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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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没有开发商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5-02  分类: 购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开发商购房合同范本

篇一: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等;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6.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7.保修责任;8.乙方使用权限;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10.违约赔偿责任;

1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注意

在签定上述各项条款时,购房者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项基本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

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要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4、其它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地加以说明。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购房者不按期付款;开发商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看完房子以后,就要签合同了,现在一般的做法是在签署正式合同之前要先签一个认购书,然后再签正式合同。

二、常见购房陷阱

陷阱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陷阱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可以找律师帮助查证主体资格。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

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时间”与“最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购房者应请律师调查费用收取是否合理

陷阱六:卖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七:处理结果不明确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对策: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陷阱八:以偏盖全

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对策: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如果需要可以请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参与购房。

陷阱九:拒签补充协议

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

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最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这种情况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这种现象在北京是很普遍的,特别是一些卖得很好的楼盘都是如此。

对策:不管开发商态度如何,购房者还是要争取这个权益。实在不行,又觉得没有把握,那就只好放弃了。

三、使用示范文本,购房人注意事项

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购房人切不可认为采用《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购书问题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篇二:购房合同范本

合同中有蓝色下划线部分可点击察看详解

合同中有红色下划线部分为核心内容,请务必详查

购房人在购置商品房时,尤其是其购置期房的时候,往往是看了开发商印制的《售楼书》,才决定是否购买。售楼书中往往列明了该楼盘的特点、交通、规划设计、房型、配套、装饰、设备等情况。购房人认为《售楼书》是开发商的承诺,因此,一旦交付的房屋与《售楼书》不一致,大有上当受骗的感觉。实践中,这类争议不在少数。

从法律意义来讲,《售楼书》是一种要约邀请,是开发商向购房人发出的,请其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或《补充协议》才是双方真正的意识表示,是双方的承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为了

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建议购房人将开发商在楼书中承诺的与其有关的重要内容写在补充协议中。

二、房屋质量的约定

房屋质量的问题,是购房人入住后与开发商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因此,在《合同》或《补充》中约定房屋质量的内容是十分重要的。

购房人应当与开发商约定的内容包括:墙体平直的标准; 防水的标准,即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表面裂缝的标准:即开发商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管线安装与室内表面的平整标准:即开发商承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承诺任何管道的安装不影响房屋室内表面的平整。采用的建筑材料应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等。

三、商品房交付的约定

房屋交付时,履行的手续有:房屋入住通知;钥匙收条。

开发商应向购房人提交的资料有:《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该两书内容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实测面积等。

四、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的约定

双方约定:如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所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购房人有权拒收房屋。并约定开发商因其违约行为所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同时,也可约定开发商限期更正或修复,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约定的标准,购房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同时约定《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办法,包括开发商应支付给购房人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的方法。

五、产权证取得期限的约定

产权证是认定房屋权属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常会出现购房人在完全支付房款后的几年内,都拿不到产权证,至使产权处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因此,约定产权证取得的最后期限十分篇三: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开发商的五证两书

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购房者需要仔细审查开发商的资格和“五证和两书”。查看五证两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购房者应当怎么查看开发商的五证两书?看看下文就知道了。

一、查看五证的注意事项,怎么查看开发商的五证?

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其中前两个证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

一般购房者记不住“五证”的名称和发证机关,其实也不必记住这么多。您购房时只需看一下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这“两证”就行了。因为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拿不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未取得上述两个《规划许可 证》和《施工许可证》是拿不到《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就可以证明该项目在规划、工程、土地使用等方面通过了政府的批准,就具备了将开发的商品房进入市场交易的资格。

以北京是为例,根据北京市商品房交易的相关法规规定,开发商只有具备《预售许可证》才能与客户签署正式的《预售契约》。在此提醒一下购房者,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内,提防开发商“偷梁换柱”.

二、查看两书的注意事项,怎么查看开发商的两书?

