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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怎么才有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6  分类: 规章制度 手机版

篇一:企业规章制度如何制定才是合法有效的

企业规章制度如何制定才是合法有效的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程序合法吗?如果因为适用规章 制度处罚员工发生争议,到时候劳动部门与法院会认定企业的制度有效吗?

我们来看看法律关于公司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公司规章制度怎么才有效)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要想让公司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必须要有征求意见和依法公示程序。

如果说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的话,那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就是公司的基本法律。公司章程规范的公司的高层和

股东,而规章制度主要是规范公司的员工。这样要想规章制度对其生效,最起码征求其意见并向其公示。

关于制定过程。一说征求员工的意见,该企业主就挠头,他说:每个人的意见都不一样,他们的要求也太高了,无法满足。我说,法律规定的是让你征求其意见,并没有规定一定要采纳啊!你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是我不认同的话,不予采纳不就完了嘛!所以说,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召开职工大会(你可以不召开,但是你的有当时员工的签到表和会议记录),然后让每个职工填制职工意见表,都要签字。这样规章制度的制定就没有问题了,征求了职工的意见,职工也发表了,只是他们提出的意见不切实际,不予采纳!

关于公示过程。公示包括两方面,一是制定后当时的公示。二是新来员工的公示,因为新来的员工不存在制定时征求意见,所以对他的公示也是很重要的。有的公司把规章制度张贴在公示栏就以为能公示了,其实不然。如果开庭时,员工说其没有看到。你这不是白张贴嘛!比较方便的方法是在入职时签一份收到表,证明各项规章制度都收到了。如果你要求比较高,防止到时候员工说不理解规章制度的含义。那你就组织大家考试,考试主要内容是公司各项规章制定,具体的过程就很好操作了,可以故意泄露答案呗!这时候,每个职工都愿意照着答案抄了。考试能靠满分,这样到时候

再有人说,我没有看到制度、我不理解其中的内容,谁信啊?相信法官是不会相信的。

当然上述所有的那些过程,需要保留证据的。相关的文件需要保留。

这里也不是怂恿单位违规操作。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辞退员工,而所依据的制度又是无效的话,就相当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了!

篇二: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三个必要条件

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三个必要条件

一、制定主体

如上文所述,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在本单位范围内有效的劳动人事管理规则。《劳动合同法》之前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在用人单位单方手上,只需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意见即可。而《劳动合同法》则赋予了劳动者方 面平等协商权,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与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二、制定内容

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离不开有效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也可以渉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如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等。 而《劳动合同法》所规范的规章制度,主要是指与劳动者休戚相关的劳动规章制度,包括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与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和终止密切相关的内容和事项。

当然,《劳动合同法》只是列举了规章制度可以包含的重大事项,并没有 明确其应当具备的全部内容。因此,规章制度的内容只能由用人单位根据企 业管理的现实需要自行掌握

三、规章制度生效三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0 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椐《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的规幸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对民主程序及 公示程序进行了更加严格、更加完善的规定。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制定实施 的规章制度,并不一定能对劳动者生效执行,必须具备三大要件,即:内容 合法、经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这三个条件为规章制度生效的充分且必 要条件,缺一不可。

1.内容合法

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是制度生效的前提条件,即要求其内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做到内容合法,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法律、 法规所列举的必备事项,应当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的,其中有关劳 动基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拫酬及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不 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或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最低标准;(2)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作出强制件规定,而留给企业自主确立的行为规范,也必须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做到劳动利益与效益并重,奖惩结合;(3)在制订处罚条例 时尤其需要注意,必须与法律、法规规定的惩罚条款相符,不能任意加重处 罚,否则将存在认定处罚无效的风险;(4)不能简单孤立地理解内容合法, 在注重合法性的同时,也要注意内容的合理、公平和公正,特别对于规范员 工行为的规章制度,在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F,条款应足够合理、 公平公正,不能畸轻畸重,不近情理,否则显失公平也不能作为规范劳动者的有效依据。

2.民主程序

由于用人单位制定的大部分规章制度与劳动者休戚相关,因此《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必须要有企业职工的民主参与。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投资者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而劳动者的目标是劳动权益的最大化。这两个目标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受职工民主参与程度的影响,职工参与程度越低,用人单位就越是忽视劳动者的权益,甚至会为达目标而牺牲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立法意图,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但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利益追求上的矛盾冲突,且地位并不完全平等,因而要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目标单靠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四条中也明确了规章制度建立所必经的民主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草拟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能就此生效,必须经过法定的几步民主程序:

