事。一是一条龙违规;二是律师参与作假,这将使民众更加迷惑还有谁可以信任?三是涉案金额最大。

1、银行内外勾结,一条龙违规

堵住假按揭的关键在于严格责任追究制度。银行“内外勾结”和“内部管理糟糕”是假按揭案涉案金额如此巨大的主要原因。正是因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不良率低,各银行都将之视作优质业务,往往降低门槛;再加上内控制度不严,导致内外勾结,虚构销售合同,骗取银行

贷款。

自2003年6月,央行121文件出台以来,各家银行都收紧了对房产开发商的贷款,房产开发商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大,采用这种假按揭手法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屡见不鲜,并有上升趋势。据一些商业银行的内部调查,假按揭风险已经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中危害最大、发生频率最高的风险之一。

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不法行为及银行内部管理及操作不到,当房地产开发商自身资金实力不强或出现资金流动性困难时,为了保证项目或其他待开发项目的运转,在直接融资或向银行申请开发贷款受限的情况下,就利用个人住房贷款申请门槛较低、银行审查不严格等,从银行套取资金。

2、骗贷案中律师首次被追究刑事责任

涉案的两名律师分别为37岁的孔卫东和39岁的女律师战军,案发时他们分别在北京市嘉惠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工作。这是执业律师首次在骗贷案中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执业律师,孔卫东和战军曾受银行委托,负责森豪公寓贷款申请人相关资料的“初审”,两人只对资料进行了书面审阅,根本没有进行实质审查。据此,他们便向银行出具了内容重大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证明贷款申请人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而中行北京分行正是依据他们出具的161份内容重大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先后向161名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了个人住房贷款共计5.3亿余元,案发时造成银行贷款本金损失共计4.8亿余元。其中,孔卫东出具了155份失实意见书,战军出具了6份。案发后,孔卫东退缴160余万元及9850元港币的律师费。

律师对借款人提供的借款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法律见证,对借款人的信誉、资质状况进行调查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向银行方面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案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银行启动贷款审查程序并最终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的前置条件。然而,银行信贷人员没有认真按照相关规定审查贷款申请人申贷资料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所以可以这样说,律师的行为与其他因素结合,造成了银行贷款的重大损失。

3、假按揭涉案金额之巨,史无前例

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间,徐维联、尚进、张笑非3人在负责审批森豪公寓和华庆公寓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先后批准向257名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7.5亿余元。造成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损失贷款本金6.6亿余元。

犯罪嫌疑人虽然已被绳之以法,但最让公诉人担心的却是,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损失的贷款本金6.6亿余元可能最终白白流失。因为即使森豪公寓被拍卖,按照司法优先的原则,其拍卖所得也未必先归还中行。

【风险提示】监管和制度的缺失是造成房产骗贷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

个人住房贷款“假按揭”,是指不以真实的购买住房为目的、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作为购房人、通过虚假销售方式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从姚康达骗贷7000多万,浦发银行被骗贷1.26亿,到森豪公寓案,利用房产骗贷的案件愈演愈烈,“骗贷黑洞”越挖越大。这其中既有骗贷者的奸诈,也有金融部门“粗心”的原因。在分食房产这块大蛋糕的同时,我们看到了监管的松懈和制度的缺位,看到了道德的丧失,更看到了个别银行和银行员工在利益面前的奋不顾身,就像某些地方政府靠地发财一样,银行靠钱发财。

1、炒房过程全揭密

给大家算一笔账:一炒家去年从某地购一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开盘价5000元/平方米,房屋总价50万元。贷款8成,首付10万。几个月后,开发商将房价炒到了8000元/平方米。不用担心没人买,因为他们根本没打算卖!他们要将房子卖给自己!当然是以另一个人的名义。这时房子总价是80万,贷款8成(64万),首付16万,通过转按揭(或提前还贷的方式),

他将房子卖给了自己。

这时候,这个人就赚得房屋差价30万(因为是用银行的钱还银行的钱),减去第二次的首付16万,他已经干拿了14万。而这时房子还在他名下!他现在唯一的负担就是要还64万的贷款。如果他能找到买主,即使以第二次的成交价卖,那他至少又拿回了第二次的首付16万。那么这一轮下来他就净赚超过30万。

一般来说,开发商自己都会主力参与这项勾当。很多开发商在正式开盘之前都会有一个内部认购,通过这个内部认购,能够了解到大致有多少真正的购房者。然后他们会根据一个并不复杂的算法,算出房价炒到多少还有真正的买主,以此决定可以留下多少套房子来进行安全炒作。

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至少可以赚到卖给自己的那一轮炒作的金额(对应上面的14万)而不漏出马脚,这是因为有真实的交易将假交易掩盖了。在这一轮中,直接的受害者有两个,一是后续购房者,一是贷款银行;前者要以比先期认购者高得多的价格来获得一个居住的地方(其实到现在,先期认购价也已经炒上去了),而后者(银行)将承担更大的风险:如果炒房者没有能力再次将房子转手到真实购房者,那么这就造成了一笔烂账——炒家(开发商)已经从银行拿走了大笔现金,留下无法转手的房子。更为重要的是没有任何办法去追回这笔现金,因为这个过程看起来是合法的。