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买完房以后还要查验或者叫验收“两书”。什么是两书呢,两书是开发商在竣工验收合格时通知购房者入住之后提供的两份法律文件,一个是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二是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通常包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登记,在使用年限内承担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件的保修期,比如说防水是三年,墙面、管道渗漏是一年,墙面抹灰脱落是一年,地面大面积起沙是一年,包括供热供冷系统等设备,卫生洁具、开关等等。其他部位或者部件的保修时间可以由房地产开发商和用户约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通常应该包括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住宅的结构类型、装修装饰注意事项、上水下水、电、燃器、消防等设施配制的说明,以及门窗类型使用事项,配电负荷,承重墙、保温墙、阳台等部位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生产厂家另有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里。

也就是说一个房屋完整的法律文件在购房的过程中应该查验五证,同时收房子的时候应该有两书。还有更重要的是产权证,拿到产权证,整个购房所有的法律文件就应该算齐备了。 此外,在审查时,应注意“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用地范围、销售范围是否包括您所购买的房屋。目前有部分开发商领取的是临时土地使用证,此证意味着开发商尚未交齐全部土地出让金,在其领取的《商品房内/外销预/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范围中,仅包括规划项目的部分楼号,甚至仅包括一栋楼的部分楼层。因此,应着重审查您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在预/销售范围之内。

以上就是对“查看五证两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怎么查看开发商的五证两书”所作的解答。总之,五证两书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十分重要,购房者一定要严格检查开发商的五证两书。有些购房者可能担心自己被开发商“忽悠”,那么,我们建议您在律师的陪同下检查开发商的五证两书,因为律师们能轻易识别出开发商的一些小把戏。

篇二: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熊潇敏

4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通知要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大银行为贯彻国务院的精神,纷纷“收紧”银根,导致一些投资性或自给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在办理按揭时受到了影响,许多购房者因银行的放贷政策的调整而无法获得按揭贷款,购房者一时又无力支付余下房款的情形下,纠纷发生了。

【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李先生分别为湖南人和黑龙江人。今年3月,因看好广西南宁房地产市场,认为升值空间较内地其他城市要大,于是两人相约前往广西南宁与正在投资开发南宁琅东某楼盘的开发商A公司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张先生和李先生支付了首付款,未付清房款部分均采取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张先生和李先生应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提供贷款相关手续给A公司。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和李先生依约在规定时间内向A公司提供了备齐的相关贷款手续材料。A公司在向南宁市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适逢国家对房价的调控,银行贷款政策作了相应调整,张先生和李先生的按揭贷款申请未能审核通过。于是,A公司要求张先生和李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余下房款,否则要追究张先生和李先生逾期未支付房款的违约责任。张先生和李先生却以银行未办理按揭手续而拒绝,并要求解除合同。而开发商却不同意解除合同引起纠纷。

【问题提出】

这类纠纷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后,银行收紧放贷资金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按揭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

在这一纠纷中,争议的焦点是:1、因未能办理银行按揭,房屋购买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未付清的房款,房屋购买人是否已构成违约?2、未能办理按揭是否应由开发商来承担违约责任?3、国家调控政策导致按揭未办成属不属于情势变更? 4、该案如何处理?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购买人应在接到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通知后,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未付清的房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

购房者购买房屋应支付购房款,不管是通过全款支付或是分期支付,抑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者通过按揭方式购买房屋,通过办理按揭,由银行代购房者支付房款,按揭手续就应当由购房者自行办理而不应当转嫁由开发商承担。购房者的按揭手续未能审核通过,银行因政策原因不能如期放款,导致购房者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相当于购房者通过银行代为支付房款的方式失败,购房者应及时采取其他方式及时支付未付清的房款,否则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此外,购房者未能申请到按揭贷款,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不构成房屋购买人的抗辩理由。贷款办不下来,不是不可预见的,因为不是任何人都能当然地从银行申请到贷款,银行本来就有权利拒绝贷款。

