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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定义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29  分类: 政府政务 手机版

篇一: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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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作者:杨艺琳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9期

摘 要:我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国的政府采购行为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时期。政府采购是通过政府与供应商之间结成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是政府采购区别于其他政府单方命令式行为的主要标志。可以说,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法的主要内容,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是十分关键的问题。

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民事合同;行政合同

一、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界定问题

1.世界主要国家对政府采购性质的界定

(1)法国:将公共工程、公共劳务和公共供应契约统称为公共采购契约,但法国将行政相关签订的契约区分为行政契约和私法契约两类,公共采购契约也不例外,除公共工程合同为法定的行政合同外,公共劳务契约和公共供应契约由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情况,决定空间缔结民事合同或行政合同。

(2)德国:其行政法虽有明确的公法合同和私法合同的区分,但传统上采用私法来处理政府采购,称为行政上的私法后备行为,将行政必需的物质条件的供应,通过私法合同解决。

(3)英国和美国:它们作为判例法国家,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政府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均适用普通合同法,同时也适用一些特殊规则,如英国的“合同不得束缚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规则,美国的“政府使得的终止”规则。但这并不是说英国和美国的政府采购合同均为行政合同,实际上,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并非对所有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都进行司法审查,也必须将合同分解为具有因素的政府采购合同和纯粹商业性的政府采购同,区别对待,前者为行政合同,后者为民事合同。

2.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界定的争议

目前,我国学者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是存在很大争议的,其中主要形成“民事说”、“行政说”和“混合说”三个方面的观点:“民事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因为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具有私法性;“行政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主要表现在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权利和法律救济手段上,具有公法性;“混合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从总体上看属于民事合同,但也应该认识到它的特殊性。我国《政府采购法》第43条中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约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政府采购目的的公利性,主

篇二: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

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

(一) 从合同的概念看

普通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是招标采购单位(,它与其他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政府采购采购合同的拟定不仅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拟定必须要以招标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等)为蓝本,不能脱离招标文件的基本原则与范围;政府采购合同既有民事合同的属性,又具有行政合同的属性,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它的一方为政府相关部门,其目的是政府各级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所进行的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即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之间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且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这个代价一般是指支付报酬或酬金,报酬或酬金属于财政性资金。

(二)从合同的主体看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不包括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不包括国有企业,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是生产经营性单位,其资金并非全部是财政性资金,存在资金来源多元化;而且是其采购活动涉及到生产的效率,所以不能完全套用政府采购的规定运作。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关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界定。供应商的各主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不包括在我国境外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公民。 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两种。 一种是政府依法按照限制性原则、非强制性原则和独立设置原则设立的集中采购机

构。它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其业务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主要是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另一种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其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二,一是有省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授予的招投标代理资质,二是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备案资格。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为采购人提供采购代理服务,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事项和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从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看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现代各国对合同形式采用以不要式为原则,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规定特定种类的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并不能完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其中的必备条款必须依法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其中项目的欠缺将使采购合同的效力受影响。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规定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政府采购程序,选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与供应商达成协议后,就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尽快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是承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实践中,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活动时,对签订合同的具体期限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对采购人提出的签订合同规定期限的响应将构成其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主要内容,供应商一旦参加了采购活动,就视同其认可采购人对签订合同所作出的期限规定,在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就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与采购人协商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协议签订以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同时,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备案,一是为了便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二是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以及合同款项,三是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篇三: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部分 合同文本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内容:

甲 方:

乙 方:

签署日期: 年月日

*******************(以下简称甲方)*******************施工项目由 *******************以*******************号竞争性谈判文件在国内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经谈判小组确定乙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为成交单位。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格式

本合同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处监制的统一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为基础,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及报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二、合同的授予

成交单位接到成交通知书15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施工合同。

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九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烟台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各一份。

五、主要条款

第一节 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的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的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无。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发包人指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市有关法规、规范和政策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68-200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当地质监站站颁规定。相关国内标准、规范由承包人提供。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竞争性谈判文件及附件

(6)报价文件及其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

政府采购合同定义

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和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日内审查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书面函件形成后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通用条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通用条款)。

2.4.2 提供施工条件

保证施工期间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负责向各管线单位申请现场交底,并现场核实,在施工中做好保护工作,同时注意发现不明管线的核对和保护工作。 本工程所需办理的施工所需各类证件、批件(土地、规划、安全等方面许可证及其他各项手续)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应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交*******(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并将档案移交签证交发包人,同时交给发包人二套由档案馆确认的完整资料(含竣工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 3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30日。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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