(1)将草拟的规章制度内容交由职工选举出的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可将草案交由全体职工讨论;(2>让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 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3)待职工的方案和意见反馈到用人单位后,要进行 分析加工,充分吸收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4)修改草案后再与工会或 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最终确定。前述程序虽然复杂,但却必须严格照此操作,否则会存在前功尽弃的风险。

当然,民主程序不只适用于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过程,人的立法思维毕竟不能穷尽所有的内容,在规章制度生效实施后,工会或者职工认为某一规章制度不适当的,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谈判修改完善。

提到民主制度,不得不涉及的就是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虽然职工代表 大会和工会并不是企业中必须建立的组织,但这两大组织在企业规章制度制 定、修订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上述几步民主程序中,虽然可以 用与全体职工的讨论、平等协商代替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的功能,但规章制 度的修订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频繁的,如果总是组织全体职工讨论或与其协商, 对于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说,无疑增加了组织难度、降低了工作 效率。因此,建议企业配合企业职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一方面加强 企业员工民主参与度,增强企业员工的归属感、安定感;另一方面也可以规 范企业的管理。 公示程序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既然要求劳动者遵照执行,就应当告知劳动者, 否则未尽公示或告知义务的,规章制度即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虽 然规定/必经公示程序,但并未规定以何种形式进行。一般来说,可采用印 制分发、在工作场所张贴公告、组织培训、开会宣读或其他方式公示。

公示程序看似简单,但在实践中却是最易出现漏洞的。比如,随着电子 科技的进步,很多企业实行无纸化办公,规章制度在内部互联网上公布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告知,让员工自觉浏览査阅。而这种情况

一旦发生争议,公示程序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又很难举证证明某一规章制度曾在内部网上公布或以电邮形式发送,这就会导致用人单位在争议处埋过程中的被动局面,这种情况可谓是屡见不鲜。

在此提供几种人事管理实践中常见的公示方法:

将规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人手一册,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 “《劳动规章制度》已经确实收到并详细阅读,且愿意遵守履行”; 将规章交由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在企业公共区域将规章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以拍照、 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

召开全体职丁大会或者组织全体职工进行集中学习、培训,让员工报到表上签名。 在

篇三:公司规章制度如何切实生效

公司规章制度如何切实生效

李某于2010年3月15日进入A公司任业务员,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直至同年8月公司要求倒签劳动合同,即将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写为李某入职之日。双方就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存在争议,李某于2011年9月6日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并d动员其他职工停止工作到有关部门维权。同年9月7日,A公司随即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称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该《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不得怠工、罢工和煽动他人怠工、罢工”。公司认为李某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至人民调解委员会,并煽动其他员工对A公 司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上述行为已构成怠工、罢工和煽动他人怠工、罢工,因此A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上述规定于2011年9月7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了 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李某认为其并不知晓公司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该《员工手册》并未公示,对他没有约束力。李某同时认为其亦无A公司所指的违纪行为,即鼓动他人停止工作,一起进行维权。

争议焦点本案是一起公司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员工手册》是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A公司有义务就规章制度即《员工手册》已经向职工公示的事实进行举证,但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签收《员工手册》或以其他方式向李某 公示了该《员工手册》相关内容,所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该《员工手册》未向员工李某进行公示,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 律师点评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行为规范,奖惩条例,请假制度等是公司用于规范员工行为、进行有效管理的内部法律,一旦规章制度通过合法程序产生效力,即对 员工具有约束力,员工违反规定,轻则受到处罚,严重的甚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 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 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 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 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据此,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否则,规章制度在作为处分员工的依据时可能面临员工的挑战。即规章制度的制订不符合 民主程序,未经公示不符合公示程序,从而导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当中A单位就因为在公示程序上存在瑕疵,成为败诉的主要因素。

规章制度制定及公示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用人单位在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时,必须进行平等协商程序,并做好会议纪要、讨论情况和经过。

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规章制度公示可以通过发放员工手册进行签 领、内部培训、劳动合同约定、传阅、意见征询等方法。在司法实践中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则应当承担规章制度未经公示、对员工没有约束力、往 往导致败诉的后果。所以单位不仅要做好以上公示程序,更要保留好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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