购房者未能申请到按揭贷款,也不属于情势变更。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如继续履行合同将给一方带来重大损失和显失公平。按揭贷款只是合同的一项付款方式,贷款办不下来,并没有动摇合同的

基础,不影响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目的的实现,房产的产权同样可以发生转移;同时,贷款办不下来,也不存在给合同一方带来重大损失或显失公平,因为房产及房产的交易价格未发生任何变化。因此认为,支付房款是购房者义务,购房者不能通过办理按揭付款,如未采取其他方式支付房款,逾期支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办理按揭是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未能成功办理按揭,应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有理由拒绝支付未付清的房款。理由:

在现实商品房贷款操作中,银行同意办理按揭需要开发商提供担保,并在购房者的贷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出现,同时要求开发商必须在按揭银行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银行并不接受购房者个人自行办理楼花抵押按揭手续。此外,开发商还要提供符合贷款条件的楼盘相关资料。因此,楼花抵押按揭手续应由开发商去办理。购房者只要备齐相关的资料,抵押按揭未能办理下来,责任在于开发商。由于开发商没有办理好按揭手续,致使房屋购买人未能付清全款,继尔拿不到房产,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行使抗辩权而暂缓履行支付未付清房款的义务。第三种意见认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不存在违约问题,均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揭能否办理成功取决于银行的同意与否,在购房合同签订时,银行是否同意办理按揭均处于一种未知状态,如将一个未知的状态作为各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显失公平。合同双方可以就未支付房款问题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未能签订补充协议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另一方退回已付房款及定金。

【法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问题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因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则。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有严格的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也就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造成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

2、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即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并非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引起的。

3、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须是不可预见的,当事人也不能克服。

4、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至履行终止以前。即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才能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5、因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致使原合同的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致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6、情势发生变更,一方当事人首先应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途径适用这一原则。

(二)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从《商品房购买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看,作为购买人履行的是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合同约定购买人采取按揭的方式由银行代为支付房款只是一种付款的方式或方法。

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对于银行是否同意办理按揭均有一个起码的判断,即要么银行同意办理按揭放贷,要么银行拒绝办理。对于银行拒绝办理按揭放款,不能全部归责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即使国家未出台新的房贷政策,也同样会存在银行拒绝办理按揭放贷的情形。如果认为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原因是由于国家对房贷政策的调整,认为是情势变更,那势必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签订时约定买受人以按揭方式支付未付清的房款,银行均会同意办理按揭放贷。国家房贷政策的出台变成了意外,不可预见或不可克服。显然,这样的推理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笔者认为,即便出现国家对房贷政策的调整,这一事由的发生,不是导致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唯一原因,本案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处理。

(三)本案的处理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先生及时将个人办理按揭的相关材料备齐交给A公司,A公司亦能及时备齐材料交至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双方当事人均履行了合同的相应义务,不存在过错或过失,银行最终不同意办理按揭,不能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均不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在考量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原因上,是因为国家对房贷政策的调整或其他原因,银行收紧房贷,不同意为张先生和李先生办理按揭,这是由于银行方面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买受人的张先生和李先生如果愿意购买该房,可与开发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篇三:浅议合同中开发商与购房人的不平等条款

浅议合同中开发商与购房人的不平等条款

【摘 要】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

的增长速度也让人瞠目结舌,伴随着的开发商与购房人不平等合同

交易条款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通过明确购房人在购房合同

中的权力,分析房地产交易合同中一出现的不平等霸王条款,就可

以避免在购房时给消费者带来的重大损失。

【关键词】购房合同;不平等条款

长期以来,我国主要靠国家和集体来建房分房,这种供给模式是

中国城市居民居住环境差的主要原因。国家住房制度的改革,把建

房与购房一同推向市场,从而使住房成为自由流通的商品。市场机

制的引入,使建房者成为自负盈亏的法人,购房者用货币去选择适

应个人需求的商品。这种产权的明晰化、个体化,催生了当前这个

世界上最大的房地产市场,而这个巨大并且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

正是我国房地产业几年来持续火爆的载体。全国各地的房地产开发

商如雨后春笋一般发展起来,当中有万科,恒大,绿地,soho中国,

招商地产等一批实力强大的开发商,当然也有很大一部分地产开发

商都是中小型企业,也能在到处建设的城市中分到一杯羹。如此之

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诚信必定参差不齐。消费者在面对参差

不齐的房地产开发商的购房合同时,难免不能分析出期中的条约陷

阱,给自己在购房过程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一、房地产交易合同中易出现的不平等霸王条款