2、假按揭比比皆是

面对巨额骗贷案,业内人士和专家却坦言,在房地产行业内假按揭普遍存在,早就不再是秘密了,此次中行案件只不过是冰山一角。

其实这在地产圈是一个潜规则,银行或多或少也知道这事情,但看到开发商出具的交了首付的发票,银行依然会把钱贷出去,也就是把钱打入开发商的户头,很多的开发商就是靠这样的手段在进行资金周转。而银行的贷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则是由开发商自己还款。这个过程中,如果有人真的要买房子,那开发商就会告诉这个真正的购房者,他们和以前买房子的人已经解除了合同,这个房子现在是可以出售的。房子理所当然就会卖给真正的购房者,按揭也就开始由真正的购房者来承担,这个“洞”自然而然就会被堵住,但如果一直没有合适的购房者出现,那洞就会越来越大,最后以致于开发商也无法将其掩盖住了。

华运达房地产公司正是这样才露出了马脚。只能说他命不好,这样的事情在圈子里是再正常不过的了。因为这样做,不但房价可以上去,开发商也有相应的可以周转的钱,何乐而不为呢?即使最后实在无法还款了,那就由银行把房子收走好了,反正很多开发商从银行套的钱已经远远高于楼的实际价值。

3、从森豪公寓案看监管部门的对策

1998年中国银行发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2001年发布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对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借款人必须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同时,银行内部还规定了个人住房贷款审贷分离和尽职调查制度,要求信贷业务

篇三:假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

篇一:北京提取公积金无需购房合同

北京提取公积金无需购房合同 租房可3月提1次

2014年06月16日10:24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手机看新闻 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字号 人民网北京6月16日电(贾兴鹏)日前,人民财经从“北京发布”官方微博获悉,北京贷款买房提取公积金无需购房合同,租房提取则可3月提1次。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处长吕志民日前表示,今后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提取公积金时,将不再需要提交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材料。此外,本市租房提取公积金今后也将由一年提取一次,缩短为三个月提取一次,提取的限额为本人和单位缴存公积金三个月的总和。

据介绍,此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在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交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购房发票等种类繁多的材料,“今后,这些家庭只需提供提取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银行储蓄账户,就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吕志民解释称,这是因为公积金中心可以通过现在的贷款系统直接获取购房人所有的贷款资料。

吕志民还表示,目前租房提取公积金存在大量的弄虚作假情况,过去是用假发票和假合同,后来演化为买真发票。针对这一状况,此次新政策明确了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时限和提取的限额。然而,对于社会上越来越多的、有关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呼声,公积金中心其他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北京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统筹考虑这些原则,实时地进行正常调整,目前暂时不具备调整的条件。篇二:假资料申提公积金涉嫌诈骗

既不装修也不买房,名下也没有房产,照样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大多数人看来,这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事儿。可是,在“公积金中介”眼里,这简直就是小儿科,他们把这项业务做成了小广告,四处乱贴,记者今天上午拨通了一位中介的电话,对方打包票说:“您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名称和地址,我们就能帮您搞定,您成功提现后再付费,够靠谱的吧?”

最近几天,记者在蓟门桥、大钟寺、中关村[7.91 2.06% 股吧]等多处的地面上,都看到了很多这样的小广告,大大的手机号旁边,印着的不再是“刻章办证”,而是“提取公积金”。“真能帮忙提取公积金?要不试试?”一对遛弯儿时看到地上小广告的夫妇动了心思,他们驻足低头记录电话号码的举动,又吸引了几名路人围上来看地上的小广告。“虽说住房公积金存在银行不会跑了,到退休时都会一并取走,可是我们现在才30岁,距离退休还得20多年,等到退休时,即便能取到40万元,还不知道到时候能买个啥。”一对年轻夫妇如是自嘲。 “亲密”渠道假办外地房产

按照其中一张小广告上面提供的手机号码,记者拨通了对方的电话,结果显示是河北的号码,“我们在北京办公,不过不敢用北京的号码,否则会被封号的。”接电话的一位小伙子笑嘻嘻地对记者说,在得知记者既不装修房子,也不购买房子,名下更没有房产后,小伙子说:“我们就是为您这种没有正规手续提取公积金的人办事儿的。”小伙子说,提取人只需要提供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名称和地址,其他手续他们来办,在记者的多次询问下,小伙子透露说,他所在的中介公司与河南的一家中介公司合作,北京中介负责接待客源,河南中介负责与当地的房管所“沟通”,通过“亲密”渠道获得一份假的房产证明,有了这份房产证,提取人就可以到所在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了。“房产在外地,北京的机构绝对查不出来破绽,100%成功。”小伙子还承诺,提现成功后,他们才收费,提取两三万元,收3000元中介费,提取10万元收取5000元中介费,提取20万元以上,统一收取6000元中介费。当记者询问能否便宜些时,小伙子委屈地说:“不是我一个人在靠它吃饭啊,上面的人要得多,真没法便宜了。” 记者随后在百度搜索“住房公积金提取”,无论是“推广链接”广告,还是在普通的搜索结果中,都藏着类似的信息,记者随机选取了一家公司询问,该公司表示“能拿到外地的假购

房产公司购房合同造假

房合同”,当记者表示希望进一步了解是通过哪个地方的关系获取合同时,对方表示如果真想提

取公积金就见面谈,同时还表示他们公司的业务做得比较多,客户可以放心全部交给他们处理。

假资料申提公积金涉嫌诈骗今天上午,记者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电话了解到,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离休、退休,或出境定居,或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情况下,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对于公积金缴存在北京地区的职工,如果在外地购买了房产,也是可以凭相关的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的。但是,客服人员表示,如果是通过造假资料提交申请,一经发现,管理中心将以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处理。篇三:外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

外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__________管理部:

我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以购买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由申请提取其名下住房公积金。

我单位保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所依据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则需要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和购房行为都是真实的、合法的。如有任何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违规行为记如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单位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北京市有关征信系统。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单位盖公章)

填表说明:

1、 本证明与提取人《基本养老保险证明》、《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配套使用

2、 单位申请应同时出提取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