(1)开发商延期交房。条款内容:因不可抗力影响,工程施工做

出技术调整,市政规定等原因导致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交付

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2)订金不予退还。条款

内容:认购书签订后7日内,认购人未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的,认购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3)侵占消费者权益。条款内容:

小区的外墙及楼面等公共设施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楼顶及

屋面的广告权,和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都属

出卖方。(4)实际与广告资料宣传不符。条款内容:出卖人在售房

宣传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宣传广告,资料以及说明等,仅供消费

者参考,不视为合同条款的内容。(5)物业的权限范围太大。条款

内容:某物业公司规定,对小区内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

业有权对该业主停水,停电。同时,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

二、关于房地产交易合同常见不平等条款的分析

(1)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条款。第一,该条款主要存在出卖人

扩大延期交房的免责范围的问题。由于出卖人自身原因或第三方原

因导致交房延误的,如在施工过程中设计技术做出调整、停水停电

等不可抗力因素,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市政配套安装及市政

重要活动,高考期间停工,中、大雨等原因则是出卖人可以事先预

见的,不能作为延期交房的免责事由。第二,该条款免除了及时通

知买受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

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出卖人应在不可

抗力消除后,及时通知买受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180天的告知

期限明显违反”及时”的要求。

购房合同没有开发商

违背法规: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免

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

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2)对于何时退还定金的条款。根据此

条合同规定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

定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

保的,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法律关

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

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买卖双方

不能就购房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有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出卖

人的原因,有的是买受人的原因,有的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

原因。对属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出卖人应双

倍返还定金;属于买受人的原因,买受人就不能要求返还定金;而

对不能合意的条款又未在预约中事先约定,不能归责于哪一方的情

况,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认购书

不分原因把合同不能成立的责任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免除了因出卖

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所应承担的责任,或不可归责于双

方当事人的原因,返还定金的责任。违背法规:该条款违反《福建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的权

利”。(3)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等明文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利用上述物业和设备进行经营,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管

企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手续,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

资金,也可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公用部位产

权,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由此

可见,小区内的一切公用设施、构造物等费用实际上已经转嫁到买

受人身上,实际上都是消费者花钱购买的,其所有权、使用权理应

属全体买受人所有,出卖人不享有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违背法规:

该条款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业主的财产

权。(4)对于开发商不以广告为实的条款。对于开发商不以广告卫

视的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

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

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

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

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资料、宣传广告都不能视为

合同条款。然而该条款排除了出卖人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

要约的可能性,免除出卖人履行其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所作出的应

当被视为合同内容的承诺的义务。违背法规:该条款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的规定“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

三、签订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

购买房产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的内容

就是表达了购房人售房人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购房者一定要逐条审

查购房合同条款,需要对照该楼盘广告等宣传资料中开发商的承诺

进行比较,把没有在购房合同上体现的条款要以补充条款的形式确

定下来。(1)明确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新房买卖过程中,合同签

署的双方为,购房者与开发商。购房者,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

受人”,“买受人”是需要在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需要支付

房款,一旦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即购买合同中

的“出卖人”。购房者需要签约购房合同的对方就是开发商,签订

合同前要审查开发商的各项证书及资质。在订认购书的时候,需要

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核实购房合同中的内容和相关文件是否一致。

(2)审查证书是否齐全。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作为销售方必须提

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

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统称“五证”“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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